5死11傷定交通肇事罪判六年,判輕了嗎?

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爾後,陳某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並導致過往多輛車輛受損。

經鑒定,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輕傷,羅某等三人輕微傷,石某等四人受傷但未達輕微傷。經事故責任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轉自人民網《杭州「7·30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 》

7月15日上午,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樣一起5死11傷的震驚全國的刑事案件暫時告一段落。如果陳某某不上訴,公訴機關不抗訴,判決將在十天後生效。

法律人士感覺這個判決是比較合適的,但很多網友卻覺得判得太輕,難以接受。

這裡就需要跟大家解釋一下,過失犯罪的問題。我們知道,犯罪的定罪與處罰是需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的。也就是說,定罪量刑不僅要看犯罪後果,同樣也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之所以過失犯罪定刑較低,是因為故意犯罪追求或者至少不排斥損害後果的發生,而過失犯罪主觀上是排斥損害後果發生的。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仍然追求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但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過於自信,覺得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

比如抱著孩子從十樓扔下就屬於故意殺人,把孩子放在陽台欄杆上失手沒有抱住,孩子掉下摔死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這兩種心理狀態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在判刑的時候必然是要區別對待的。

因此過失犯罪往往法定刑較低。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致五人死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而且本案肇事者沒有逃逸,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會在七年以上,應當在三到七年之間量刑。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而且犯罪行為人在案發之後還有自首、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因此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在這個前提下,判六年已經不算輕了。

交通肇事罪與酒駕毒駕之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最近發生的「瑪莎拉蒂醉駕撞車致2死4傷」,大家也擔心會不會跟本案一樣判處這樣的刑罰。這個我覺得不用太擔心。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

如果單純的醉駕行為,屬於《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醉駕本身是一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醉駕可能會導致不特定公眾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危害,仍然實施這樣的行為,那麼因醉駕致不特定公眾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損害時,就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量刑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大家可以對比一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和交通肇事罪是一致的。)

因此,瑪莎拉蒂車主的行為應該是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筆者認為,這個案件最終應該會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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