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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只給父母撫養費,不與之交往嗎?

這是否觸犯法律呢?


為什麼不可以?在什麼層面上不可以?


道德上批判這種行為,法律上子女可以給贍養費。但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就是說最差就是給贍養費了。


從法律角度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從做人角度講,父母養育孩子成人,需要付出很多,不止是經濟,還有時間、精力等等。發生了什麼讓子女教育失敗到這個地步?那麼,這種失敗是子女打算就這樣認同狹隘下去還是改變現狀呢?


如果你付得起你母親那十個月房租的話,那你隨意


我來說個故事

本人母親因為嫁了個婚前婚後兩副面孔的男人,十年受盡家庭暴力,身上青一塊紫一塊四季常有的事,生了女兒之後,婆婆嫌棄,丈夫在外勾搭女人,在家也把保姆哄上床,我則經常莫名其妙的罰站陽台不準進門,一言不合就被打,耳光,腳踹,手邊有什麼就抄起來打,知道心跳到嗓子眼是什麼感覺嗎?終於第十年母親訴訟離婚成功了,帶著我凈身出戶,對了,房子還是我媽媽單位的,父親不愛我,離婚時卻一反常態的爭取我的撫養權,禁止母親見我,禁止我去學校,反鎖在家,母親為了讓我不受傷害,什麼都不要,包括撫養費,才要回我。

一年後,父親找了個小他20歲的女人,我見過大肚子,不過家裡沒小孩,也見過她肚子上有刀疤,長大懂人事了才意識到,可能剖腹下來是女兒,是生是死怎麼回事我就不知道了,之後終於生了他夢寐以求的兒子,不過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也對那女的動手,我有時被迫去他家都會看到臉上手上熟悉的淤青,終於也是第十個年頭,那女的跑回娘家了,他一個人帶著兒子過,那女的本沒有工作,什麼都不懂,也管不了男人,他一家生活完全越過越差,當然了,和我媽過的時候他的工資自己用,我媽的工資則負擔家庭開銷、我的學費、以及人情禮金,多省他事啊。

後來他沾上了賭博,到處借錢,把他如今不得志的樣子歸咎到我媽身上,說我媽騙光了他的錢,說我是白眼狼,說我們害得他家破人亡,成了孤家寡人,真的從沒有見過這種青天白日說瞎話的人。

後來為了還賭債,把當初離婚時我媽單位那房子賣了,至今七八年了都是租房住,我大學畢業後去過一次,給他買了點水果牛奶之類的,看到我那同父異母的弟弟,完全就像當年的我,雖然表面上假裝鎮定看電視,可當他聽他爸爸說起他媽媽時,眼睛有淚,嘴巴不自然的緊閉,我知道他在憋住不哭,因為他爸爸正在炫耀牆角那一堆快遞,「是他媽媽寄來給他買的新衣服新鞋子,然而我兒子有骨氣,不會接受那些爛人給的垃圾」

多麼熟悉的場景,我當年被關在家裡,媽媽給我買了好多故事書,新衣服,他不也是教我仇恨媽媽不準碰嗎?然而我看一眼和媽媽有關的東西淚水就止不住。

現在我長大成人了,有工作了,要結婚了,他在老家各種敗壞我的名聲,說我不孝順,不去看他,說自己快死了,然而我最近才聽說他又去勾搭哪家老婆了,還去保險公司給我媽買保險,說和我媽媽是夫妻,人家保險公司的都被嚇得打電話來說。

我只想說,童年的十年是我人生中最黑暗,最難熬的日子,為此我到現在還有很多陰影,看了好幾年的心理醫生,有些東西寫不出來,也開不了口和別人傾訴,我只想說,父母和孩子,有的是幾世修來的緣分,而有的,是孽緣。雖然我父親對我沒有養育之恩,我也願意在他晚年給他撫養費,不過與之交往,我怕我精神崩不住。

退一步說,我可能沒資格管他,畢竟他是鐵飯碗,退休金養老金足夠了,也有自己的兒子,我算什麼。心很累,匿了


主要分道德和法律。法律是可以的,所謂的道德也就是自己的良心,如果能過得去那就好呀。主要也看小時候父母對你好不好,而且現在有很多人不贍養父母反而繼續啃老。


先字面上回答問題,可以。想要只給錢不走心,繞過法律的玩法多了去了。甚至於不給錢的玩法也有。

不過要思考,這是不是問題的最好解決方式。如果可以溝通解決,雙方找到妥協點,是最好的方式。如果每次見父母,都會有爭執。那麼可以嘗試不跟父母討論相關的問題,只聊聊生活。如果爭執是定期就會發生的,父母沒事就會提起來,那麼試著減少跟父母待在一起的時間,自己住在外面,每周回家一次,或者相應延長,慢慢由距離的延伸問題會開始淡化。

如果跟父母矛盾徹底不可調和,矛盾原因是雙方意見不一致或者錯在父母,比如出櫃後父母無法接受。再比如我見過一個人,父親出軌而與他母親離婚,母親因為覺得他長得太像父親,每次回家都要罵他且屢次溝通無效。這種情況下,遠離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他們不能理解你,但我懂,當一對父母可以將你逼到想走上絕路時,我覺得即使法律不允許,我也在精神層面上支持你,真的不要太委屈自己,但是可以只看法律規定的次數,時間可以自己控制啊!


不觸犯法律,但是在情理上說不過去。當然,如果你把你爹媽把你拉扯大的錢和時間(至少18年)都還上了,情理上也沒人會說你什麼了。

不知道為什麼會提這樣的問題,實話說我父親脾氣暴躁,打小兒是把我打到大的,嘴裡從來沒跟我說過什麼好話,我怨恨過,疏遠過,爭過吵過動手過,打從上班一個月最多回家睡2天當盡義務。最後,我30好幾的時候他生病進了急診,我才發現,我還惦記這個家,惦記爹媽。最終,我從市裡辭職,搬回家和父母一起住,照顧他們,偶爾也有口角,但是我的陪伴他們都知道,父親的脾氣也改了很多,現在大家都過的很好。

有點啰嗦了,但是我想說的,對待是相互的,理解是相互的,你的行為是可以選擇的,盡量想清楚後果,不要做後悔的事就好。


這尼瑪是需要法律來約束自己的么!


如果金額足夠 且父母生老病死有人照料 單從法律層上來說並不觸犯


不知道你這前因後果,父母做了什麼事讓你如此下定決心,子女的扶養義務可不是簡單的給錢,當然,實務中也就對贍養費的起訴多見一點,自己把握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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