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婚姻共同財產這種法律保護?
為什麼結婚後,財產就變成共同的了?這種法律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理性來看,類似父母子女那種贍養用在夫妻關係裡面為什麼就行不通了?
謝邀。
我理解,在中國的法律來說:
①法律是允許雙方自行約定財產享有方式的。
②婚前財產並沒有變成共有的。
③婚後財產變成共有的是為了維護家庭這一基本社會單元的穩定性的,維護那些收入低的配偶(通常是女性)。
在大多數國家,大多數時代,婚後女性由於種種原因,會把大量精力體力放在無法直接創造財富的工作上,如相夫教子、洗衣做飯,而男性在外打拚,創造了大量可以直接看到的財富,如果男性創造的財富只屬於男性,那女性多年來的辛勤勞作則沒有任何收益,所以規定了婚後共同財產,本質上就是對夫妻分工不同的保護,使得雙方都能安心做自己的工作而不用只注重自己能直接創造財富的多少,有利於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
父母子女的關係和夫妻關係的不同某種程度上在於沒有明確的家庭分工。
提問者對婚姻法的解讀並不全面,法律的規定是非常尊重人權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就規定了,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並不是一味的規定,結婚後的財產都是雙方的。
也就是說,《婚姻法》既有規定,也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這就是尊重人權的體現。
法律層面我不懂哈,但是做為已婚十幾年的大嬸兒,婚姻內的財產如果都不是共同的話,呵呵,我想說,那有幾個姑娘會選擇結婚?生育這事對於男人是五分鐘的活兒,對於女人是一輩子的付出,女人主要承擔生兒育女的重任,這個代價比男人們想像中的要大得多,做為曾經的職業女性,做為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女性,如果不承擔這個任務,我可以負責任地講,很多女性在事業上會有更大的成就,也能賺回更多的錢財,足夠養活自己和孩子們,但是生育這個任務需要消耗女性的精力
嗯。。。我最近就在寫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方面的論文,馬上寫完的時候,司法解釋出來了.....
以下是我論文中的部分內容,可以參考一下。
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多為金錢給付類債務,此類債權歸屬於民法上的相對權,不具有對世性,當事人僅能就相對人主張權利。但在以單方名義簽訂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即使未舉債方不屬於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有時仍要突破債權的相對性承擔還款義務,原因就在於夫妻債務共同財產理論。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的理論依據有諸多不同的意見。有學者認為共同財產理論的產生基礎是家事代理權,在此基礎上夫妻一方基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其行為視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效力應當及於夫妻雙方,責任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夫妻雙方基於其夫妻身份關係,在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內對外互有代理權,夫妻中一方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名義對外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另一方配偶都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而主張該行為無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對家事代理權並沒有明文規定)
有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類似於合夥財產,婚姻類似於合夥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整體,他不僅是一個消費單位,也是一個生產單位,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公平的分配是夫妻財產制的重要任務。 夫妻關係不僅產生了配偶間人身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基於身份關係也產生了的新的財產關係。共同財產的設立使夫妻之間形成了一個經濟共同體,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使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為了共同的生活目標共同努力,互相照顧,共同進步,這符合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係趨於一致,有利於夫妻生活的和諧與穩定。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夫妻共同債務(財產)也有合理性,婚姻關係形成以後,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共同體一起生活,共享收益,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使生活成本得以減少,也提高了生活效率。同時,債權人利益的維護根據「利益所在,風險所在」的原則也有處可尋,利於保證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所以從實現資源優化效率提高的角度看,夫妻雙方和債權人享受了該制度帶來的收益,必然要承受該制度的弊端。
另,對題主所說類似父母子女的贍養運用在夫妻關係中不懂如何操作
既然題主問到了理論基礎,那就從理論的角度談。首先,並不是個人財產結婚後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題主應該先去學習婚姻法。婚前財產一直是個人財產。其次,兩個人組成的是一個家庭,兩個人共同經營一個家庭,類似於「合夥」。不可能把責任分的很細。婚姻的基礎是感情,法律上有忠實義務。最後,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沒有父母子女這種撫養贍養關係。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啊兄弟
emmmmmm.....
婚後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樣的表述不是非常嚴謹)
相對應的
婚後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當然這樣的表述也很不嚴謹)
公平的很
※請問大家大概幾歲知道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無刑事責任的?
※北海傳銷邀約自身經歷
※隱名合伙人和顯名合伙人之間,約定的效力如何?
※巴基斯坦真的有一條禁止破壞中巴友誼的法律嗎?
※公司章程真的不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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