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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婚姻共同財產這種法律保護?

為什麼結婚後,財產就變成共同的了?這種法律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理性來看,類似父母子女那種贍養用在夫妻關係裡面為什麼就行不通了?


謝邀。

我理解,在中國的法律來說:

①法律是允許雙方自行約定財產享有方式的。

②婚前財產並沒有變成共有的。

③婚後財產變成共有的是為了維護家庭這一基本社會單元的穩定性的,維護那些收入低的配偶(通常是女性)。


在大多數國家,大多數時代,婚後女性由於種種原因,會把大量精力體力放在無法直接創造財富的工作上,如相夫教子、洗衣做飯,而男性在外打拚,創造了大量可以直接看到的財富,如果男性創造的財富只屬於男性,那女性多年來的辛勤勞作則沒有任何收益,所以規定了婚後共同財產,本質上就是對夫妻分工不同的保護,使得雙方都能安心做自己的工作而不用只注重自己能直接創造財富的多少,有利於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

父母子女的關係和夫妻關係的不同某種程度上在於沒有明確的家庭分工。


提問者對婚姻法的解讀並不全面,法律的規定是非常尊重人權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就規定了,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並不是一味的規定,結婚後的財產都是雙方的。

也就是說,《婚姻法》既有規定,也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這就是尊重人權的體現。


法律層面我不懂哈,但是做為已婚十幾年的大嬸兒,婚姻內的財產如果都不是共同的話,呵呵,我想說,那有幾個姑娘會選擇結婚?生育這事對於男人是五分鐘的活兒,對於女人是一輩子的付出,女人主要承擔生兒育女的重任,這個代價比男人們想像中的要大得多,做為曾經的職業女性,做為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女性,如果不承擔這個任務,我可以負責任地講,很多女性在事業上會有更大的成就,也能賺回更多的錢財,足夠養活自己和孩子們,但是生育這個任務需要消耗女性的精力


嗯。。。我最近就在寫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方面的論文,馬上寫完的時候,司法解釋出來了.....

以下是我論文中的部分內容,可以參考一下。

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多為金錢給付類債務,此類債權歸屬於民法上的相對權,不具有對世性,當事人僅能就相對人主張權利。但在以單方名義簽訂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即使未舉債方不屬於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有時仍要突破債權的相對性承擔還款義務,原因就在於夫妻債務共同財產理論。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的理論依據有諸多不同的意見。有學者認為共同財產理論的產生基礎是家事代理權,在此基礎上夫妻一方基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時,其行為視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效力應當及於夫妻雙方,責任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夫妻雙方基於其夫妻身份關係,在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內對外互有代理權,夫妻中一方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名義對外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另一方配偶都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而主張該行為無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對家事代理權並沒有明文規定)

有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類似於合夥財產,婚姻類似於合夥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整體,他不僅是一個消費單位,也是一個生產單位,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公平的分配是夫妻財產制的重要任務。 夫妻關係不僅產生了配偶間人身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基於身份關係也產生了的新的財產關係。共同財產的設立使夫妻之間形成了一個經濟共同體,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使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為了共同的生活目標共同努力,互相照顧,共同進步,這符合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係趨於一致,有利於夫妻生活的和諧與穩定。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夫妻共同債務(財產)也有合理性,婚姻關係形成以後,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共同體一起生活,共享收益,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使生活成本得以減少,也提高了生活效率。同時,債權人利益的維護根據「利益所在,風險所在」的原則也有處可尋,利於保證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所以從實現資源優化效率提高的角度看,夫妻雙方和債權人享受了該制度帶來的收益,必然要承受該制度的弊端。

另,對題主所說類似父母子女的贍養運用在夫妻關係中不懂如何操作


既然題主問到了理論基礎,那就從理論的角度談。

首先,並不是個人財產結婚後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題主應該先去學習婚姻法。婚前財產一直是個人財產。

其次,兩個人組成的是一個家庭,兩個人共同經營一個家庭,類似於「合夥」。不可能把責任分的很細。婚姻的基礎是感情,法律上有忠實義務。

最後,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沒有父母子女這種撫養贍養關係。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啊兄弟

emmmmmm.....

婚後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這樣的表述不是非常嚴謹)

相對應的

婚後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當然這樣的表述也很不嚴謹)

公平的很


看了下其他回答都是專業的大拿,回答的都很專業,而我作為一個普通人,就從普通人的視角說一下。

在我國古代,是男權社會,那個時候女性除了娘家的勢力背景以外,必須要靠自己努力取悅男人。

賢惠,三從四德之類的品格都是那個時代女性在家庭立身的根本,同時也是社會上對女性的要求。

即便這樣,能掌握的資源也都是男人說了算,而男人一紙休書就可以讓你回家。

這還是妻室的地位,如果不幸為妾,那地位就更加的。。。畢竟古代是可以三妻四妾的。

而到了現代,法律制定的一個基礎就是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同時法律規定一夫一妻。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般來說,因為家庭分工和社會分工的不同,兩個人必定會出現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不一致,並且隨著婚後的時間越來越長,這種差距會越來越大,那麼勢必會出現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欺凌。而這不利於婚姻的長久。

假使這個時候沒有這條法律,也先不考慮孩子的因素,以現今社會的開放,那麼必定會出現強勢一方主動與對方離婚,而去尋找自己心儀的另一半(因為法律規定了一夫一妻)。

這幾乎將成為必然,並且長此往複。尤其是在弱勢是女性並且40以後,年老色衰,這種現象將會極為明顯。

而現在,因為這條法律的存在,即使雙方收入差距很大,但仍可以維持平衡且有平等的地位,畢竟經濟實力就是腰杆子。

而不至於,男的一有錢就變壞後,就去付諸實際行動。

由此可見,這條法律的意義就是能盡量維持人人平等,維護婚姻的長久。

當然有人說這好,就會有人不喜歡這個啦。

那些福布斯排行榜上的很多人都恨死這條法律了(我猜的,笑)。


1,婚姻在中華文化倫理邏輯推演中,考慮到中華民族對家庭的理解和感情的合諧,雙方對彼此應履行共同義務,故國家以民法的共同共有概念來設計家庭中法律關係比較易於被婚姻雙方彼此接受,也符合傳統觀念。

2,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或者丈夫在患病或者其他重大變故時,婚姻雙方有贍養另一方的義務。但非特殊情況下,父妻雙方均應該自強自立,而不應該把對方做為自己的搖錢樹或者保姆,彼此應充分理解對方,這樣婚姻才可以長久。


夫妻關係法定就有相互扶持的義務。由於多數家庭還是會有一方主外一方主內,主外方收入平均水平會比主內方高一些,單純依據雙方收入判斷誰對家庭付出多,那麼對主內一方就不公平。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持的義務,對應自然在婚內應當有互相使用對方財產的權利。當然權利可以放棄,所以允許婚姻前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但是互相扶持的義務卻不能放棄。


一個人婚前的財產,是這個人個人的,不會變成共同財產,婚後所得,一般認為目的是為了這個婚姻下的人的生活所需的,應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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