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減刑,那終身監禁這個刑法的存在是否還有意義?

應當禁止終身監禁減刑嗎?或者取消這個刑罰,視罪行直接判死刑或者有期?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所以說:終身監禁不得減刑的~


只有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或者假釋,終身監禁不能減為有期徒刑或者假釋


終身監禁規定在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款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不得減刑,假釋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加入了終身監禁,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背判終身監禁的。

一般來說只有犯貪污賄賂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滿後沒有違法行為可以減為無期徒刑,但是終身監禁!因此我國的終身監禁也被稱之為限制減刑,因為按照刑法規定,即使無期徒刑只要悔罪、表現良好都可以減刑,終身監禁基本上就斷了這條路,表明直接牢底坐穿吧。

再說說為什麼不直接死刑,先不說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即使我國,也在不斷減少死刑的刑種,法律對於死刑一直處於"少殺,慎殺",一方面提現人權吧,另一方面如果相當一部分罪名的最高刑上升到死刑,那死刑基本上也沒什麼威懾力了,干多干少都是一死,那為什麼不多干點。其實我覺得終身監禁對於一個人的心理折磨大於死刑,你想想,一輩子待裡面(不說保外就醫就這種的),還不如天人兩隔來的痛快。


要真是像老美一樣,判個35百年,那就沒什麼意義了,也不是所有人范的都是不可原諒的錯誤,這是為那些真心悔過的人設下的寬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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