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犯罪形態,求指點?

有關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害怕當場神靈顯威懲罰而放棄犯罪,成立犯罪未遂。害怕死後被罰下地獄而放棄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如何去理解呢?


不知道這略顯荒唐的案例和結論是哪裡來的,不過我猜這裡面的邏輯應該是當場和死後的區別。在行為人認為神靈會當場顯靈時,其就會認為犯罪行為一定會因神靈的阻攔而無法得逞,是欲而不能。在行為人認為死後會下地獄時,其知道自己下地獄是死後的事情,而當前的犯罪是完全可以實施完成的,而此時放棄實施是能而不欲。

核心提取出來就是,前者認為自己無法既遂,後者認為自己可以既遂。


瀉藥,如果把題主的例子現實化,就是害怕當場被警察抓獲和害怕下地獄之間的區別。

人民法院報 2013年11月14日第006版的案例指導:《因「害怕」而停止的犯罪形態認定——浙江寧波中院裁定程小強搶劫案》中對此有過論述,如下:


判斷點可能在當場這個字眼,當時放棄不一定就代表徹底放棄犯意,因此可能構成犯罪未遂


謝邀。首先要明確的是,犯罪未遂是「欲達目的而不能」,其次要知道,有的時候某種信仰對人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犯罪人在犯罪時因為害怕神靈當場懲罰,此時他的心裡暗示已經告訴他這件事做不得,不能做,這對於犯罪人來說具有緊迫性,其實這與欲犯罪時遇到警察是同樣的道理,一旦行為人實施犯罪就會立馬被警察抓住,進而對其心理產生犯罪不能做的影響。

犯罪中止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第二種情況下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沒有受到信仰的約束,其完全有可能完整實施犯罪,但是行為人考慮到以後下地獄等會被懲罰而放棄犯罪,就如同犯罪人在準備犯罪時考慮到如果我犯罪了就有可能被判刑,進而放棄犯罪,屬於主觀上主動的放棄,而不存在客觀上緊迫的威脅。


我看題目的描述,難點在於如何判斷犯罪中止的自動性。鳳科老師是這樣表述判斷犯罪中止具有自動性的:首先,若行為人基於內心真誠的悔悟而自動停止犯罪的,可以認為是犯罪中止;在據於此不能得出犯罪中止結論時,可以藉助「弗蘭克公式」判斷,即是「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如果據此二者仍然不能得出合理結論,則需要根據一般的社會經歷、社會常識去判斷是否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動性。雖然這個判斷方法有先入為主之嫌,特別是在第二步仍無法判斷其是否犯罪中止之時;但總的來說,這個方法有邏輯有條理,個人覺得還是實用的。

當然,認定犯罪中止的條件不僅要求其具有自動性,還有時間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簡單回答下吧,我覺得這是因為犯罪中止有某種"徹底性"。題主在描述題干中,犯罪未遂的情況是"當場""顯靈",可能換個場合實際就可以繼續犯罪了,所以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徹底的中止(終止),而不是某種時機性的、策略性的。


推薦閱讀:

TAG:刑法 | 刑法理論 | 刑法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