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2017年5月24日台灣"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

Taiwans top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gay marriage in landmark decision


挺好的,想像一下大陸也合法化之後。

為了破限購,中介小伙不用再和大媽假結婚了,跟大爺也可以啊。


亞洲在進步,人類在進步,當然是覺得開心啦


謝邀

現在想起憲法了?為啥台灣法院不釋憲保障一下「台灣是一個省」的事實?

台灣人的憲法想日就拿起來日,不想日就扔一邊發霉,好個民主自由法制。


本人有台灣法學本科學歷,茲簡單答覆一些常見的謬誤:

一、本次釋憲是民進黨/菜英文的政治操作?

現任大法官中8位承自馬英九時代,7位菜英文提名。同時15位大法官只有兩位提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解釋憲法有凌駕法律的效力,如果執政政府就能任意操縱大法官,完全能消滅反對黨甚至直接無限連任。再不濟直接搞一些打擊國民黨的釋憲不是更方便。

二、台灣不是最號稱民主了,憑什麼15個大法官決定?

1.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是有民意基礎的。基礎來自民意選出的總統跟立法院。

2.大法官釋憲本來就有保證少數的意義存在。本號解釋說的很明白: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台灣同性婚姻就此合法了么?

1.首先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就是不夠精確的,因為同性婚姻本來在台灣就不是非法的,只是法律制度不承認同性婚姻登記,也就是同性婚姻沒有法律效果(只是單純的事實行為,ex在台灣你可以隨便宣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地,這個行為是合法的,只是你的宣稱在台灣沒有法律效果而已)

2.並不是馬上合法,須要增/修法律或者等兩年期間,不過按釋字741號解釋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如果現在大量同性戀登記被拒絕而提起救濟,結局如何還是未知數。

四、有人提出台灣當局現在才想到憲法,怎麼不解釋台灣只是一個省?@魔王

1.並不是現在才想到憲法,去年就有9號大法官解釋,今年至目前為止也有4號解釋了。順帶一提這次大法官給兩年期限已經很客氣了,釋字744號解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廣告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為之,因為事前審查言論,被宣告立即失效。

2.關於領土問題釋字328號解釋已經回復: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至於同性戀問題,很多人都已經發表各種看法,我就不答了,關於本次釋憲的法律問題歡迎提問(前提是麻煩你真的了解一下,而且真心發問而非找碴,本人不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謝謝)。


台灣司法院的大法官針對祁家威和台北市政府的申請做出了釋字748號解釋。

釋憲的結果是,不保障同性戀者婚姻關係的民法部分違憲,必須在兩年之內修法,如果未修法,同志可遵循現行民法直接進行登記。

針對一些疑問,這一次的釋憲是劃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憲么?

很明顯,並不是,民法沒有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違反了憲法的婚姻自由權和平等權,因此,這一部分是違憲的,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不會受到任何衝擊和影響,換種說法,也就是一夫一妻制度並不違憲,但只允許一夫一妻而不允許一夫一夫或一妻一妻的制度違憲。

另一個問題,這次釋憲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是不是司法權在干預立法權?

很明顯,也不是,任何一項法律都要進行合憲性審查,而大法官也有權進行憲法解釋,憲法和民法在立法時並不存在所謂同性婚姻的問題,因此當時民法只規定了一夫一妻,而隨著社會和時間的變化,同性婚姻這一問題出現,憲法本身的精神就是保障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利,而這時,不能保障同性婚姻的民法就被認為違憲也是自然之事,至於如何保障同性婚姻,是修民法還是專法還是伴侶法,這些依舊是立法院的權利所屬。

第三個問題,這是政客操弄議題來拉台民調么?

是,又不是,同婚本身就是蔡英文本人和民進黨的一貫主張,因此,這也算是變相的實現選前承諾,但是,同婚這一議題在台灣社會也是高度爭議的議題,支持反對者均為4成左右,一半一半,特別是,民進黨的傳統票區,即中南部的農民漁民及長老教會對這一議題是非常反對的,因此,對於民進黨來說,操弄同婚議題並不是一個非常明智的選擇。

當然,也因如此,蔡英文才把氣球踢給了大法官,以此來盡量降低對她本人和民進黨衝擊。

台灣的婚姻平權只剩下最後一里路了,大陸的婚姻平權還遙遙無期,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們必須加倍努力。

最終,附大法官釋字的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

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Luv wins.

希望此舉也能促成大陸通過同性戀婚姻法..


謝邀

我真的特別特別高興!!!

台灣的小夥伴們好棒QWQ

祝福你們!!!

這個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同性平權的進步,對於我們這個群體來說都是好的,更何況是在亞洲。

在微博上看到的就趕緊跑來答題,雖然我知乎關注者也不是很多但還是希望盡我所能讓更多的人知道這件事情。

很讓我開心的是LGBT群體在大陸也慢慢受到重視,這從近年來越來越火的「BL」次文化中可見一斑。

但我覺得其實大陸有點跑歪了!!!「腐女」和真正支持同性平權的還是兩個概念,前者中的很大部分只喜歡唯美的BLcp,但是真的到了三次元到了顏值普通的平常人還是會覺得「無法接受」,更別說為同性平權發聲了。不過也挺好的了,有關注度就挺好的了,慢慢來吧。QWQ

其實有時候會有點難過,大陸那些靠「賣腐」火的明星,甚至是把「夫夫」當標籤火的網紅們,也都忙著消費腐女群體忙著撈錢,幾乎沒有掌握話語權的人為同性平權發聲。

台灣的藝人們,蔡依林、張惠妹、田馥甄、楊丞琳、林憶蓮、黃麗玲、小S、吳青峰、五月天,還有很多很多人,都在公開場合支持同性平權。我覺得他們在推進同性婚姻合法化中功不可沒就像當年LADY GAGA在推進美國同性平權中功不可沒一樣。

作為00後,覺得身邊的同學們對LGBT群體特別特別寬容,直男直女們聊起來基本都是「雖然我不喜歡同性但我覺得感情都是一樣的」,出櫃以來從來沒有遇到任何過激言論都是祝福挺感動的。

個人覺得LGBT人口基數真的挺大的,只是一直沒有發聲。

雖然也有反對的,但是我覺得很大一部分是對於LGBT缺乏了解,直覺地認為這是不對的,我剛出櫃的時候我的一個朋友就問我「同性之間也會有異性之前的那種感情嗎」,那個時候我很好奇為什麼居然會有這樣的問題,後來才發現這挺普遍的國內根本沒有LGBT相關的科普,許多人對LGBT的理解就停留在「沈氏夫夫過度磨皮的合照和腐女們的高潮」(唉我不是他們的黑只是覺得他們就是我之前說的躺著利用自己的性小眾賺錢卻從來沒有真正想過為同性平權做貢獻)

當時我回答我的朋友,說「是的,無論同性異性,喜歡一個人的感覺都是一樣的」

她問:「那你怎麼知道你對同性是喜歡而不是友情呢」

我說:「你對異性能分清楚友情和愛情,我對同性也能分清楚,都是一樣的」

她說:「我之前以為同性之間是沒有感情的,所以覺得你們有點奇怪。現在我知道了,我支持你們。」

明天還要上課就這樣亂七八糟寫一點QWQ

我希望大陸的大家也可以團結起來,去做些什麼,讓更多人聽到我們的聲音,正視我們的存在。

種族平等、女性權利雖仍是社會問題,但和縱向比較已經大有進步,就是靠一次次的遊行、演講,靠一代又一代人的爭取。

我不知道我能不能等到大陸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那天,但我一定會為之奮鬥。

LOVE ALWAYS WINS.

回答有點水匿了嘿嘿 找我@施子怡


呵呵,民國憲法已死,赤裸裸的行政干預司法。阻礙大陸同性戀合法的進程。


「各有各的一生一世,各有各的溫柔鄉」

雖然沒人跟我結婚,還是一樣熱淚盈眶


相似的問題回答過了,可以參考我的這個回答。

如何評價台灣爭論同性婚姻合法化??

www.zhihu.com圖標


原文有以下一條:「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翻譯一下:兩年內必須修法以適應同性婚姻,不修法,同性也可強制要求婚姻。

這就很奇怪了。台灣不是號稱「民主之光」,最尊重民義的嗎?為什麼「同性婚姻合法化」這麼重大的問題不徵求民眾意見,也不經過議會投票表決就直接得以通過了?這會造成多大的影響,難道沒人考慮過嗎?


本人尊重同性戀,但對同性戀婚姻持保留態度。覺得台灣政府關於同性戀婚姻的問題上,太過草率。

一、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對社會風氣、道德、教育、法律、價值觀、經濟等方面產生的影響並沒有進行有效長期合理的評估。

二、台灣民進黨作為執政黨,在選舉前就有同性合法化的承諾,在蔡英文政府執政一周年面臨民意崩盤之際,通過同性戀話題提高支持度,降低民意壓力。

三、台灣正面臨少子化壓力,同性戀的合法化會加劇台灣社會人口結構失衡和老齡化危機。

當然,台灣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對廣大同性戀群體來說,確實是好消息和值得鼓舞與慶祝的。

對大陸這樣的傳統儒家思想地區來說,同性戀婚姻是很難做到台灣的地步的。而且,同性戀傳播的疾病問題對社會公眾安全也是很大挑戰。


想起來補充一句,不是要掃大家興,但是即便台灣合法了,也不代表光大同胞拿一張入台證就可以去台灣領證呀

以下原答案

微博上很多人在轉「恭喜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

裁定民法違憲離同婚合法還有很長很遠的距離,到最後立法會怎麼修正法案不到最後一刻都難說。

但這也確實是繼美國後平權之路上又一次重大進步,像在一片黑暗的世界投入了一束光。

就像你看電視里擋不住洪水的堤壩,有一個小孔蹦出一束水柱的時候,離整體垮塌也就不遠了。


"當相愛的人被法律所分開,那就應該是法律需要被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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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評論

我的錯。

我本以為大家都知道這是卡梅倫支持英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所發表聲明裡的一句話。

沒有把來源背景什麼的都貼上

您要死盯著這一句話覺得邏輯有問題那就隨便撕吧卡梅倫應該不care:)

我只表達一個觀點

倫理與生理如何講和確實是千古難題

但是,見識是沒有邊界的,希望我們都能善良一點。


這並不是平權的進步,而是蔡英文當局為了支持度而進行的政治活動。

那什麼時候才能說是同性婚姻的勝利,那麼就是在相關法規正式實行的時候。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多少有點小嫉妒,什麼時候大陸能在民主法治方面超越台灣一把。

這一次毫無疑問,台灣又走到了全亞洲的最前沿,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意義非凡,充分說明亞洲人也是可以走在人類文明最前沿的,也可以讓反同的人看到,讓同性戀者結婚跟你的生活沒有任何關係,家庭不會崩潰,社會不會墮落,反倒是反同人士一直詬病的同性戀者性亂和艾滋病流行現象會減少。當然了,也可以看到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會讓異性戀變成同性戀。

不過有些一直意淫同性婚姻合法化他們就會飽受同性性騷擾的losers會悲催地發現,不光是異性看不上他們,同性也一樣。


事實上這件事情在台灣有很大爭議

按道理有很大爭議的事情在台灣應該進行公投。

首先大法官釋憲這件事就很難評價。因為台灣的政治制度並不是「三權分立」。

在總統和立法院一手操控司法下的大法官很難做出中立的有利於人民的釋憲。這不是第一次了。

民主制度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所以在重大的議題上更要考慮周全。

台灣社會每被撕裂一次就留下一道傷口,現在已經千瘡百孔了。

釋憲過了就真的能平權了?我並不看好,真正需要平權的是人心。爭什麼亞洲第一真的沒有意義。


這是台灣的一小步。

這是亞洲的一大步。

更是亞洲的第一步。

這片土地上綿延最久的最為古老的文明,終於向LGBT人群敞開了懷抱,平權終於走到了這一步。

古老的,愚蠢的,不知變通的封建勢力必將失勢!

違背人權的反同者們,These violent delights has violent ends.鄙棄人權者,勢必滅亡!

真的很棒。

真的真的很棒棒(●?●)??

謝謝灣灣。

雖然你們經常不靠譜,但是終於靠譜了一回。


美國爸爸說,我們打棒球!彎彎說,棒球萬歲!美國爸爸說,橄欖球是最好的球類運動!彎彎說,橄欖球 天下第一!美國爸爸說,足球是垃圾!彎彎說,足球是狗屎!美國爸爸說,同性戀合法!彎彎馬上直男掰彎後高呼,我們同性戀合法亞洲第一!!!!彎彎要的是親西方政治加分,並不是真要搞什麼同性戀平權!

我只想對LGBT說一句,你有同性戀的自由,和不受歧視的權利!我也有我的自由和權利,你們安安穩穩生活,大家相安無事,你們非要跳出來說要我支持你們,不支持的就是歧視!那我的態度可能對你們不利!

同性戀平權是要法律支持的,法律是要民意支持的,在知乎這個同性戀平權是政治正確地方,平權支持率也差不多,在其他地方,反對肯定比支持你們的多!其實最早我對同性戀沒什麼看法,覺得那是個人自由,自從燈塔國同性戀平權後,同性戀人群出現了一種迷之優越,到處掐著別人脖子說,你要支持同性戀,你要說同性戀合法,你不說就是歧視同性戀!我們要討伐你!弄煩了現在我就是反同性戀鬥士!你咬我啊!

這次情況不一樣了,我想的更多,現在同性戀平權就跟當年燈塔國反對種族歧視一樣,所有人都必須同意,要不然就是政治不正確!黑人發現原來原來抱團鬧事好處這麼多,黑人考不上的學校,就訴種族歧視,必須按種族分配名額,那是不是傷害了挑燈夜讀的華人學生的利益?能力勝任不了的工作,再起訴種族歧視,同樣要名額!同樣傷害了其他努力工作的人!大學評教授,很多優秀的人評不上,給了黑人!就怕被訴種族歧視!!!!!現在又是這種情況,當一群人學會抱團用身份爭取利益的時候,對其他人是不是就不公平?以後會不會學校必須要同性戀配額?工作崗位也要同性戀配額?大學教授也要多少個同性戀?

綠教在沒有恐襲之前也在說你們這群人有被害妄想症,我們這麼可愛,怎麼會傷害你們,結局大家都看到了!人一旦抱團取得利益之後是不會停止的,例如種族,政黨,宗教,女權!沒有一個團體說我達到某種目的之後就不再索取,都是身份先索取一部分利益之後消停一會兒,然後繼續鬧再索取,種族的例子有猶太人在中東,起先只要有塊祖先的地盤就滿足了,後來呢?政黨敏感詞大家都懂!宗教我就不多說了,女權最早也就是要求男女平等,同工共酬,現在的要求是諾貝爾獎女性要分一半!我舉例這麼遠,是因為身邊類似情況都是敏感詞不能說!我本來通過努力有一碗飯吃,有些人抱團用身份強行分走了一半!你們現在看起來只是簡單的要求平權,達到目的平權了以後肯定不會滿足,會索取更多的身份利益,以地事秦,猶如以薪救火,薪不盡,火不滅!通俗點說給你們平權,就是砸我自己飯碗!砸我子孫後代的飯碗!反正你們沒有,無所謂!


我又一次聽到「和我有什麼關係」這句話了。上一次聽到是前年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時候。這一次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後又有一堆人在網上說著這樣的話。那麼我就隨便反駁兩句:

首先,LGBT平權是整個人權運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這個群體的權利得到保障,不僅僅是這個群體的勝利,而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勝利,因為我們歸根結底是社會的一部分。當你覺得LGBT和你無關的時候,你不是在割裂人類社會,就是在否定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權。

其次,王尼瑪在暴走大事件中談到我們為什麼要支持LGBT或者是其他少數群體的時候說到,我們每個人活一輩子,不可能永遠都做主流的事情,總有那麼幾次, 我們做出了與眾不同的事情,做出了不符合常理的決定!我們變成怪小孩.變成了少數人.變成了異類,但我們並沒有錯,有些事情的確是沒有對錯的!只是不同而已。平權運動追求的就是當我們成為少數派之後,仍然能夠享受到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有些事情是沒有對錯,但是這件事上有。LGBT平權的進步,正說明了我們整個社會對於多元價值觀的包容(其實也是科學的進步),就算出於自私的原因,我們也應該去包容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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