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一事?是否存在利益鏈輸送?

看描述是女童母親的朋友帶小女孩過去供嫌疑人性侵,並收了錢?感覺不像是偶發性的事件,是否有前科和利益鏈的輸送?為何只是定性為「猥褻」而非強姦?

事件背景

據悉,犯罪行為發生於6月29日下午,地點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據最新消息,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

上海警方通報9歲女童遭猥褻一事 兩名嫌犯已刑拘

2019年6月30日22時許,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併入住本市一酒店,後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接報後警方高度重視,迅速開展相關工作。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相關問題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富人易釋放獸性嗎?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截止發文時,房地產板塊共130隻股票,121隻呈增長狀態,8隻呈小幅下跌,平均下跌0.47%,僅新城控股開盤跌停 -10%

王振華已被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緊急召開了董事會,宣布王振華兒子王曉松為新任董事長。

王曉松這個總裁......真實的子承父業呀。

希望只單純地繼承家業就好......

-----7.03原回答-----

通篇的王某王某......這有什麼好打碼的???

忍無可忍,天眼妹讓大家好好看清這個惡魔到底是什麼人。

涉案人王振華,1962年出生,是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裁,他旗下有194家公司,在185家公司擔任高管,同時還擁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新城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振華涉及的風險接近3000條,但是誰又能想到呢?這種人還有其他不為人知、更醜惡的嘴臉。

據最新媒體消息,事件被曝光後,該港股上市公司股盤閃崩。但王振華旗下的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截止至今日收盤前還是上漲狀態。

且根據最新消息來看,王振華這起QJ案一定不是個案。兩個女孩,一個9歲、一個12歲,都是被周某誘騙到酒店的,事後周某收取王振華支付的1萬現金報酬。

請問,這就是個猥褻??!

誘拐+強姦+性交易+慣犯可以等於死刑嗎???

2013年的時候,新城控股還創辦了一個大型公益品牌「七色光計劃」,該項目致力於撫育、培養和教育貧困地區青少年。

這個項目開展時間已經長達6年了。

有點不寒而慄,不敢再細想.....


就是這個看起來有點富態的中年男人,他身家超過3000億,是大佬中的大佬。

這已經很可怕了,但更可怕的是案件細節。

本來女童和大佬是不會有交集的,但這時出現了一個姓周的女人,周某是女童媽媽的朋友,她謊稱要帶小孩去上海迪士尼玩,把小孩送蘇北送到上海,結果卻是把孩子送入虎口,換取一萬元現金。

更可怕的是,除了媽媽來報案的九歲女童,周某還帶了另一名12歲的小女孩也入住了該酒店。

這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這很可能不是第一次了。

大佬的這種「愛好」,通常不是心血來潮。

無論是周某向受害女童撒謊,還是王某給周某錢,以及在酒店實施性侵,都是有預謀的,而且這個套路看起來很駕輕就熟。

中間受害女童如果被他們洗腦,沒有對媽媽說,或者媽媽貪財,沒有報警,事情都不會被曝出來,罪犯就可以繼續逍遙法外,就不知道還有多少人會遭殃。

要知道一個身家3000億的大佬不會讓自己冒這麼大的風險去做這件事,他敢這麼干,一定有一整隻團隊在背後幫他運作。

他有恃無恐,所以敢做這樣恐怖的事情。

就連韓國電影《熔爐》中的校長,都有一大堆人幫他運作,何況王某這麼大一個大佬呢。

希望可以徹查。

可悲的是,今天的這新聞下,我又看到了那個熟悉的論調。

「他那麼有錢,平時會缺女人?怎麼會去性侵?」

這樣的問題不止中國人在問,其實全世界的人都在問。

那些不缺性的人,為什麼要性侵?

那些五十多歲的老男人,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性慾?

那些性侵幼女的人,究竟能獲得什麼快樂?

比如下面這位韋恩斯坦,TWC的老闆,米拉麥克斯的創始人,被稱為「現代電影的挽救者」,家裡的老婆長這樣:

但他就是被曝出對超過80名女性進行性騷擾,性侵害,其中有很多,長得確實不好看。

為什麼?

因為性行為對於一個人來說,並不只意味著性。

——並不是說人有了性慾才會去性侵,性有時候意味著權力。越是有權力的男人,越覺得其他人都應該臣服。如果恰好遇到一個不願意臣服的人就會像打仗一樣去試圖讓她臣服。

鬧不好,就是我們看到的這一起起大佬性侵案,但沒爆出來的,肯定還有更多。

要知道在古代,即使是被閹了之後的太監,在飛黃騰達之後,也會娶妻生子,會外出嫖娼,甚至性侵:

《萬曆野獲編》作者沈德符是明代舉人,據他自己說,他認識的幾個太監裡面,有人經常外出嫖娼。京城樂坊有個西院,專供太監作為外宅,因此西院的女子,反倒被其他妓女瞧不起了。因為普通妓女的顧客是有屌的,西院妓女的顧客是沒屌的。

明代洪武末年,河南按察僉事浙江寧海人石允常曾經查辦過一起太監強姦案。當時石允常在民間微服私訪,碰見一家人在哭。原來其女剛剛為某宦官逼奸而死,那死太監辦完事以後,回宮躲起來了。石允常因此上奏朝廷,朝廷終於將罪犯法辦。又景泰年間大同右參軍上奏,在大同當政委的少監(低一級太監)強姦了自己養子的媳婦,還殺了養子。他也曾向某軍官伸手要人家的老婆,最終因為人家軍官和軍官的老婆都不答應,他把人家軍官給打死了。

性一直是這樣,是宣示權力的手段。

所以王爾德有句話說得好:

每一件事都和性有關。可能我們吃飯喝水唱歌,最後都是為了和你發生關係。

但只有我要和你發生關係,和性無關。

它關乎於權力。

這世界上所有東西中,只有權力是最讓這些大佬們沉浸其中、欲罷不能的。

會去性侵幼女的畜生,覺得幼女在自己面前瑟瑟發抖的樣子,正彰顯了他的權力。

不需要春藥,權力就是他們最好的春藥。

最關鍵的是,還有很多很多像下面這樣的人,表面上看著冠冕堂皇,其實內心裡對這樣的權力羨慕極了。

那個笑臉彷彿在說「理解」,彷彿在說「如果我到了那個位置,我也會這麼有獸性的。「

但畜生就是畜生。

會性侵小孩子的畜生再成功,再有錢,也還是畜生


雖然問題標註了法律標籤,但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多,領域內的幾位老師尚未作答,答案區從法律入手的不多,簡單講幾點,拋磚引玉:

1、王已卸任江蘇省人大代表,但仍是上海市政協委員,故關於案情發展,也可以關註上海政協後續的信息公開和通報。

這其實是一個法律問題。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如果在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委員,公安機關拘留時都需要報告人大/政協組織,這是相關案件的程序規定。

從上海政協官網可見,王振華赫然在列,說明截至筆者撰稿之日,王振華依舊是上海政協委員。

上海政協-委員名錄?

www.shszx.gov.cn

因此按相關規定,上海政協必然會得到相關情況的通報,大家可以通過政協對後續事態保持關注。

同時通過江蘇省人大官網查詢,發現本屆江蘇省人大代表中並無王振華其人,部分公開平台聲稱王亦是江蘇省人大代表,恐怕是信息未有及時更新導致的訛誤。

http://www.jsrd.gov.cn/bmzy/13/?

www.jsrd.gov.cn

所有王姓人大代表中無王振華其人

建議注意信息的及時更新。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強姦罪」、第二百三十七條之「猥褻兒童罪」、第三百二十四條之「故意傷害罪」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強迫賣淫罪」

題幹部分列出了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的法條,可惜在故意傷害罪與強迫賣淫罪兩罪仍有遺漏。

略作展開:

針對直接侵害幼女的行為人王某:

我國現有司法實踐中,對成年受害人強姦認定采「插入說」,即以性器官插入為既遂,對未成年受害者強姦認定采「接觸說」,即以性器官接觸為既遂。其餘邊緣性行為,譬如強迫口淫、指奸,則主要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

雖然部分新聞媒體報道,受害者陰道有撕裂傷,但即使以上事實成立(撕裂傷信息未經證實),在未有後續調查的情況下,難以排除其他邊緣性行為(譬如前文提到的指奸)造成撕裂傷的可能,僅憑現有信息,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強姦(幼女-性器官接觸)事實,因此警情通報中,也是暫以猥褻兒童罪刑事拘留的,當然,不排除後續調查發現新證據改變罪名的可能。

(對幼女的性侵害中,邊緣性行為相當常見,幼女體型較小,性器官發育不成熟,很多時候並非侵害者主觀上「不想」,而是事實上「不能」,我國就有過多起嬰兒遭受指奸的駭人案例)

警情通報以猥褻兒童罪刑事拘留

至於猥褻兒童罪,則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強制猥褻罪基礎上新增的條款,依據該款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罪的規定從重處罰,亦即是說,如果本案王某不構成強姦,那麼很有可能按照猥褻兒童罪,此時量刑需按不同情況,分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無嚴重情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公共場所犯罪、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幅度內從重處罰。

同時,有新聞報道稱,陰道撕裂傷已構成輕傷,若該信息屬實,按照《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某的猥褻行為亦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行為觸犯數罪,數罪間為想像競合關係,擇一重罪處罰

(這一點題主似有遺漏,此處補充)

除了王某外,另一人周某也值得一提。

按照新聞報道,「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這符合賣淫「為獲取物質報酬,與不特定對象發生關係」的構成要件。

當然,由於幼女本身性自主權受限,且我國已經取消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因此王某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強姦或猥褻兒童罪(故意傷害罪),然而雖然幼女並非賣淫,但強迫幼女與他人發生關係以換取物質利益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構成強迫賣淫罪

其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時,周某協助王某完成強姦/猥褻行為,還可能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有觀點認為,這同樣是想像競合關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若這一觀點成立,則周某的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強迫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希望大家能在保持關注的同時保有審慎,謹守監督推動和惡意揣測的界限,同時克制好奇心,不要打探或關注受害人的信息和隱私。

「如果你在家裡發現一隻蟑螂,那暗處可能藏著一萬隻」,很多人喜歡引用這句話形容罪惡的冰山一角。

坦誠地說,涉案人是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裁,身兼要職,財雄勢大,因此有網友質疑,是否還有其他受害者,督促偵查,這的確是應有之義。

但法律上,公司與股東間相互獨立,董事、總裁也不事事親歷親為,涉案人的身份不必然推出公司涉及幼童的推廣/慈善/公益行為都有貓膩,查固然要查,但未有結果之前,不好妄下定論,更不好聳人聽聞。

以往的類似事件中,公眾常常對受害者抱有莫名的關注,更有甚者,不乏媒體時隔幾年再對受害者近況來個追蹤報道,前車可鑒,至少從此時此刻,從我做起,希望大家關注案情本身,不要給受害人(家庭)再帶去二次傷害。

以上。


毫無疑問,這是個人渣。我覺得不論怎麼罵他都不解恨。

希望他能受到最嚴厲的制裁,而不是因為錢財和地位的加成,最後有不痛不癢的揭過去。

還有那個助紂為虐的周某,同樣是個人渣,騙自己朋友的孩子,然後供給老闆猥褻,自己獲利,真是讓人可恨又讓人覺得可怕。

孩子的母親怎麼會想到自己的朋友會做出這種事?

更可怕的是很可能周某不是第一次干這事,當然,這個王振華也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幹這種事。甚至,有可能他們會有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有幾個類似周某角色的人,通過各種利誘欺騙的手段,騙到幼女,然後提供給像王振華一樣有變態癖好的人猥褻甚至強姦。希望警方能夠徹查一下,最好是沒有的,否則如果能夠形成產業鏈的話,就說明已經有很多女孩兒受到侵害了。

除此以外,還有一件事,我覺得也應該去合理懷疑一下。大家可以去翻翻新城控股集團的百度百科,這個集團有個叫「七色光計劃」的公益品牌,主要是面向鄉村小學捐獻圖書,還捐款建立過幼兒園,這樣的一個變態戀童癖,致力於救助貧困地區青少年,總覺得讓人不安,當年的「百色王傑」事件還讓人歷歷在目,希望是我想太多了,想的太黑暗了。

最後,還是要說,一定要做好對孩子們的性教育。讓他們明確什麼樣的行為是大人不能夠對他們做的,是必須告訴家長的,如果這個9歲的受害女孩,對此沒有概念,估計也不會向母親哭訴,那麼,王振華和周某之流還會繼續作惡下去,也可能還會有許多女孩繼續受害。同樣,如果,王振華不是第一次犯罪,為什麼之前受害的女孩兒沒有去報案?是不是很可能是因為被威逼利誘,且性教育不足?所以,真的不要談性色變,少兒性教育一定要有,即使學校沒有,希望家長們有能夠給自己的孩子足夠的性教育和保護意識。


說好的比我有錢的人比我更優秀

比我優秀的人比我更努力

比我努力的人比我更有操守

結果,一個個

賭博輸光幾十億企業現金流的

強姦女學生半夜進警局的

花冤大頭錢送孩子走歪門邪道去國外留學的

殺人放火判死緩一天牢都沒坐的

如今又多了個戀童癖強姦幼女欽定猥褻的

……

如果不是瞎讀了幾年馬哲馬原馬政經

老子都快信了你們這些營銷號的邪!


推薦閱讀:

狗毒完了,下一個毒誰?
做技術的人只配呆在底層?內向的人不配享受這個商業社會?
打鐵,確實還得自身硬。
iPhone離不開的中國村子
為什麼上了年紀更容易醉

TAG:法律 | 社會 | 性侵犯 | 未成年人保護 | 新城控股集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