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逃逸後找到肇事車輛後,肇事車不承認,責任認定書中並沒有提對方逃逸行為,明顯偏向對方,怎麼辦?

事故發生後,交警貼過懸賞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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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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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方再次進行司法鑒定的結果已經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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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經承認從事發地前方左轉,但對方說當天左轉是因為去修車,請問這種撒謊被揭穿後是否可以作為逃逸的罪證呢?陳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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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中對於事發時兩車運動過程中的動態分析: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車摩托車符合行駛過程中,遇前方無號牌挂車,向左轉向躲避,車體向右傾斜,傾斜過程中呈傾斜狀與無號牌車挂車尾部左側接觸,故正常狀態下,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車摩托車車廂右前工具箱為兩條斜向凹陷印痕。

鑒定意見:

福田五星牌正三輪車摩托車車廂右前工具箱與無號牌掛尾車左側發生過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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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之後對方沒有下車而是選擇從前方路口左轉向北(明知前方不遠處就有卡口攝像頭,如果不左轉向北,向前五六百米就到他家了,他家就在路邊住。哪怕事發後下車救人為主也好啊,足足耽誤了四五十分鐘送往醫院的時間)

摩托車駕駛證是持有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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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責任認定書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併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於複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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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

事故發生於2020年01月22號18:00許(天已經黑了),同方向由西向東一輛三輪摩托車與一輛農用四輪車(後面掛斗車,平車斗,尾部沒有任何燈也沒有反光條等警示裝飾,屬於違規上路車輛)發生碰撞後三輪車側翻,肇事車輛並沒有及時撥打120對傷者進行救助,而是肇事逃逸(明顯行為:事故發生(省道)前200米左右有卡口攝像頭,但是肇事車輛並沒有路過卡口而是選擇其他路口繞過,之前白天時肇事車輛從卡口攝像頭路過)。當時三輪摩托車上加上駕駛者共三人,駕駛者因事故頭部受傷(後因時間耽擱、失血過多,送到醫院生命特徵已經很弱了,最後還是沒有搶救過來),另外兩人在碰撞後都短暫昏迷了幾分鐘(約),其中一人骨盆粉碎性骨折,由於背對著坐在車廂里他們二人當時並沒有看到車輛,一聽一聲巨大一撞擊聲。

現肇事車輛已經找到,警方已經比對車身的撞痕以及油漆,已經確定該肇事車輛。事故告知書已經送到肇事者手上。但肇事者並不承認。警方已經經過多個技術專家鑒定並確認該車為肇事車輛。

肇事車輛屬於違規上路車輛,尾部有加寬現象且無尾燈,在無路燈路段靠近才能看到。


首先建議你把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貼上來

根據你的描述我理解的是三輪車追尾了正常行駛的農用四輪車,農用四輪車因為碰撞輕微並未發覺發生肇事走了,而交警根據碰撞情況判斷確實輕微所以沒有認定肇事逃逸,這確實是可能的。農用四輪車主也不至於傻到自己承認個肇事逃逸。

你的提問反覆論證交警為什麼不認定逃逸

1認定逃逸:農用四輪車觸犯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責,十年,賠償可以緩刑但是也要至少蹲五年。

2不認定逃逸:普通交通肇事,農用車未合法上路次責,發生追尾後車三輪車主責,人道主義賠償幾萬塊錢。(發生人亡且主責以上的交通事故才會上升到刑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還是我原答案的意思,出了人亡的交通肇事,交警沒那個膽瞎判。

如果答主不服,去複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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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我的原答案

這種事送禮也解決不了。

事故出了,人死了,總之是要抓住肇事者。

如果你是交警,你判斷了肇事車,領導跟你說這個不是,你會怎麼辦?聽領導的說這個不是,然後自己把這個事故壓下去?自己找一個肇事者?或者找不到算了?開玩笑呢受害者家屬天天去交警隊找的不是你領導。

別想太多,這種事送禮也不會有太多操作空間,就算找不到肇事者這個案子也不會銷,現在不是三十年前了,大家都受監管,沒那麼多暗箱操作。

當然了要是肇事者門子夠硬當我沒說


逃逸,有死傷,已經不是簡單的賠償了。期間必定涉及刑事責任。

奇怪的是,警察為啥沒有任何動作?


肇事逃逸罪並致人死亡已經涉及刑罰,已屬公訴案件,當然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是以事實證據說話,至於嫌疑人是否認罪沒有太大的影響,只要證據確鑿即可強制執行。

如果有上級領導介入捂蓋子,可以提交信訪部門或者訴諸媒體參與(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這種沒有大背景的捂蓋子可能性不大)。

也就是說按照題主的描述公安機關已經出具鑒定責任書,肇事者認不認都逃不掉。


直接報警就好了,剩下的,交給交警認定即可。

法律認可的結論是必須由對應的部門來認定的。


據我所知,像你這個案子,如果車輛已經被扣,下發了告知書,應該是因為當事人不配合處理案件所以才發的,因為涉及死亡、受傷、逃逸的情節,這不單單是交通事故這麼簡單了,而是一起刑事案件,交警部門完成事故車的鑒定,屍檢等步驟後,會根據相關程序立案偵查,起訴,最終會進入到法院審判環節,我覺得如果有條件應該多注意下嫌疑人會不會進行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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