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負法律責任,換個角度是不是等於給了他們殺人的權利?

14隨以下未成年人不負法律責任,反過來說,無論他們的手段多麼兇殘,是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難道不是有了殺人的權利?

他們年紀再小,不代表沒有殺人能力的。有殺人能力,而不負法律責任,沒人覺得可怕嗎?


請問怎樣的家庭環境和校園教育,會讓未滿14歲的孩子有「我殺人居然不犯法」這樣的想法呢?

其實這個問題的兩個方向是無法等同的,因為很多孩子不會有「殺人」的意識 ,也不一定會濫用這個「無法無天」的權力。但未成年人犯罪依舊是我國不可忽略的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這就是東方法律體系和西方法律體系的一個很大的分歧。

中國自古就有法律制度,拋去商紂王炮烙之刑,商鞅被五馬分屍,滿清十大酷刑等殘酷的刑法外。法律法規的制定更多的是為了約束和控制。這有利於君主的統治和權力的統一。西方世界的法律,是為了懲罰。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法庭的審判有時要查看原來發生的同類案件怎麼處理,從而進行同樣的處理決定,不僅是宣傳人人平等,更是為了讓法律的懲罰作用發揮出來。

中國的性善論也好 ,儒家思想也好都讓人民對於未成年人有了「他是孩子,他不懂事」這樣的觀念,這也是熊孩子吵鬧時父母的託辭。也讓法律的制定很難約束孩子的行為。

世界複雜多樣,社會魚龍混雜。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影響去犯罪犯法,而為什麼說孩子犯罪更可怕更讓人關注,因為孩子有時候做事不懂得考慮後果。他們作惡,是純粹的,不計後果的惡。

法律不會傻到給孩子殺人的權力,他只是還沒有照耀到那片黑暗的區域,但遲早有一天,光會照亮那裡。


不是給他們殺人的權利,而是根本沒想到那麼兇殘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多不同,其中一個,英美法系認為法律是為了懲罰犯罪,而大陸法系認為是矯正和預防。我個人覺著大陸法系在一些問題上有點理想化

所以emmmm一開始想的太美好了

其實還是很可怕的,一些十二三歲的看起來其實並不很像小孩子

一些犯罪者,十二三歲,一米六幾,一百二三,拿把刀,就算是成年人也不見得有幾個頂得住吧

我個人還是傾向於修改法條的,就算不改,那也可以加一個例外木,惡性故意案件可以不受責任年齡約束,這不是很好


是的,我十三歲的時候就知道自己不用負刑事責任,當時還不知道有「收容教養」這回事,十四歲前犯過罪(放到現在估計夠判兩三年的),也想過殺人。

在一個暑假,某個高年級的學生威脅我交六十塊錢保護費,不然開學就打死我。

那一天真的嚇得心驚膽戰,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作業都沒寫了,徹夜上網搜殺人方法,格鬥技巧,怎麼毀屍滅跡,硫酸溶解屍體,在哪裡能買到硫酸,價格是多少......

連刀都準備好了,等著他來捅死他。

好在他沒來,不然我可能就被政府收容教養了。


法律規定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負法律責任,是由當時制定時的大環境決定的。

一方面是當時人們所能接觸到信息比較少,不像現在那樣網路發達,什麼信息都能接觸到,一般人在14歲以下是不會有殺人的念頭的。

另一個方面是當時物資比較匱乏,不像現在那樣營養充足,上小學的孩子就已經長得牛高馬大。當時14歲以下的孩子,相比起大人來說,還是比較弱小的,即使是產生殺人的想法,力量和手段都是很缺乏的。

法律從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相信國家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法律進行調整的。


這裡面的問題在於,僅靠法律懲罰的威懾是無法避免這個問題的。

對未成年人來說,重要的不是他們應不應該受到懲罰,而是他們受到了怎麼樣的教育和社會影響。

畢竟法律的最終目的也不是懲罰和復仇,而是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最後一條防線。

一個社會,如果僅靠法律來規範人的社會行為,那是相當可怕和不靠譜的,這一點對成年人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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