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講了個笑話把B笑死了A需要賠錢或者坐牢嘛?
所謂為了不賠錢或者坐牢,A再把自己嚇死好了。
賠錢或者坐牢,即對應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首先,針對刑事責任,一般來說,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由於聽了笑話而笑死不具有一般性,使得A不可能預料到講的笑話會導致B的死亡,即不存在故意,甚至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
那麼,例外的情形是什麼呢?那就是,如果A知道B聽了笑話會笑,且一笑就會死,因而,A給B講笑話的行為,就與B笑死的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使得A需要為B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即成立故意殺人罪。
其次,針對民事責任,基於前述分析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屬於意外事件,即在民事上,A的講笑話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也不具備因果關係,使得A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基於公平責任,也可以讓A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責任。
大前提:AB均是普通人,無特殊疾病、無特殊目的。
那麼B的死亡與A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A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如果這個大前提不存在,B有特殊疾病,不能接受較強的情緒波動,否則會身體不適甚至引發急性死亡等嚴重後果。
那麼,如果A明知B有該疾病,故意引發其大笑,或放任B可能會大笑這一情況的發生,那麼A對B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意或過失。
如果A不知B有該疾病,巧了,B就犯病了。那麼A與B的犯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需要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但B犯病的場所需要考慮,如果B犯病的場所是A能力控制之內(比如A的家裡、車裡等),那麼A有救助的民事義務,比如積極報警或聯繫醫院、在B身上尋找藥物、與B的近親屬聯繫確認病情及急需藥物等等。如果未履行該義務,應當會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排除特殊情形,就一般人的情形,一般人的理解,這個問題類似於,你看了我的眼神,你掛了,你看了我的這個回復,你掛了,你聽了一首歌,你掛了。等等。
如果真要分析,這應當是一個侵權問題。
侵權四要件:行為,結果,因果關係,過錯。
通常來說,講笑話主觀上是為了緩和、調節氣氛,不具有殺人或者傷人的故意,不具有侵權意義上的過錯。
講笑話通常也不會導致死亡結果,所以講笑話與死亡之間也不能產生因果關係。
還記得電梯勸阻老人吸煙案,分食香蕉噎死案嘛?
放在以前可能真要賠一點,但是現在已經不再和稀泥了,所以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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