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懲罰的是人的思想還是人的行為?

如果懲罰的是人的思想的話,那麼當一個人在不知道賭博/嫖娼/強姦(等犯罪行為)是犯罪的情況下,該對這個人實行的法律制裁嗎?肯定要吧,畢竟他的行為對受害人和社會都造成了傷害。可犯罪者本身是「無意識」的,對他個人來說是否有些不公平?

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律會更偏向哪一方呢?


思想是自由的,行為是規範的。


參考羅翔老師「主客觀相一致」理論。


這涉及到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劃分,但前提是這是一個值得刑法處罰的行為才進行判斷


在運用刑法評價行為的性質的時候,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能割裂開判斷


當然是行為,並且諸如危險犯和行為犯等概念,甚至都不需要真的產生危害結果,都能被認定為犯罪。比如攜帶槍支、投毒等。

有意思的其實是思想犯這個概念,通常是指在人的腦中構想的犯罪預謀,包括真實的犯罪動機與意向,但還未實施於行為的。

這種情況只在概念中存在,並不實際作為犯罪看待(因為實際上一個人想什麼並不能被別人知曉)。

如果對這個概念有興趣,推薦看一部小說或同名電影《少數派報告》,很好看的作品,講述的主題就是思想犯罪。


首先題主需要知道一個觀點,學法知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應該主動的了解現行法律對於其行為是如何規制的。無論是刑法還是其他法律都一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懲罰行為人的行為而非思想。

題主所說的一些暴力犯罪,其實常識就可以判斷不能做,比如強姦、殺人,並不需要刻意了解法律規定。但是有的罪名確實需要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法律上的認識,或者能夠做出符合法律的判斷。基於此種情況,刑法理念上有一種錯誤認識就是違法性錯誤認識。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認為不違法而事實上違法了,或者行為人認為其觸犯A罪其實觸犯的是B罪。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在大方向上,法律懲罰的是行為,而非思想。

首先,思想犯是不受刑罰處罰的。比如,你看見一個人拿了一堆現金,心理想,我要去把錢搶過來。單純的想一想是不構成犯罪的,思想並不會給他人、社會造成緊迫危險和實際危害。但是如果你實施了行為,包括預備行為,比如,我去買了把刀準備去搶錢,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是預備犯。

其次,犯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犯罪是,即使法律沒有寫明,人以自然情感也可以知道這樣做是錯的 ,自古以來這就是會受懲治的行為。比如題主所說的,強姦行為。這一類犯罪,如題主說的不知道這是犯罪是不可能的。對於理性第三人而言。另一類犯罪是,法律為了維護私人權益、社會利益而制定的,在制定後才成為罪的行為。這是在社會發展中人定的行為。比如題主說的賭博,或者其他經濟類犯罪。這一類,或許行為人是不知其違法的,但實踐中要件符合會對其進行懲罰。所以法律懲罰的是你做了這件事,不以你明知為前提。這是為了更大的社會利益的考慮。

最後,有幾個例外。其一,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減輕處罰,它考慮到了這兩類人的認識的局限性,行為的不受控制性。其二,若是受他人強迫而為的行為,行為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而以強迫者為幫助犯。


我認為懲罰的是思想

行為只是對思想的一個反饋

無犯罪動機和意圖則不會有犯罪行為

思想是根本

法律懲罰思想上的違法性來報復預防和遏制犯罪.


emmm

先回答最主要的問題吧,刑法(不是其他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思想。

題主可能對思想有什麼誤解,當一個人的行為表現出來了—某個人強姦,殺人,放火,這就不是思想而是行為了。

那麼第二個問題,是否有無知者無罪的概念呢?

要分情況討論:

首先,無知是「不知道我這個行為有問題」還是「這個行為有問題,但我不知道是犯罪」

前者一般可以判定為「無認知能力」,比如模仿喜羊羊把人煮了的小孩,比如捅了人的完全精神病人,他們壓根兒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什麼問題,這類人是不需要被懲罰的。

後者的話,一般需要分情況,比如你提到的強姦,典型的惡性犯罪,是個正常人都知道是個錯事(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管他對刑法有沒有了解,都應該讓他受懲罰;假如是行為本身不具有特別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比如家長天天阻截子女的信件,雖然形式上符合(畫外音:喂喂,情節嚴重看不到嗎憨憨?俺不管。)二百五十二條,但是家長一般不會認識到這是犯法,假如真報警了說不定批評教育一下就算了。

——————這不是分割線——————————

最後是群體和個人利益的問題(題主這問題跨度也忒大了吧)

理論上來說。

看是什麼法?

民法是誰有理幫誰?還有公平原則一幫會稍微傾向於弱勢方。

刑法肯定是保護群體利益。

因為刑法保護的是社會,哪有哪個群體比全國十三億人還大呢?

假如是局部的話,emmm,有一條叫做「聚眾阻攔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罪,你覺得呢。

大概就是這樣,來自一個小彩筆的理解。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我看了下回答,基本都有些脫離提問的範疇。

提問者問的是 無意識的思想還是行為

具體可以類比之前的廣場大媽擺氣槍打氣球案

先佔坑,有空答


法律懲罰的是人的行為。

社會規範不要求每個人都是法律專家,但是要求人們對一件事是否觸犯法律有基本的認識。像殺人放火強姦搶劫這樣的行為,我們的社會規範默認人們應該知道。像有些專業領域的犯罪行為,我們也要求從事相應專業的人員必須要知道,比如從事動物交易的買賣雙方有義務去了解交易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物種。

法律中的認識錯誤有兩種,一種是事實錯誤一種是評價錯誤。評價錯誤,也就是你所說的不知道「原來這也犯法呀」的情況,是不可以作為逃脫處罰的理由的。如果不知道犯法就可以作為脫罪的理由,那麼每個人都可以順自己不知道,法律就無法得到很好的執行。

至於你說的「無意識」的行為,其實分兩種。一種是剛才說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是不知道自己這種行為觸犯了法律,還有一種是不知道自己做什麼,導致行為本身觸犯了法律。第二種情況通常屬於過失犯罪,如果確實沒有主觀實施這種行為的故意,那麼一般按過失處理。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過失犯罪的行為按相應條款進行處罰,如過失殺人、過失致人重傷等,如果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過失犯罪的情形,則不以犯罪論處。比如買東西忘記給錢,如果確實沒有盜竊的故意,法律中又不存在過失盜竊罪,則不宜以盜竊罪論處。


法律只懲罰人的具體行為,不懲罰思想,即使思想上有違法的想法,如果不去實施,法律上依然不會追究責任。


從刑法學角度看,只是想想而已,不構罪,不管想得有多惡毒。如果,不僅深思熟慮,還付諸了行動,則主觀惡性越強,懲罰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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