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販子應不應該死刑?


今無論是社會上還是網路上一片嘩然,針對喪心病狂的人販子喊打喊殺,希望國家出台政策支持判處極刑,一個都不能放過!細想一下,這也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內,非常能理解人民群眾的法律訴求。

為了避免最極端、最糟糕的局面發生,政府和公眾之間都應當盡量消除這種對死刑懲罰的迷信思想。

首先應該堅持採用誘導那些拐賣數量少的罪犯盡量做到坦白從寬戴罪立功爭取寬大處理,而不是一味追求從嚴懲處,斷其對方的求生慾望。設想一下,拐賣人口一旦立法採納死刑,面對一部分心理扭曲又毫無人性可言的硬骨頭,未來將會發生難以預料的後果。

根據現實以往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大致可以推演模擬一下衝突場景:

一方面可以想像公安幹警在追捕逃犯時,人販子在走投無路的極端情況下,選擇一不做而不休,直截了當把小孩給撕票了,並做到毀屍滅跡,以求自保性命!

對方動機:反正已經橫豎都是死,不如與命運直接賭一把!贏了活下來,輸了也還是那樣子。

另外一方面就是擔心對方在被捕之後,得知求生無望的時候,絕望之下鐵定會隻字不提自己把小孩販賣到哪裡去了。對於這些破罐破摔的傢伙,後果難以預料,很可能成為軟硬兼施也不一定會鬆口承認的硬骨頭!

對方動機:想臨死前拉個作墊背的,以報復折磨被害人的家屬!

大家不妨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了戴罪立功的作為交換條件,一般大多數的死刑犯都會產生強烈的抗拒心理,不接受盤問拒絕提供任何證據,面對如此複雜局面,在無計可施的時候,總不能讓民警直接採用刑訊逼供來套出線索吧!以利相交,退一步海闊天空,他們往往會在強烈的求生欲促使下採取主動配合,積极參与調查,成就雙贏局面;否則除了要了他們的命,你永遠也查不到那些被拐賣人員的具體下落。可還是有不少網友紛紛表示非常時期採用非常手段,為收集證據允許警方直接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來提審。你以為是舊社會,如今民權社會之下,身為執法者居然採取屈打成招,那便是知法犯法!一旦被發現,恐怕案子還沒結,反倒把自己先搭進去了,你當警察傻了嗎?這是要扒掉警服的!

法律制裁是其次,政府公信力才是關鍵。切不可意氣用事,迷戀寧殺錯一千決不放過一個,這種屈打成招公權私用的人治思維!想想看,建國以來進入公眾視野的冤案錯案難道還少嗎?至於還有個別人提倡實施連坐法,家屬成員以同罪論處的提議更是開歷史倒車,針對這類激進的思想,近代已有過慘痛的歷史教訓。比如在連坐法貫穿整個七十年代的時期,華夏大地屍山血海、慘絕人寰,一共整死了上千萬人呀!這可不是一串數字,這可是一條條鮮活的生命!他們想倒行逆施,也該問一下那些文革時期受害者家屬願不願意!

總的來說,除個別人販子犯下罪大惡極不可估量的惡劣行徑,屆時可以直接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死刑制裁,切實做到殺無赦以安人心;而一般遇到罪情比較輕,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者可以奪情量刑作出合理的審判,避免毫無差別判處為死刑犯,並放寬活路。這不僅是給予被害人家屬心存一絲希望,而且能夠讓對方抱有盼頭繼續堅持下去。畢竟,現實中死刑的威懾力有限,操之過急反而易出現事與願違的惡劣局面,這決不是立法者和大眾願意看到的結果。


不應該,人販子怎麼能一死了之,就應該切掉手腳扔進糞坑裡,跟蛆一樣生活,在那裡,死才是對他們的解脫!


販毒量刑夠重吧,還是有這麼多人鋌而走險的去做這個事,人販子是很可惡,但是要從根源解決問題,我支持買孩子的人一樣量刑,最好罰錢,買孩子一般家裡都特別窮,重罰錢才有用


顯然,支持死刑的,都是發泄憤怒情緒的結果。而我是寶媽,既面臨孩子被拐自己被逼瘋的風險,也面臨自己被賣自己被逼瘋的風險,所以面對此問題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支持對不起國家,不支持對不起我的良心。So,我瘋了國家能拯救我?都他媽拉出去斃了!!!


如果你不想那些孩子死,就不要妄圖給人販子死刑。

如果人販子判死刑,你的孩子一旦被拐就回不來了,人販子一旦被發現自己身份暴露,他們會毫不猶豫把拐來的孩子做掉。

原因有二:

1.帶著孩子不利於逃跑。人販子被偵查機關盯上,是帶三兩個孩子容易逃跑,還是一個大人容易逃跑?

2.容易殺害孩子泄憤。一旦孩子發脾氣,不知道審時度勢察言觀色,大哭大鬧,就可能激發人販子心中的惡性,產生殺心,從人販子的角度來看,反正殺人和販賣人口都要死,不如拉一個墊背的。

所以,對於人販子,於法於情都不應該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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