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輕傷,賠償後還要判刑嗎?

我男朋友被五個人闖入我們租住的房子毆打,醫院檢查結果為額骨骨折,硬膜下血腫,已經在走刑事程序,對方被拘留,事發至今七天,對方家屬表示過想通過賠償賠償和解,但只願賠償醫藥費,我們不同意,過幾天可能會再次談判,請問他們賠償後還需要坐牢嗎?

警方表示主犯情節惡劣,希望我們能堅持刑事流程,並列積極提供證據,已經申請 司法鑒定,大概率是輕傷,請問出具諒解書後會是怎樣判決,不諒解又怎樣判決。謝謝!

補充說明:五人中兩人是我們樓上住戶,並不認識,之前無矛盾糾紛,以我們打他們狗為理由闖入我們房間,警方已查證我們沒有碰過狗他們進來打人時我們沒有還手,他們打了人後還放話要帶刀來打,這段話錄音了


自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只要經鑒定,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以上者,公安機關不得主持調解,必須立案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否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能會構成瀆職而脫下警服。因此,公安機關是必須走刑事程序。但走刑事程序跟諒解是兩碼事,之間沒有什麼聯繫。

嫌疑人取得受害人諒解書的話,等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後,他在檢察院那邊可能會得到不予起訴決定書(就是釋放了),各地情況會不一樣,但一般得到這種待遇的情形不多見。等到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了,法院可能不予刑事處罰(也是釋放,這種情形一般少見),還可能判緩刑(還是釋放,這種情形常見),即使是判刑入獄服刑,量刑上也會從輕。也可以這麼總結常見情形,有了諒解書,嫌疑人至少會從輕量實刑,也可能直接判緩刑釋放。但是沒給諒解書的話,嫌疑人是一定得不到緩刑和從輕量實刑的。

如果沒給諒解書,受害人一般不容易得到賠償,但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判了之後,罪犯沒賠償的,受害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最後總結一下,以給諒解書來要賠償,受害人少折騰了,嫌疑人也少判刑。不給,受害人要走很多程序去要賠償,嫌疑人也判重。具體要不要給,你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還有,一般給諒解書,受害人除醫藥費,還可以要求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其他費用,以兩倍於醫療費用來索賠,很是行情,懂得談判的甚至還可以要得更多。

有什麼新情況再留言吧。


一、打架致人輕傷在法院調解下已經賠償了還要判刑嘛

打架致人輕傷的犯罪情節是比較輕的,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調解的程序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後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並建議予以糾正。

三、打架致人輕傷怎麼賠償

1、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的輕微傷害案件,公安機關進行雙方調解、賠償醫療費等達成協議,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罰款等。如果賠償達不成協議,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傷害所受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多人闖入你私人住處,無故毆打受害人,可能會從重處罰,估計會判處主犯二至三年,其餘參加者六個月至一年,根據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的可以減輕40%以下基準刑期,積極賠償未取得諒解減輕30%以下基準刑期,也就是主犯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大概率會判一年零二個月至一年零八個月,從犯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能就相對不訴,在移送法院前釋放了。

爭取從犯的賠償,除醫療費以外,一個人五萬以上吧,主犯的話,你自己定吧


醫療費等方面的有理有據的可證明的損失就算對方入刑了你也可以附帶民事追償的。這個對方跑不掉。如果只是幾萬塊醫藥費就誤工費,你也不用怕執行不了,對方好幾個人,沒道理幾萬塊執行不出來,他們集體賣房轉名轉移資產的成本可能都不止幾萬了,也沒有傻子會為了賴平均每人一萬幾千的帳上老賴名單的,賴幾個億我上失信名單上就上了,賴一萬幾千我上名單那不是傻。

告訴對方想要諒解書就老老實實拿出醫療費以外的額外精神損失賠償。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賠償後要判刑嗎?

作者:唐夢瑩律師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刑事一部秘書處

廣東泓法刑辨戰隊核心成員

微信/電話:15914307097

導讀

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與他人發生矛盾,一言不合就「開打」。然而,把人打傷了賠錢就行了嗎?沒這麼簡單!~打人之前,先想想自己可能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案情介紹】 楊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3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楊某夥同同案人謝某、吳偉(均已判決)、「貓仔」、「番薯」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本市白雲區松州街槎龍村彭加木公園附近,因謝某的賭債問題與吳某1發生爭執,遂持砍刀追砍吳某1並致其受傷。經鑒定,吳某1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同案人謝某的家屬與被害人吳某1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吳某1人民幣共計72萬元,被害人吳某1對被告人楊某亦表示諒解。

----案件索引:(2018)粵01刑終1895號《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審法院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然而,楊某認為,自己已經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已得到72萬賠償,原判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二審法院認為,楊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楊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已綜合考慮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及認罪悔罪態度而給予合適量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使賠償了被害人,也不能免除刑事處罰。但是法院會把「賠償被害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從輕處罰。

【律師分析】

1、什麼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如正當防衛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則不屬於非法損害),危害結果表現為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經司法鑒定達輕傷及以上的程度。

2、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規定,犯故意傷害罪未達到重傷程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些人可能會質疑--「只是輕傷就要判刑,不合理」。朋友,刑法上的「輕傷」不代表案情輕,刑法上的「輕傷」是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如果是重傷,則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了。實踐中,如何判罰要看具體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3、為什麼賠償了被害人並取得諒解,楊某仍然被判刑?

首先,賠償是必須的。根據刑法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二者並不重合。楊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這一行為,不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同時還觸犯了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賠償被害人只是承擔了民事責任,判刑才是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諒解不能免罪。刑事案件的處理分為定罪和量刑兩部分,定罪看證據,量刑看情節。被害人出具《刑事諒解書》僅能作為減輕刑罰的情節考慮,並不能免罪。

因此,楊某不僅應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實踐中,我把別人打傷了,怎麼辦呢?

【律師建議】

首先,立即向公安機關自首。自首情節是量刑情節之一,最多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的刑罰(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自首有很多種形式,比如:明知有人報警卻在案發地等待公安機關到來、接到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逃離現場後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等等。

其次,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最多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的刑罰。實踐中,被害人簽署諒解書領取到賠償款後可能會反悔,那麼法院就有可能不採納該諒解書。因個案中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建議在專業刑事律師的指導下操作。

最後,儘快委託一名專業刑事律師作為您的辯護人,為您提供幫助。實踐中,若有其他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過錯、被告人過失、被告人正當防衛等因素,仍然可爭取無罪辯護,免初或減輕刑事處罰。因此,請不要忽視刑事律師的作用。

(以上僅代表唐律師個人觀點,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本文為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聯繫作者:1591430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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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1、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2、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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