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為什麼不給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的傷害一樣等同的處罰呢?

只是單純比較好奇,有很多類似折磨、虐待、的案件,受害人都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許多人不是痛苦的死去或者即便是活著也忍受著巨大的精神傷害。犯罪嫌疑人都是蹲幾十年監獄活著是死刑,但是覺得這樣真的很不公平啊。

如果是自己的親人,又或是你們的家人受到了殘酷的傷害或是折磨,犯罪人只是關進監獄過幾年就放出來或者是直接死刑,不會覺得憤怒嗎?

假說只是關十幾年出來,還得像素媛真實案件的家人一樣,害怕被複仇,一輩子過的躲躲藏藏。

查了百度說為什麼現在沒有酷刑,說的聯合國覺得不人道,不允許酷刑。可是受到殘忍傷害的人,類似強姦、囚禁、強制性吃s、性虐待、毆打這樣的,因為別人的罪行卻要帶著痛苦絕望活著一輩子嗎?

我無法想像他們的痛苦。因為我在小學升初中那個暑假,每天都泡在書店看漫畫,大家都是坐在地上看書。那個時候我也才11歲。那個暑假每天都會有一個高個子,黑黑瘦瘦,穿著很寬鬆的運動褲的一個20多30歲的男的來兒童圖書區。然後我發現他會故意挨著小女孩坐,而且會一直不停的用手肘碰旁邊的小女孩,因為我比較暴躁,他身上很大一股尿騷味,他第一次靠過來我就罵了一句,離我遠點,後來他就沒有挨過我。後來我有一次路過他坐的那列的時候,他把腿長的很開,我看到他裡面沒有穿內褲我靠,我那天晚上就寫了一封信給查書的小姐姐。第二天再去書店,剛剛把那個給小姐姐,說書店有個怪人以後,過兒童區又看到了他。

那天真的是我一輩子的陰影。因為圖書館很大,人分布也很開,兒童區那天也沒什麼人。我過去的時候,剛好看到他直接跪在地上用手撐著地往站在他前面那個背對他正在看漫畫的小女生裙子裡面看。我直接就被嚇呆了,後來接近一個星期都沒有睡好。我覺得噁心,反嘔。到現在那個畫面都還在我的腦子裡面靜止的。所以我更加無法想像那些受到性侵或者是更加噁心的行為的那些女生特別是兒童。受到傷害後心理陰影會怎麼樣伴隨他們一輩子會怎麼樣日夜折磨他們,還有那些直接被折磨致死的人。

犯罪懲罰不嚴重,有施暴或者犯罪想法的人都會想不就是做一輩子牢或者是大不了就一死,至少體驗了(犯罪的時候的喜悅)這種人,不是會越來越多嗎?特別有許多惡劣犯罪的人是在生活里脫離社會,不願意努力,整日渾渾噩噩,偷窺啊,騷擾別人心理扭曲的人。他們因為生活無望就更加不會顧及後果,施暴手法更加殘忍。還有的有家裡權勢的背後收買一下還會減輕處罰甚至所有的罪行都可以抹去。

所以如果是故意犯罪的、情節惡劣、對當事人傷害巨大的,為什麼不讓他承受和受害人相同的傷害,讓他們自己嘗試一下自己對別人實施的暴行,這樣即便是無法改變受害人已經收到的傷害,也可以減輕他們的痛苦,告訴他們「沒關係已經狠狠的懲罰了對自己施暴的惡魔」同時也可以警示人們不要犯罪。


看了很多答案,大都在講人道的需求或者文明進化程度的影響,但又沒說明白為什麼要對殘暴且毫無人性的犯罪人施以人道和憐憫。

那我們就從這幾個角度來說吧。

首先,對犯罪人施以同等報應是否必要。犯罪人實施了很惡劣的行為,有沒有必要對他施加同樣的行為,讓他感受到痛苦?很多答案都說,犯罪人都沒有人性了,既然不是人,那就沒必要講人道。那麼既然認為他已經不是人了,為什麼會覺得他會像普通的正常人一樣對你施加的所謂殘忍的行為而感受到「痛苦」呢?顯然,每個人對於快樂或者痛苦的判斷是不一樣的,對待痛苦可承受的閾值也有很大的差異。要是犯罪人在這種折磨當中感受到的就是他所追求的快樂,那應該怎麼辦呢?《七宗罪》里為了實現「憤怒」而故意讓警察殺死的人,他追求的就是死亡,在這種情形下,怎麼才能讓他感受到痛苦?如果不能讓犯罪人感受到痛苦,那就純粹是行刑者追求個人的復仇慾望,或者滿足社會當中的部分族群相同的訴求。這顯然不一定能實現正義。在歷史上,題主的設想,先哲們不是沒有考慮過——康德就倡導「等量」的報應,他說「你打瞎了別人的左眼,那麼也應當被打瞎左眼」;黑格爾反駁他,說「如果一個人左眼本來就是瞎的,那應該怎麼辦」?顯然,從等量的角度來衡量,我們不能再打瞎他的右眼了,因為雖然他打瞎了別人的左眼,但還沒有剝奪別人看見東西的權利。黑格爾認為應當「等價報應」,將這些傷害抽象成每個人都在乎的東西——例如生命、自由或者財產,以這些抽象的等價物去衡量每一種不同傷害的大小,這就是我們現在刑法當中法定刑的來源。

其次,對犯罪人施以同等的「痛苦」是否可行?即便我們認為,對犯罪人應當「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應該讓他受到同等的待遇,例如虐待、折磨、強迫吃排泄物、毆打、性虐等等這些不堪的行為,那麼誰來執行呢?在刑事司法體系當中,誰來作為這些懲罰的執行者是合適且可行的?由監獄裡的獄警強行與強姦犯發生性關係?還是讓他逼著犯罪人吃下排泄物?抑或讓他拿著鞭子去毆打性虐?你可以說犯罪人沒有人性,不值得憐憫,那麼獄警到底做了什麼孽需要經歷這些?他是法律的執行者,但不是法律的奴隸,憑什麼需要去做這些在他的道德規範里反人道的事情,以此來實現你們這些看客所謂的正義,去救贖你們所謂的傷害?如果刑事司法規定行刑者都得照著這樣去做,那你眼裡的法律,還是那麼的純粹無暇充滿了公平與正義嗎?

最後,我們是不是需要思考,為什麼在一個正常的社會當中,會出現反社會的人格,會有人毫無人性,做出那些我們普通人難以想像也難以承受的惡行,然後我們再去找出合理的應對方式?但在這之前,能不能稍微審慎一些地想像行刑的方式?

歸根結底,狗咬了你,即便你有權利弄死它,但也沒必要同樣用咬的方式。


題主所述的問題,我更多的理解為原始生態環境下的同態復仇概念。

同態復仇是原始社會中一種復仇的習俗。當氏族部落成員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員的傷害時,則對後者施以同樣的傷害,即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早期奴隸製法律仍保留有這一習慣。如《漢穆拉比法典》規定:自由民損壞他人的眼睛,則「應毀其眼」(第196條),若自由民折斷自由民的骨頭,也要折斷其骨(第197條),擊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齒,同樣應「擊落其齒」(第200條)。這種習俗一般在同等社會地位的人之間施行。

? 「同態報復」源於氏族社會時期的「血親復仇」。隨著國家的建立,為了威懾犯罪與消除受害人的復仇心理,國家開始替受害人及家屬實施刑罰。此時同態報復就已經不再必要。

? 近代以降,刑法理論認為即使不是重刑,仍然能起到威懾犯罪的作用。施用酷刑本身就存在種種弊端,因而血腥的「同態報復」就更不可能被接受。

? 到了現代,刑法理論由「報復理論」與「威懾理論」轉向「保障理論」與「改良理論」。刑罰的目的也不再是報復與懲戒犯罪,而是預防犯罪與教育罪犯。這時的刑罰不再針對罪行,而是針對行為人本身。在預防犯罪的目的下,儘可能採取較輕的刑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樸素的報復理論顯然已經遠遠落後於時代。(——作者:河三)

所以說,現代社會已經拋棄了「同態復仇」,因為它已經遠落後於時代了。

自從有刑法以來,自從國家代替受害人實施報復以來,國家就承擔著雙重使命:國家的任何行動不僅要保護共同體更好的對抗犯罪,而且還要保護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報復。所以直到今天,刑罰不僅用來對抗犯罪人,而且用來照顧犯罪人。


看了你的經歷,我表示同情,憤怒。假如我看到這樣的猥瑣男正在猥瑣你,上去就是一腳踢開。雖然算不上正當防衛,估計他也不敢報警。所以,找個男朋友有多重要。

你心裡的陰影需要自己去克服,實在不行找心理醫生,不然影響的還是你自己。至於要不要給加害人同樣的處罰,另當別論。假如給偷窺的人判死刑,你的陰影會馬上消失嗎?

我把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司法解釋複製給你,希望你除了找男朋友保護自己也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第一款是關於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犯罪及其處罰規定。本款規定的「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他人或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他人或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脅迫」,是指行為人對他人或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他人或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他人或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用酒將他人或婦女灌醉、用藥物將他人或婦女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本款規定的「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他人的意願,以摟抱、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權利的行為。「他人」,是指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本款規定的「侮辱婦女」,主要是指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以外的、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淫穢下流、傷風敗俗的行為。例如,以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的行為。行為人「侮辱婦女」的,既是出於減損婦女的人格和名譽等目的,也是出於尋歡作樂的淫穢下流心理。

依照本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關於對猥褻罪加重處罰情形的規定。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是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以及多次實施等「情節惡劣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應當予以嚴懲。「其他惡劣情節」,主要是指對多人實施猥褻或侮辱行為的,多次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造成被害人傷亡等嚴重後果的,以及手段特別惡劣的,等等。本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關於猥褻兒童罪的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這裡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姦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褻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昵」的行為。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慾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此外,猥褻兒童同時對兒童造成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在猥褻兒童時,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僅具有猥褻兒童行為的,依照本款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對於聚眾、在公共場所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猥褻兒童行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行為與一般的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違法行為加以區分,具有「強制」行為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2.要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侮辱罪以敗壞他人名譽為目的,必須是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而且侵犯的對象不限於婦女、兒童;而侮辱婦女罪則是出於滿足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慾望,不要求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婦女。


貝卡利亞說過,殘酷的刑罰無助從根本解決刑事犯罪。即使嚴酷的刑罰的確不是在直接與公共福利及預防犯罪的宗旨相對抗,而只是徒勞無功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它也不但違背了開明理性所萌發的善良美德—這種理性往往支配著幸福的人們,而不是一群陷於怯懦的殘忍循環之中的奴隸—同時,嚴酷的刑罰也違背了公正和社會契約的本質。他的上述分析沒有考量被害人以及家屬的憤怒,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確實過於野蠻粗魯,也讓你的行為在本質上與犯罪人無異。在現代國家,我們成為公民,在享受人權的同時也要與自己的國家簽訂「契約」,面對自身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國家會讓被告人在法律的框架下接受審判,但國家也需要受害者讓渡自己肆意的復仇,除它之外去考量更多的因素來綜合考量如何處理被告人,這既我們文明程度的提升,也是國家對個人間自由的限制,因為還有很多其他利益與價值也值得保護,一如張扣扣值得我們可以同情,但依然要判處刑罰。


已有回答解釋了本問題所涉及的概念「同態復仇」及其必要性,於此不贅。

我們可以從我國刑罰演變的角度來看一下,為何現代刑法不再對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事實上,這是因整個人類文明史的進化以及社會生產力的需要所決定的。

一、奴隸制刑罰的開始:墨、劓、刖、宮、大闢為主

奴隸制社會是人類文明社會,即開始逐漸能夠尋找到歷史痕迹的社會起點,對於更早之前的荒蠻時代,由於缺乏必要的文字以及遺留物以不具可考性。關於刑罰的功能是為了保護法益不受侵犯,是自生產資料誕生起開始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機制。有史以來,我國以先秦各派思想家所作的論述「禁暴止邪」作為基本的刑罰制定方針,可謂意義深遠。

自夏代就開始有了刑罰,其不可避免地殘留著野蠻時期的刑罰手段,商代墨、劓、刖、宮、大辟五刑在古文獻和甲骨文中都有記載,到西周已較普遍施行。上述幾種刑罰,除死刑外, 其餘都是以殘害肢體、摧殘器官的肉刑, 這種傳統遺害深遠。而《尚書·大傳》中便記載夏代有 3000 余種刑罰。從刑法的作用來看,是為了懲治行為人並震懾教育大多數不再去觸碰,然而這種看似正確的做法卻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到了相反的作用。那些受過殘酷刑罰的人,幾乎絕大多數喪失了勞動力,使得原本物質不富足的社會生產陷入了阻滯,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而且那時的社會以農耕為基礎,多一個人耕作則可以多養活幾個人甚至十幾個人,而不是像現代社會一個人的可以養活一千甚至更多的人。因此為了解決勞動力短缺以及社會生產力的問題,統治者不僅需要從社會上尋找勞動力也要從牢獄裡尋找勞動力,為此給刑罰的演變奠定了基礎。

二、封建制刑罰的演變:笞、杖、徒、流、死為主

秦朝一直以來以嚴刑峻法著稱,刑罰體系嚴密而又殘酷,就死刑而論就有棄市、腰斬、車裂等十幾種, 肉刑則有墨、劓、刖、宮等。然而在坊間我們知道一種說法,即秦長城的修建,以牢獄、犯罪分子為主要勞動力,這就為之後的各種流刑、徒刑和贖刑的制度化鋪下了道路。

之後,在漢代,文帝改革刑制, 黥、劓、斬左趾改為徒刑和笞刑,刑罰由重改輕的趨勢慢慢顯現。景帝時,繼續改革, 減少笞數, 限定笞杖的長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 改變了「率多死」的局面,即隨便能弄死罪犯的刑罰逐漸減少。由此,我們發現漢初的刑制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這就是之前所提到的社會生產力需要所決定的。社會的發展在於改造社會生產力,而生產力的基礎在於人,人的基數大了,那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也就有了基礎。這個理論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是適用的。於是,漢初的這種改變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漢代後,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廢除了肉刑。西晉時, 進一步改革刑制,定為死刑、徒刑、笞刑、罰金、贖刑五種。《北齊律》中的法定刑罰為死、流、徒、鞭、杖。北魏時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齊、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 年禁止宮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出現。流刑分五等, 每等以五百里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 同時還附加鞭刑。隋代的《開皇律》刪除不少殘酷的刑罰內容, 把死刑減少到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修改了流刑和鞭刑, 改鞭刑為杖刑,由此確立了封建社會沿用至清代的五刑。其餘的譬如唐代、宋朝、元朝均在這些刑罰的基礎上逐漸減輕了刑罰力度,而到明朝的時候刑法才「迴光返照」了一下,直至1911年,晚清政府迫於內外壓力, 頒布了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大清新刑律》。至此,封建的刑罰體系在文本上被資本主義性質的刑罰體系所替代。

三、現代刑罰的確立

綜上可知,除去晚清被動的接受資本主義性質的刑罰以及明朝的迴光返照之外,刑罰的演變事實上是由社會生產力的限制而倒逼形成的結果,可以說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現代意義上的刑罰是以限制犯罪人自由為主並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勞動力為國家、社會所用的一種方式,迫使犯罪人不得不去勞動來創造社會財富從而減少、抵消、消除其行為對社會造成損失的影響。雖然這種方式可能因其行為性質的惡劣而得不到更多的、更為直觀的顯現,但對於更為殘虐的刑罰而言現代刑罰則達到了「物盡其用」「人盡其用」的目的,譬如在犯罪人改造過程中設立了減刑、假釋,從而激發犯罪人的能動性用以回報社會並鼓勵其再就業再創造,對社會生產力的推動更有積極意義。而前述的這些行為用一個文明的詞語來形容,便是「保障人權」。而這種保障人權的方式更具有積極意義。因為我們知道,在那個鐵牢籠里不僅有罪有應得的不法分子,也有含冤入獄的善良之人,保護不法分子的同時實際上也是在保護那些含冤之人。

以上。


因為現代刑法反對同態復仇,刑事審判一開始的目的就不是為了讓被告受到一樣的傷害。


因為我們和犯罪分子是有區別的,執法者也要對強制措施和暴力行為有清晰的認知。


法律的初衷是給人以警示,突顯社會的包容性,如果以牙還牙是法律的基礎,那豈不是社會的退步?當一個人走向絕路左右是個死那豈不是對社會危害更大?


謝邀,第一眼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就覺得沒有意義可言,無論評論區爭論得有多激烈,你就算爭贏了又怎麼樣?法律會因此而改變嗎?並不會,所以這種爭論完全是浪費時間且沒有意義的,唯一就是可以發泄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滿。其次就是法律絕對不會提倡以牙還牙的思想,所以酷刑什麼的別想了,不僅如此,以後法律的刑罰應該還會更加的人道,比如像經濟類犯罪應該都會廢除死刑罪名的,這是社會文明的進步。為什麼法律對罪犯這麼仁慈?當然最主要還是因為人權問題,以眼還眼的舊律法使我們變得盲目。總之刑法絕對不會有什麼酷刑之類的,我百分之百保證直到人類世界破滅的時候都不可能恢復什麼不人道酷刑。你們也用不著來和我爭論,我並沒有發表什麼觀點,說的全都是事實,你們如果真的不滿就找法律制定者爭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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