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犯罪份子審訊的時候為達到目的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承諾會做到么?

比如破冰行動中 蔡永強對毒販的審訊。說交代以後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還有林宗輝。

他們有清楚的犯罪事實 那警察對他們做出的承諾能實現么。

承諾實現就是對過去犯罪事實的放縱

實現不了就是單純的騙他們么? 好糾結


知乎警察標準答案:如果能做到的承諾,肯定會做到。當然有個前提,答應人家的事,做了不會對自己有妨礙,不違背自己的職業良知。

然後按照慣例,應該送上知乎新編的故事。但遺憾的是,故事沒有。

教訓倒是有。有答應犯罪嫌疑人幫打個電話的,結果造成泄密,使偵查工作陷於被動的;有承諾犯罪嫌疑人全部交待可以不追究某一項犯罪事實的,結果最後沒有做到被犯罪嫌疑人捅到檢察院的;有對犯罪嫌疑人承諾幫關照家人的,結果把人家老婆最後關照到自己床上的;有的承諾只要按自己說的交代交待就不會首先使用各種「刑具」,結果取的口供最後被檢察院排除非法證據,自己也被以刑訊逼供被抓……


歸根結底,還要看承諾的內容是什麼。

一般對案件辦理不產生影響的,嫌疑人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承諾,都會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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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是雖然只是燒飯的,主材料變不了,放調料和輔料的時候也有量化


問這個問題,顯然是沒有實踐經驗。答案很簡單,你可能想多了。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了解一下?


本人屬於小轉一枚,但是也可以聊聊這個話題,承諾有很多種,其實一線偵查員在審訊過程中許可權非常小,不大可能承諾什麼,有時為了案件順利,有可能會對不影響案件事情,表示可以向領導爭取,承諾大多屬於人文上的關懷,也有會承諾在起訴意見上爭取對其態度上有個正面評論,這種正面評價在辦理瀆職案件中會影響很大。


你只要知道警察的角色是什麼就清楚了,在一個案件中,警察只負責偵查,查明案件事實,而如何判案,則是法官的權利和義務。


承諾不存在的,誘供還差不多!


首先先解釋個概念:(偵查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做出的無法實現的承諾,以誘使其招供,是為誘供。

對於「他們有清楚的犯罪事實,警察對他們的承諾能實現嗎?」這個問題。具體要看是什麼承諾,假如說是「你如實供述,我會把你的認罪態度寫到起訴意見書中」或者「我會把你的立功情節寫到材料里」這種承諾是可以實現的。但是假如是「小夥子,你交代了,我就讓你回家過年」是實現不了的,這就是誘供。

這裡先看看電視劇里李飛對林宗輝說的。

在這裡林宗輝不是犯罪嫌疑人,李飛也未對林宗輝作出任何承諾。

再看蔡永強。

你不能把蔡永強的話當成承諾,他只是在陳述一個事實。


凡是不能以偏概全。

警察也有好人壞人。

孫小果就是讀的警校,差點人家也是個警察的。哦,孫小果的繼父和媽媽都是警察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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