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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規定殺死人質怎麼樣?

很多時候歹徒在無路可逃的時候經常要挾持人質,利用人質作為盾牌,甚至最後能夠逃脫出去。對於窮凶極惡的犯人,他們在逃脫出去後必定還會再次犯案,這樣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無辜的人受傷。

如果我們可以制定一條法律,在歹徒持槍或者用刀子威脅到人質的要害時,警方必須第一時間開槍,即使是在犧牲人質的情況下也必須這麼做,否則就會被嚴厲處分。

剛開始推行的時候肯定會殺死一些無辜的人質,可如果長久推行下去的話,應該就能使挾持人質這種現象不再出現,從而保護了更多的人吧。

我不知道自己的這個想法是否有可行性,希望各位不吝賜教。


人們創立法律並願意服從法律,目的之一就是保護自己不受他人侵犯,使自己的生命權保持存續的狀態。

如果法律可以打著保護更多無辜人的旗號,剝奪一些無辜人的生命,那就背離了人們創立法律的初衷。

也許有的時候,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我們的有些利益、權利會受到限制或者被犧牲,但是,被犧牲的利益絕對不可能是生命權這種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特別是現在連「法律是否有權剝奪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的生命」都成為了當前研究、討論的話題了,都有人質疑死刑了,怎麼還能存在剝奪無辜人生命的法律呢。


現在的法律應該已經允許了。在歹徒提出的條件不可能得到允許的時候(不要以為這個線很高,很多事情都是政府絕對不會妥協的,甚至諸如一輛公共汽車之類),合理推測歹徒一定會殺害人質,此時警察可以開槍。這不是一命換一命,這是緊急制止殺害人質的行為。


雖然擺不出大道理,但是我認為直接擊斃劫持人質歹徒,長期來看利大於弊。

要把「劫持人質行為就是找死」的觀念深入人心。

電影里的救人質太麻煩了。


純粹從效果上講,容易讓被害人家屬不報案。


立意就是錯的。

違反,最小武力原則,違法警察法關於使用武器的規定。

警察的目的是阻止犯罪,抓捕罪犯,法定只有刑法能夠審判罪犯,剝奪生命權,警察沒有這個權力。使用武器是不得已的行為。

對於犯罪分子都是如此,更別提人質了。


法律只不過是一種博弈規則,就是所有人的妥協,與正義無關。

如果你身無分文,你可能希望警察能殺死人質,這樣還能節省社會開支。因為你不會成為綁架對象。

如果你比較有錢,你可能不希望警察殺死人質,因為你被綁架的幾率比較高。

如果你富可敵國,你的保鏢非常多,你很難被綁架,所以你也有可能希望警察殺死人質。

那政府該聽誰的?誰說的都有道理啊。於是,政府想到了兩種解決方法 :

1.誰給的錢多聽誰的(專制)

2.誰的人多聽誰的(民主)

因為現在的法律是要保護人質,所以可以得出是第二類人左右了法律。又因為第二類人很少,所以得出天朝選擇第一種方法治國。


我認為可以從 「緊急避險」 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緊急避險是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之一,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比如:你在路上走,突然一塊大冰雹砸下來,路人甲見狀,情急之下把你推開兩米遠,結果造成你重傷。這時候他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一般來說這裡面有一個利益衡量:你要保護的利益要大於你將損害的利益。

再看您說的例子,歹徒劫持人質,警察要保護人質。如果警察殺了歹徒,相當於損失了歹徒的命,換取了人質的命。。。難道歹徒的命的價值要低於人質的命的價值?怎麼衡量?誰來衡量?

您提到 「對於窮凶極惡的犯人,他們在逃脫出去後必定還會再次犯案」 ,這個觀念是錯誤的,法律不能做這樣的猜測。您還提到 「即使是在犧牲人質的情況下也必須這麼做(槍斃歹徒)」 ,這更加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

另外,如果賦予 「警察在緊急情況下能槍斃歹徒」 的權力,那麼後果是很可怕的,極易導致被濫用。還有,不要太相信警察的槍法。。。所以,在我看來,樓主的想法是不可行的。我不知道香港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有時警察可以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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