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受刑年齡是否應該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


我贊同《刑法》中未成人的受刑年齡降低的觀點,主要依據: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大部分的未成年人身體發育越來越早。比如女孩子的月經初潮,在我國六十年代大部分的女孩子月經初潮在14-15周歲,現在是10-13周歲。未成年人身體發育早,心智發育也比較早。受刑年齡也應該提前。

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未成年人對社會知識的了解也大幅度提前,他們對社會、法律、科技、人文等知識的掌握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成年人。

總的來說,現在的孩子(未成年人)不再是我們心目中的孩子,而是成熟提前的孩子,對於他們涉嫌的犯罪行為,年齡段也大大提前了。降低未成年人的受刑年齡,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實施處罰,應該對《刑法》進行修改了。


肯定是應該。

問題是:

1、有沒有這個膽

國際社會怎麼看?洋大人怎麼看?

2、能否識別敵我

呃,整個法律界都炸了:「 法學理想 」、「 法律信仰 、「 精英政治 」、「 法治情懷 」、「 法學泰斗 」、「 璨若星河 」 、「 民族良心 」們,前門西大街、東交民巷、北河沿大街、朝陽門南大街們都強烈反對呢 ……… 連我們院里年輕的 「 程序正義,法律信仰 」 們都氣的鬧情緒,中午到馬路對面看胡適手稿流淚,私下給恩師發微信抱怨呢 ………

根據國情,12歲其實還是保守了些。

科學的說,10歲或11歲比較合適。


沒必要降低吧,犯了罪,勞教到成年,該怎麼判怎麼判唄,死刑減死緩對未成年不好么?


應該降到十歲或者十一歲


不應該,降至12周歲那12周歲以下犯罪該如何處理?私以為應該設置兜底性條款,對於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大、屢教不改者不設刑事責任年齡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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