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給未成年人增加死刑真的合理嗎?


結論合理,現在的人更加了化肥似的,成熟太早了

現在的人跟上化肥似的,長的太快庄天宇律師的視頻 · 1824 播放


合理不合理,取決於法律的立場。

如果我們要求的是報應,是讓做錯事的人付出代價,是復仇帶來的寬慰。以及為了降低惡性犯罪率的威懾。

是合理的。

但如果我們要求的是矯正,死刑就是不合理的。

這兩者看起來不衝突,有人說矯正可以矯正的,但罪大惡極的沒必要矯正了。

但實際上是有衝突的。

我們默認人能選擇自己的行為,也就是每個人都能選擇行善或是作惡,每個犯罪者本是有能力選擇不犯罪的。這也就是我們要求報應(復仇)的依據,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另一方面,人是被塑造的,被一定的家庭一定的教育一定的時代塑造出來的,其善惡是非的觀念是伴隨著記憶伴隨著經歷形成的。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有規律的(統計上),甚至可以說罪犯是一定的社會塑造出來的。(馬老頭也是這個意思)

人能選擇是否作惡,和人作惡是被其他因素塑造出來的結果。

乍一看似乎沒什麼矛盾,有人拿著客觀規律和主觀能動性就給解釋了,外因有影響,但人可以決定自己。

但人能決定自己,犯罪率為何會體現出統計規律?(有些極端的人得出結論,有些人天生就是壞坯。)

但我們又發現我們可以通過積極的行動(例如教育,普法,經濟發展等)降低犯罪率。(實際上已經很不錯了,未成年人犯罪率連續9年降低,惡性犯罪率連續20年降低。)

真正的報應立場,是人自由的行善作惡。無論你經歷了什麼教育什麼家庭年齡多大都不是你逃脫懲罰的借口。

真正的矯正立場,罪犯沒有責任。因為這是在一定的環境與遺傳中一定條件下必定發生的犯罪,責任不能施加於不可避免的過失上。

如果有人想搞調和,覺得兩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都成立,那很歡迎,真能調和出來也算是中國刑法學在國際上領先了。

我們的刑罰觀念在傳統上是傾向於前者的,殺人償命不是隨便說說的。

但後者在100年前就開始成為刑法理論的主流,而且有相對充分的事實和邏輯支撐。

我們怎麼選,倒車開不開。。

問題就在這裡。

按羅翔老師的話說,對未成年人不需要法律教育,需要的是道德教育。

這也和我的觀點切近,我不偷東西不是因為怕被抓,而是因為我認為偷東西不對。


程序法上給予未成年人一定程度的照顧可接受,但一刀切按年齡免死並不合理。

刑法第18條規定了針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針對精神病人的定罪量刑,是允許法官(本人直接或根據鑒定機構意見)做出個案判斷的,實踐中,也大量存在精神病罪犯以病情脫罪、減輕處罰或免死失敗的案例。那為什麼在17條針對未成年人的刑責要依據年齡一刀切呢?實際上在教育領域,針對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評估方法其實已經比較成熟了(至少不比對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評估更差)。如果一個未成年罪犯,對所犯罪行擁有與成年罪犯一致的認知,那刑罰就應當與造成相同損害後果的成年罪犯一致。

作為特例,如果可以通過鑒定評估手段認定該未成年罪犯認知能力確實遠不及成年人,或者完全缺乏認知能力的,才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否則,無論是對未成年罪犯的被害人,還是具有相同罪行的成年罪犯,都是不公平的。

而且,對於同處於未成年階段,具有與成年人一致的認知能力,且具有一定潛在犯罪動機的孩子,一刀切免死(也包括一刀切不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在縱容和鼓勵犯罪。


(自己抄自己,可能不完全對題)

我從未系統學過法律,不敢說多少歲適用死刑才合理。但是現有的法律顯然是嚴重不合理的。也許是時代變化,也許是一開始就存在不足,但是不合理是肯定的。而且迫切需要修正。

1、我覺得現在量刑的參考因素是最需要修正的地方。未成年人量刑時,似乎主要參考「年齡」,其次根據「罪行」。其不合理不言而喻。

但是考慮立法初衷,對未成年人特殊量刑是必要的。確確實實有很多青少年是因為「一時衝動」,或者被人教唆,或者某些事「想不開」,才犯罪的,動機並不十分惡毒。但一犯就是搶劫,販毒之類相當嚴重的罪行。對他們處以極刑實在過於冷酷。但是這裡的寬容不是因為他們年齡小,而是因為他們的主觀惡意遠遠不如犯下同等罪行的成年人強烈,對自己罪行缺乏認識,而且有更大的悔改的機會。所以,我覺得應當以主觀惡意作為量刑的首要參考因素,罪行次之。(例如一些國家的「惡意補足」。)

2、關於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問題,我認為這的確是少年犯更加值得同情的理由,但是否能作為減刑的理由則有待商榷。我在網上搜到的相關案例(大概只有嚴重的才會曝光,所以可能極不靠譜,請指正)中,絕大多數滿足至少下面三者之一:

  • 強姦(受害者往往也是未成年人,而且先奸後殺者極多)。
  • 惡意報復(常常是報復微不足道的小矛盾)。
  • 結夥霸凌。

無一不是令人髮指的惡行!但是同時又都明顯與「心智不成熟」高度相關(我以為性意識早熟與心智成熟相去甚遠)。無論怎麼看待他們的心智,「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對他人施以嚴重的、永久的、致命的傷害,滿足自己一時所欲:少年犯就算確實不知道這些行為「罪大」,也不會不知道其「惡極」!

在這些從原始時代就存在的道德問題上幼稚,與殘疾類似。參考危險精神病人的處理方式也是可以的,一個區別在於前者的精神疾病有可能隨年齡增長而自然康復。但是絕對不能在康復之前釋放。另一個區別是,被刑罰豁免的精神病人(聽說)是沒有自知的。「心智不成熟」的少年犯不存在這一點,應當先接受刑罰再考慮其它管制。

3、關於未成年犯罪司法體系。我覺得我國在這一塊做的也挺不錯了,但是面對無底線的罪惡……還是過於無力。我覺得至少應該存在長期單獨教育少年犯的教育機構,有能力提供體系完整的、無歧視的義務教育。至少應該對少年犯原先的受教育環境進行詳細調查分析,確定其監護人是否有資格繼續監護。絕大多數少年犯問題,首先都應該是教育出的問題,其次才是法律出的問題。對成年人刑罰體系稍作修改,就應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絕對不可能做到完善的。無論我的建議對不對,(看起來)要使未成年人犯罪能完全被合理量刑都相當困難,但是生在中國,我相信奇蹟。

4、至於死刑,我聽說有的國家的規定大概類似於「 n 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 xx 以上刑罰,但意圖利用此條款逃避懲處而犯罪者除外。」聽起來似乎有些矛盾,但我覺得很好。

學生黨的拙見。求指點。


不應該

  1. 對未成年人執行死刑違反我國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六條第五款和第六款: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公約原文: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2.shtml)

目前,減少和限制死刑已經成為世界人權保護的共識和潮流,中國沒必要在這一議題上成為反動派。而且「少殺慎殺」也已經成為中國法律屆的共識,一般在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諒解不會被判處死立執,傳統意義上的「殺人償命」已經被削弱。

2.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不足夠成熟

根據美國哈佛醫學院,美國國家心理健康研究所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神經科學系的發現,用於調節衝動控制和調節的大腦額葉和前額葉要在18-22歲時才能更發育完全。所以青少年通常具有更大衝動的傾向,作出不合理的判斷或推理,並不太了解其行為的後果。也因為它們的不成熟,青春期的孩子也更有可能被成年人脅迫和利用。

(資料出處:https://www.aclu.org/other/juveniles-and-death-penalty)

(圖片出處:http://vip.0730.cn/N_WebEditor/UploadFile/20085203945155.jpg)

由於不成熟與對法律的不熟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司法環節中處於更弱勢的地位。舉例來說,有幾個未成年人清楚警察問訊的時間最多為12+12小時,且自己作為未成年人在受訊時必須有己方成年人在場呢?

3. 中國現在規定的分層方法已經非常科學且便於實踐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4.從唯社會收益論的角度,處死一名未成年人對社會的損失過於巨大

(有空再詳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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