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該不該保護故意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18歲以下的人?


我國法律中涉及「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僅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不知道為什麼每次都是它躺槍。

一個三段式的論述: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也是未成年,因此法律也應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引申以下得到具體保護方式:本著教育原則,從輕從寬。

個人認為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屬於程序正義。

事實上,一部分未成年人蓄意挑釁滋事打架鬥毆額,確實是因為缺少正確教育,這一部分加強管教依然是好人。另一部分罪大惡極的雖然可能被放跑,但是長大之後怕是依然會犯罪進籠子,於是從紙面上看,這麼做也能實現結果正義。

另外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本身就不是什麼嚴重的犯罪,很懷疑提問者都動機。如果只是為了討論法律是否應該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為什麼不使用一些真正的重罪而是找了一個即使成年人犯下也很可能只走個調停就放過的罪。


依我工作多年來看,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應該保護,某些立法者和聖母想當然認為未成年人都是好的,只是心智不成熟才不小心走上犯罪道路。可是我遇到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他們自己都知道他們是未成年,法律保護他們,對他們會從輕處理,不管他們是否知道錯,並且大部分還是會繼續犯罪。


謝謝您的邀請。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園暴力?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具體的關鍵字應該就這些了吧。

說下筆者的看法。乍一看這個問主的問題,覺得很有意思,但是想想好像有點奇怪,然後陷入沉思?

尋釁滋事這不是刑法規制的嗎?打架鬥毆這不是治安管理條例裡面的嗎?這兩個跟《未成年人保護法》有著什麼關係呢?是不是問主和我自己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一法律就存在著誤解呢?帶著這樣的疑問,我翻開了未成年人這部法律。迎面出現的就是如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其中這裡面我覺得第三條值得我們去研究。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這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了刑罰或者處罰寬容呢?根據通讀《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本人認為不包括刑罰或者處罰寬容。這部法律更側重於對未成年人生存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的保護。

所以我迷惑了。問主究竟要問什麼呢?筆者冒昧揣測,問主是不是問的是:對於那些明知而故犯的未成年人,法律處罰是否不應當從輕呢?

如果是這樣的。那麼我國刑法中已然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筆者對於刑法規定中體現的人文關懷錶示同意。畢竟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等他們到了30,40歲的時候回首往事,再看之前,他們也會後悔,他們也會難受,他們也會心痛。

不禁讓我想到了這樣的經典對白:

」博德.瑞德,你因殺人被判終身監禁,現在你的刑期已經服滿40年,你現在認罪了嗎?」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先生."

」就是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嗎?是否做好了重回社會的準備."

"我無時無刻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深感內疚, 這不是因為我在這裡 (監獄),也不是討好你們(假釋官)。回首曾經走過的彎路,我多麼想對那個犯下重罪的愚蠢的年輕人說些什麼,告訴他我現在的感受,告訴他還可以有其他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是,我做不到了。那個年輕人早已淹沒在歲月的長河裡,只留下一個老人孤獨地面對過去。"

所以,給點時間,給點耐心,也許他們並不是無藥可救。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因為 未成年人 這個名詞的定義很複雜,,,光是用年齡作為標準肯定是有問題的,。


謝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應該保護,但是我也支持一種觀點,就是未成年人的年齡界定應該調整,應該下降了。隨著現代人越來越早熟,現在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有點不合適了。


我認為法律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但不能縱容他們犯罪,政府沒有搞清楚這其中的區別,直接一刀切減輕責任和負擔,在中國太正常了,將保護和庇護混為一談,讓一部分兇殘的未成年罪犯肆無忌憚造成極大傷害和惡劣影響,這感謝黨和政府寬大處置,只抓那些涉及利益的『罪犯』。


未成年保護法,應該保護好人和好學生,不應該保護這些違法亂紀的惡人,從小就這麼壞,長大了,豈不是危害社會,嚴懲不貸吧,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從小這麼壞,長大估計更壞


越來越多的校園暴力以及越來越多的未成年犯罪行為都是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後台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保護未成年人,這是毫無疑問!

只是現在的社會,怎麼去定義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未成年人」,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已!

現在是什麼社會呢?

早戀在小學,生子在初中,高中早成爹媽的也不少、、、

湖南邵縣三小學上殺女老師事件、、、

學校裡面層出不窮的打架、鬥毆、欺凌事件、、、、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需要注意的是,這也與我們90後不同,就個人而言,那時候儘管深受古惑仔的印象,個個都有嚮往江湖,稱兄道弟、拉幫結派,但是真正在學校裡面動手打人的,我沒見過!

有矛盾,往往是叫囂:「你有種到xx等(校外)」

要打也是到校外(唯一的一次校內幾百號人的年級約架,最終在一個老師的驅趕下沒打起來)

為什麼呢?

因為那時候,沒人講未成年保護法。父母不講,學校也不講,渣渣學生更不敢講或者說講了也沒用。

但現在經濟發展了,大家的法律意識也上去啦!就開始講法律了,講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好事,也是文明社會進步的體現。

只是,我們的立法工作未做好,對未成年人的定義沒有及時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依舊停在十幾二十年前,這就導致了一個嚴重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現在孩子早熟+社會誘惑多+干擾多,同是小學生,現在的小學生可以說從各方面都吊打十幾年前的小學生,尤其是運用法律保護自己這一塊,尤為精通!

結果么?這種人越來越多了

捅死同學的14歲少年:反正我才14歲,殺人不必償命?

news.ifeng.com圖標

這些12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憑著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就敢恣意妄為!

因此,為了改變未成年人渣保護法的現狀,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怎樣定義「未成年人」已亟待解決啦!

「窮則變,變則通」時代變了,孩子變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應該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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