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支持針對死刑犯的」親手報仇「?
」親手報仇「當然不是指尋仇。
殺人者在經過正規的法律流程被判處死刑後,死刑執行時是否可以支持受害人親屬」手刃仇人「?如果不可以,為什麼?
受害者親屬要的是最終的結果。
如果把執行權利交給親屬,那要法律的意義何在?
受害者親屬先把犯罪嫌疑人殺了,然後說反正都是要執行的,效果一樣的。
不能讓受害人親屬直接成為了劊子手。
為什麼呢?為了維護司法,為了社會穩定。
為什麼不能由被害者親自復仇?即然死刑了,誰按不是按?被害者親自按下電椅按鈕有什麼不行?因為這樣做就賦予了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的力量優勢,在社會意識層面強化了被害者的自我意識。被害者的這個意識產生了:我也可以復仇!記住,這是社會規則中對於復仇行為正當性的支持。當復仇行為正當得到支持,那麼其形式就會走上失控的道路。死刑了親手執行是正當的,那司法不公的時候,沒死刑我可不可以自己執行死刑?在一個社會中(無論哪種社會,東方還是西方)都不能在司法或者社會規則賦予復仇(侵害結束而非侵害進行的正當防衛)正當性,當復仇本身被司法賦予了正當性,那麼就賦予了復仇的非司法手段以正當性,司法就構成了自相矛盾,其本身的權威性得到破壞,社會穩定的基礎也就岌岌可危了。
為什麼?因為這是法治的倒退,你所建議的是一種和同態復仇一樣落後原始愚昧的法律制度,法律存在的意義是減少犯罪,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不是變著法子殺人。死刑的意義是以殺止殺,為了保障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剝奪極少數人的生命。
需要努力完善的是保證死刑能嚴格依法判決,依法執行,不錯不漏(現在這方面做的還是很好的),以及每一個犯重罪的、逍遙法外的人都能被逮捕,而第二點可能還是任重道遠。這兩點是最重要的,然而並不是絕大多數網民可以參與、可以實踐的,可討論的內容也很少,所以很多人的關注點仍然停留在「該怎麼判」「該怎麼殺」。
魯迅先生說過(魯迅真的說過),中國人是喜歡看殺頭的。現在社會進步了沒有殺頭可看了,個別人就自己腦補,發揮自己血腥暴力的想像力來撫慰自己乖張暴戾的內心,還常常披著一層正義的皮。君不見,涉嫌毒販和人販子的貼子中,評論區里有多少人嚷嚷著恢復凌遲?憎惡人販子是對的,但絕不應該以這種形式出現。希望答主能認識到現在的法律比起舊社會先進在哪裡,懸崖勒馬,不要蛻變成那些嚷嚷著恢復凌遲的人中的一員。
以下為題外話
※人販子搶孩子,父母為了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算正當防衛嗎?
※合租的男房客半夜2次進到我房間,怎麼辦?
※滴滴姦殺案:誰在敲響階級喪鐘?
※如何看待利用私刑來懲治罪惡,維護正義的人?
※溫某某涉嫌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