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人系涉案情節嚴重但是已懷孕的婦女這種情況會對其減輕懲罰力度嗎?

1.如果是判決生效以後才檢查出懷孕,會對其受刑及執刑具體產生什麼影響?

2.對女犯腹中胎兒是否可以進行強制性人工流產還是任其誕生呢?


昆明301火車站暴恐案。案情夠嚴重了吧。

捕獲的恐怖分子中三個死刑一個無期。

為啥會有無期,因為懷孕。

名字叫:帕提古麗·托合提


1.生效後查出懷孕 理論上不減輕刑罰 但會改變執行方式變為監外執行 一般實例上監外的期限會是取整的2年 從她懷孕產子加生完之後一年哺乳期 如果哺乳期結束還有餘刑 沒其他特殊情況的話就會繼續收監了(我有見到過收監時上門帶人 被告人死拉著門把手上不肯走的)

2.孩子不會強行打掉 只能


不建議因為萬一所有婦女在懷孕時候詐騙,還組織了這種組織多可怕。這是反面


犯人系涉案情節嚴重但是已懷孕的婦女這種情況會對其減輕懲罰力度嗎?

會。

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

《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複》(法釋【1998】18號):對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1.如果是判決生效以後才檢查出懷孕,會對其受刑及執刑具體產生什麼影響?

如果判決生效後發現懷孕會監外執行。

2.對女犯腹中胎兒是否可以進行強制性人工流產還是任其誕生呢?

司法機關無權強制罪犯人工流產,故不能強制流產。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前司考黨來回答

首先,理論上,期間始於羈押,終於判決作出。懷孕解釋為懷過孕,流產也屬於。

其次,你所說涉案情節嚴重是實務用語,懷孕婦女能否享受到刑事訴訟過程中變更,減輕強制措施的權利,主要看社會危害性和是否具自傷自殘,是不是犯罪集團頭目,累犯等情形。

最後,要很好的理解這個制度,可以認為小孩是無罪的,不應承受太多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帶來的痛苦

第二個問題:哪會,要輔助誕生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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