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把一個人殺了,有罪。法律判他死刑,那麼法律也把這個人殺了,請問法律該不該判死刑?

如題


謝邀,看到您的問題可把我逗笑了。

首先你要知道法律是什麼?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

那麼請問?怎麼把社會規範判死刑呢?是把立法部門的人都拖出去槍斃還是把司法和執法機構都拉出去注射死?

況且和你的認知可能不一樣,法律不是殺人的工具,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工具

換言之,刑罰不是法律的目的,而是去保護你的權利的途徑

您的這種觀點很明顯是把人民和法律放到了對立面。

其次,如果按照您的觀點,正如公民沒有權力去剝奪別人生命一樣,法律也沒有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那麼同樣的,個人沒有權力剝奪別人的自由,也沒有權力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按照您這個神奇的邏輯我們把徒刑,罰金之類的刑罰都廢除算了,要什麼刑罰?殺了人口頭認錯不就好了?他要是不認錯還捅了你一刀怎麼辦啊?那也沒辦法啊,畢竟我們可沒有隨意懲罰他人的權力。

對於能提出這種觀點的人,我的建議是多出去走走,最好能到國內的農村地區(正常的農村,不用拿某示範村給我杠)住兩三個月,我國現在有八九億農民,這才是國情。在城市過著偽小資生活,吃飽喝足之後閉著眼睛在網上看到的中國,那個真的和國情關係不大。

一定要建立正確的認知,無論是對法律還是對社會。我不敢說自己的認知就一定正確,但是和那些坐在家裡看世界的人相比,肯定還是更有代表性的。

有知識性錯誤歡迎指正。觀點不一樣指出了我也不會改,謝謝。


很久沒看到廢死的討論了。當然,說法可能有點問題,不過核心思想是值得探討的。

國內因為廢死的聲音極其微弱,但是國外就不同了。題主這個想法其實和國外廢死派的某些主張很接近。

國外認為死刑在邏輯上存在矛盾,就是

1人權是神聖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人權。

2生命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

3死刑執行人肯定是在侵犯他人人權。

那麼就是一個悖論---究竟死刑執行人不是人呢?還是可以允許人權被侵犯?

這個邏輯也導致很多國家採取的辦法是,死刑宣判照樣宣判,但是會讓有赦免權的機關去赦免,從而達到廢死的結果。

當然還有其他論點,比如現在把廢死寫入基本法的德國,他們的說法是:

1國家有義務保護國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2國家的司法機關做出裁判,判決死刑。

這也是一個悖論了。

我不支持廢死,因為我們國家歷史。社會道德,等諸多原因,導致了廢死在我們國家沒什麼市場。最典型的一個,就是中國自古以來的一個基本法律,就是劉邦入關中的約法三章(以前也有,但是這麼明確的是劉邦)--」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從中可看出這三條是:1、殺人者要處死,2、傷人者要抵罪,3、盜竊者也要判罪!這個基本代表了幾千年來中國對這個的態度。

中國是個文明國家,不是血統或者民族國家。所以基礎就是文化精神的認同感。毫無疑問,約法三章是整個中國的基本立法精神,是中華文明的司法文明的基礎,否定這個,等於否定這個文明的基礎,動搖整個政治組織。所以看到廢死這個說法的中國人覺得無法理解,但是會本能的拒絕,就是這個原因。

我不支持廢死,更不支持用任何理由去動搖中華文明。相對廢死所帶來的利益,廢死所造成的傷害,是無可估量的。


殺人者殺人,是主觀逾越規則。

法律授殺人者死,是作為殺人者犯罪的懲戒,而非主觀性的殺死殺人者。

住客體不是同一類事物的時候。不應該用同一種標準作為準則。

同是法律是作為規範、懲戒之用,儘管不夠完善,但死刑仍需要存在。


。。。法律為什麼殺他?難道不是因為他自己的罪行嗎?處罰罪犯難道犯法?


殺人無罪(打仗的時候你去殺人還發你錢呢),在沒有法律授權時殺人才有罪。

法律也是授權了自己之後才殺人的,它有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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