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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禁止〕某種行為的原因是什麼?什麼樣的行為需要法律加以限制?

人們都知道殺人、綁架、搶劫是不可以的,法律會明文禁止。

世界上同樣有很多「有趣」的法律,讓人們感覺:「什麼?這也不行?」

嚴肅地說,一種行為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比如危害大多數人利益、損人利己)就應當被考慮由法律禁止?

立法的人員、機構是如何判斷一件事情(無相應習慣、好壞無法由「顯然」來判斷)是否需要由法律來加以約束的?


題主幾乎問了一個博士論文都寫不完的題主,實際上也基本上在問法何以存在這樣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正好有一點思考,分享出來,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為什麼會有禁止?我想還是可以從法律的歷史角度來解釋為什麼會這樣。遙遠的初民社會,原始人類本著對自然天然的畏懼(或者說塗爾干所言的消極崇拜或者積極崇拜),產生了一種圖騰制度,所謂圖騰,一方面是某種標識,另一方面更是某種塔布(禁忌)。這是源於人類對於某種行為的未知,引發一系列禁忌,認為觸犯這種禁忌會遭受懲罰,這種禁止性規範,是禁止的起源,也是法律的起源。

而隨著人類意識的逐漸發展,人類社會的規則越發細緻,出現了更加高級的宗教,禁止有了更加深刻的宗教基礎,例如早起中國的天罰觀念,而希臘神話中神的懲罰也屢見不鮮。宗教禁忌成為禁止的主要依據,侵犯宗教成為早期的主要犯罪類型。無論中西,懲罰首先就來自於神。現行秩序首先是神的秩序,然後人代替神進行懲罰。西周禮治、歐洲的早期自然法,都可以在這個範疇內解釋。

而隨著人類智性的發展,對宗教的反思越來越強烈,西方開始產生自然法思潮,這個自然法不等同於希臘羅馬時期的永恆自然法觀念,不是天然賦予,而是由人內在自發產生。更加強調人性的本真,例如霍布斯基於人性的幾個原則,就推論出了人類社會所有應有的規則(詳見《利維坦》)。那麼禁止就成為了人類的必須,在人性基礎上,人與人之間應當保留基本的尊重,如果侵犯這樣的尊重,就應當禁止,這也就構成基於個人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禁止觀念。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穆勒在《論自由》中就論證了禁止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必須有侵犯才能有禁止,也就是說禁止是基於保護人的目的。

而於個人主義之外,另有一種社會主義思潮發達而起,例如馬克思就認為法都是統治階級對於階級秩序的維護工具,也就是說,禁止是基於大型秩序的維護,這樣一個秩序由經濟基礎決定。社會之所以需要法,是為了維護一種既有秩序。這樣的禁止觀念一直在我們國家延續了下來。

也只能簡而言之地講這點了,但是主要想說,所謂觀念,也應該是歷史而具體的,有時候沒辦法抽象而統一地談論,希望拋磚引玉有更多人討論這樣一個問題。


從憲法的角度來說,立法是民主的,因此法律許可或禁止的範圍是由民意決定的;立法又一定程度上是反民主的,因此保留一些非民主的成分來限制任意的民意


謝邀

算我求你們了,作業好不好自己寫?

按照我國法律的四要件體系來講,法律是為了保護法益不被侵害,規避危險而存在的。也就是說,現代法律的重點在於號召和警示作用,而非懲罰。

同時法律作為社會科學,有著一種「粘性」,法律絕不可能是斷裂的,必然具有著一定的延續性,這和自然科學有著很大區別。

你的作業可以圍繞這兩點來回答。

不謝


大陸法系統,政府說了算,說用十四條軍規玩死你,就用十四條軍規玩死你,判例法系統,習俗說了算,人類歷史上出現過許多有趣的習俗,當時的相關法律如果沒有取消,就會延續至今,成為穿越滑稽劇。


中國有哪些法律讓你覺得「什麼,這也不行?」

最多就是「什麼?要判這麼重?」,或者「什麼,政府連這都管?」

如果一件事情,一個成年人,擁有正常社會經驗與智力水平,判斷為」行「,但法律卻認為」不行「。那這是一部惡法。朝鮮或許有,中國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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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太天真,感謝 @i wanne change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謝邀,答不了 ╮( ̄▽ ̄)╭


我認為,法律禁止的行為,應該是會導致喪失公平、會在涉事對象間形成不公正交互的行為。

法律,其宗旨是形成國家這個組織的共同行動綱領,法度,法紀,保障這個組織健康運作。違悖這些宗旨的行為,就是應該被禁止的行為。


違反社會公眾的利益的事情必須禁止,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一些事情也是需要禁止的。


公選課上敲幾個字。

(1).大家最熟悉的刑法

除了殺人放火搶劫這些大家都能接受的罪名。還有很多罪名帶有明顯的價值取向政府政策取向

比如台灣有一個「通姦罪」,好像是判一年(老師上課說的,我沒去查證具體條文(*/ω\*))雖然沒規定犯罪者的性別,但顯然是保護女性的,所以當時還為是否廢除這個罪名有過爭端。

以前英國法律貌似認定同性戀是犯罪來著(只是看過幾個因為同性戀而被關起來的案例,不太確定這是犯罪還是行政拘禁(???︿???))

有明顯政策取向的: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投機倒把罪,這個罪名包囊了好幾個現行刑法中的罪名,還包括好幾種已經合法化的經濟行為。

(2).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行政法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 (從狹義上講,這些不是法律)

這個的地域性就更明顯了 。在中國,除了立法法中明確規定由法律保留,不得由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行政法規都可以規定。其他國家我不太了解(*/ω\*)。

其實網上很多的外國奇葩法律中提到的「罪名」,比如接吻罪、充馬桶罪、喂鴿子罪什麼的,我覺得應該都是行政法範疇,很難想像刑法會規定這些東西,畢竟刑法有謙抑性,能讓行政法、民法解決的,刑法是不會管的。

(3).民法

民法的「禁止」不會有處罰,只是被禁止的行為無效(分幾種情況,可以大致上這麼理解),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補償(補償不等於罰款、收繳財產)。

在民法里各個國家的差別很明顯,尤其是物權法、商法。

總而言之, 很多奇葩的「法律」應該不是法律,而是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定。

至於當地政府為什麼要制定這些「禁令」(就這麼稱呼吧,因為不同級別的政府,同一政府按不同程序出台的東西名字不一樣),這是很有地域特色的,各地的經濟、文化、歷史、傳統風俗、宗教都不一樣,也很難講清楚。

希望有大神斧正(*/ω\*)


禁止的原因以及為什麼禁止都可以從立法目的和刑法功能來說

簡單說,就是行為規制和法益保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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