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被遺棄的孩子對自己的親生父母有養老義務嗎?

小時候父母遺棄了小孩。小孩被養父母養大。過了很多年親生父母失去了生活能力。找到自己的親生子女。那麼,那個子女有贍養親生父母得義務嗎?


法律意義上,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可以不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不過,法律並不禁止其自願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被遺棄的孩子對生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在他|她有養父母的情況下,需確定其與與養父母之間是否構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第一種情況,他|她與養父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係。依照《收養法》第15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另依照《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之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養父母在收養孩子時辦理了合法的登記手續,他|她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消除,對生父母不再負有贍養義務。

第二種情況,孩子與養父母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即孩子的養父母在收養其時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收養法》第15條、第25條規定,他|她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不符合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應當確認無效且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被生父母拋棄,是否依然應對其負有贍養義務,在司法實踐中,認為贍養義務不以撫養義務為前提,一般傾向於仍負有贍養義務。同時,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生父母確有困難時,親生子女本著寬容的精神,可在能力範圍內幫助生父母,使其安享晚年。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所說,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有互相撫養贍養的法定義務,和親生父母已經沒有法律上的贍養撫養法定義務關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從法律上可以不贍養親生父母,至於自己願意的話,也可以的,但這不是法律上的義務,是道德上的自願的。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見,在我國的法律中,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有的,不會消滅他的贍養義務


謝邀,請查閱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四十四條,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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