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湖北武漢開計程車,長期開夜班,車主開白班。10號當天告知車主,自己因發燒要休息,11號喝了些酒,凌晨3點起意,想開車去拉活兒賺些錢,但又覺得出份兒錢虧得慌,於是戴口罩頭盔偽裝用鑰匙開走拉活兒。
開了沒多遠酒勁兒上來,覺得沒辦法繼續開車,又怕車主發現有人動過車,拆下了計價器打算自己調一下,終於操作困難,遂放棄。於是把車開到自己住的小區,因沒車位便停在了對面的小區地下停車場,便回去睡覺了。
早7點車主不見車,便打電話詢問當事人,酒未醒又怕被誤會偷車,就說沒動車,不知道。車主報警
9點派出所打電話詢問當事人,他一看事情鬧大,鴕鳥戰術,索性也說不知情。民警要求他把鑰匙交到派出所,也照做了。
期間民警查看了監控錄像,確定是當事人開走車,13號傳喚,當事人自己到案,面對監控錄像,說了實情,遂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拘留期間,快遞郵寄來一套假車牌,當事人解釋說是為了逃避違章,當事人始終不承認是想偷車
警察還發現當事人有過配車鑰匙的行為,但鑰匙打不開車門,只是能插進去。
這個案件沒有啥爭議,而且還是盜竊既遂。
覺得有爭議之處,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題目描述就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發的,對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隻字未提,所以在這種信息殘缺的情形下,對此案的定性分析也存在風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企圖在盜開和盜竊上混淆是非,畢竟他已經是乘車主不備將車輛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而且還有偷配鑰匙、購買假車牌、偽裝樣貌、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行為,這些行為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是牽強的,以其所辯稱的心理狀態的描述無法做到自圓其說。那麼既然如此,這些行為只能被解讀為為著手實施盜竊的準備行為(配鑰匙、購假車牌)和具體實施手段(偽裝樣貌),以及得手後的掩飾隱匿行為(藏車、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而這一系列行為則清楚體現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更說明這並非臨時起意,而是蓄謀已久。
至於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我不清楚。兩方證據結合起來,應該是可以達到充分的標準。此時犯罪嫌疑人如還堅持題目中的自辯,個人感覺會有拒不認罪認罰的可能,在定罪量刑方面難以適用從輕減輕從寬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過那又怎麼樣呢?反正又不是我做了這些事,也不是我被抓啊。
大概率被定盜竊罪。
目前已知客觀事實證據均偏向於盜竊佔有目的,不具有盜竊的非法佔有目的很難通過一些證據來證明,尤其是在警方詢問時仍故意隱瞞,時隔兩日被拘留後才承認,檢方必然以盜竊罪起訴,至多通過辯護減輕至緩刑
能不能算盜竊罪,首先要看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我們來回顧一下第一部分案情:
10號當天告知車主,自己因發燒要休息,11號喝了些酒,凌晨3點起意,想開車去拉活兒賺些錢,但又覺得出份兒錢虧得慌,於是戴口罩頭盔偽裝用鑰匙開走拉活兒。
由此可見,動車是未經車主允許,所以在這天晚上到案發,該車依然是由車主來佔有的,嫌疑人對於該車的佔有狀態是非法佔有。但是從案情來看,嫌疑人並沒有將該車據為己有的意識,僅是想開走拉活,然後趁車主不備再送回來,也就是說,嫌疑人非法佔有的目標就是利用該車拉一晚上活所獲取的財產利益。一晚上拉活所賺的錢能否達到盜竊罪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呢?根據以下量刑標準,恐怕不能:
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所以案情發展到這一階段,盜竊罪就被排除了,那由於後來車主開車白白轉一圈沒有獲得任何財產性利益,也不能構成盜竊罪未遂。
再看下一階段的案情:
早7點車主不見車,便打電話詢問當事人,酒未醒又怕被誤會偷車,就說沒動車,不知道。車主報警
這個時候考慮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還是:嫌疑人是否有將車據為己有的非法佔有意識。有嗎?此時是怕被車主誤會偷車才說沒有的,所以根本就沒想把車自己黑下來。所以,此時也不構成盜竊罪。但是通過供述的案情,該老鐵妥妥的酒駕,酒駕還出去拉活,也不道幾個菜喝成這樣,行政拘留是沒毛病了。
時時刻刻必須提醒你自己,喝酒別開車,開車你就破功了,老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