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盜竊罪嗎?有爭議的盜竊?

當事人在湖北武漢開計程車,長期開夜班,車主開白班。10號當天告知車主,自己因發燒要休息,11號喝了些酒,凌晨3點起意,想開車去拉活兒賺些錢,但又覺得出份兒錢虧得慌,於是戴口罩頭盔偽裝用鑰匙開走拉活兒。

開了沒多遠酒勁兒上來,覺得沒辦法繼續開車,又怕車主發現有人動過車,拆下了計價器打算自己調一下,終於操作困難,遂放棄。於是把車開到自己住的小區,因沒車位便停在了對面的小區地下停車場,便回去睡覺了。

早7點車主不見車,便打電話詢問當事人,酒未醒又怕被誤會偷車,就說沒動車,不知道。車主報警

9點派出所打電話詢問當事人,他一看事情鬧大,鴕鳥戰術,索性也說不知情。民警要求他把鑰匙交到派出所,也照做了。

期間民警查看了監控錄像,確定是當事人開走車,13號傳喚,當事人自己到案,面對監控錄像,說了實情,遂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拘留期間,快遞郵寄來一套假車牌,當事人解釋說是為了逃避違章,當事人始終不承認是想偷車

警察還發現當事人有過配車鑰匙的行為,但鑰匙打不開車門,只是能插進去。


這個案件沒有啥爭議,而且還是盜竊既遂。

覺得有爭議之處,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題目描述就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發的,對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隻字未提,所以在這種信息殘缺的情形下,對此案的定性分析也存在風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企圖在盜開和盜竊上混淆是非,畢竟他已經是乘車主不備將車輛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而且還有偷配鑰匙、購買假車牌、偽裝樣貌、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行為,這些行為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是牽強的,以其所辯稱的心理狀態的描述無法做到自圓其說。那麼既然如此,這些行為只能被解讀為為著手實施盜竊的準備行為(配鑰匙、購假車牌)和具體實施手段(偽裝樣貌),以及得手後的掩飾隱匿行為(藏車、私拆計價器、拒不告知車輛下落)等,而這一系列行為則清楚體現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更說明這並非臨時起意,而是蓄謀已久。

至於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我不清楚。兩方證據結合起來,應該是可以達到充分的標準。此時犯罪嫌疑人如還堅持題目中的自辯,個人感覺會有拒不認罪認罰的可能,在定罪量刑方面難以適用從輕減輕從寬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過那又怎麼樣呢?反正又不是我做了這些事,也不是我被抓啊。


大概率被定盜竊罪。

目前已知客觀事實證據均偏向於盜竊佔有目的,不具有盜竊的非法佔有目的很難通過一些證據來證明,尤其是在警方詢問時仍故意隱瞞,時隔兩日被拘留後才承認,檢方必然以盜竊罪起訴,至多通過辯護減輕至緩刑


能不能算盜竊罪,首先要看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我們來回顧一下第一部分案情:

10號當天告知車主,自己因發燒要休息,11號喝了些酒,凌晨3點起意,想開車去拉活兒賺些錢,但又覺得出份兒錢虧得慌,於是戴口罩頭盔偽裝用鑰匙開走拉活兒。

由此可見,動車是未經車主允許,所以在這天晚上到案發,該車依然是由車主來佔有的,嫌疑人對於該車的佔有狀態是非法佔有。但是從案情來看,嫌疑人並沒有將該車據為己有的意識,僅是想開走拉活,然後趁車主不備再送回來,也就是說,嫌疑人非法佔有的目標就是利用該車拉一晚上活所獲取的財產利益。一晚上拉活所賺的錢能否達到盜竊罪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呢?根據以下量刑標準,恐怕不能:

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所以案情發展到這一階段,盜竊罪就被排除了,那由於後來車主開車白白轉一圈沒有獲得任何財產性利益,也不能構成盜竊罪未遂。

再看下一階段的案情:

早7點車主不見車,便打電話詢問當事人,酒未醒又怕被誤會偷車,就說沒動車,不知道。車主報警

這個時候考慮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還是:嫌疑人是否有將車據為己有的非法佔有意識。有嗎?此時是怕被車主誤會偷車才說沒有的,所以根本就沒想把車自己黑下來。所以,此時也不構成盜竊罪。但是通過供述的案情,該老鐵妥妥的酒駕,酒駕還出去拉活,也不道幾個菜喝成這樣,行政拘留是沒毛病了。

時時刻刻必須提醒你自己,喝酒別開車,開車你就破功了,老弟!


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的口供細節可能會影響案件定性,初步分析有非法佔有的意思。

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對於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其中的佔有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或者說是指事實上的支配、現實的支配。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意味著被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左右財物,對財物的支配沒有障礙。事實上的支配不是根據物理的事實或者現象進行判斷,而是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


站在控方角度,分析是否成立盜竊罪應該從佔有出發,盜竊罪的行為特徵就是行為人非法將他人佔有以平和的方式轉變為自己佔有。本案中嫌疑人通過戴口罩偽裝的方式非法佔有車輛,並將車輛藏匿排除車主佔有,根據其行為可推出其具有非法佔有該車輛的目的。應此本案嫌疑人構成盜竊罪既遂。


假如案情所說屬實,那麼行為人對車輛因為沒有排除意思,即缺乏排除所有權人或其他有權使用人使用車輛的意思,只構成盜用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當然,實際如何論證行為人不存在排除意思,這才是爭議點.


原則上來講就是盜竊既遂。

當事人以非法佔有(計程車當晚收益)為目的實施了盜竊,並且形成了實際控制。

但是本案辦案情節輕微,危害較小,應該不作為犯罪處理,不過行政處罰應該是跑不了的。

至於盜竊車輛,當事人並無隱匿車輛等行為,法院應該不會才信。


應該定為盜竊罪。其中很可能影響最終被認定為盜竊罪的關鍵因素是:車主、派出所問他車的事,他都說不知道。會被認為是企圖非法佔有該財物。


按上述信息,基本上可以定盜竊。

盜竊和盜用的區別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排除被害人佔有的意思,即是否打算歸還佔有。

從「戴口罩頭盔偽裝」、「拆計價器」、「停在對面的小區地下停車場」、「否認動過車」、「購買假車牌」這幾點證據事實來看,已形成較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排除意思。

因此個人認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如果行為人的解釋可接受的話,那幾乎所有的案件都無法定盜竊罪---行為人都可以說是盜用。


盜竊罪是嫌疑人採用平和手段秘密竊取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本案客觀上嫌疑人確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物,關鍵就要看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目的是否能認定。

你的案情描述更多是從嫌疑人角度展開,嫌疑人對案件發展有諸多辯解,諸如偷開拉活、停不下車才放對面停車場……根據警方指控並且取得的證據,一個是汽車確實是嫌疑人偷開走,還偷配過鑰匙,後續你還補充警方新的證據,那就是拆掉了gps。嫌疑人的辯解卻缺乏相應的證據。案件的定性是看現有證據,警方認定非法佔有目的證據比較充足,嫌疑人目前的辯駁缺乏有力證據。

綜上,辯方後續應該圍繞排除嫌疑人非法佔有目的辯護,特別是找到偷車當晚上路載客證據,當晚自己小區車位確實滿了的證據。這些證據到手,嫌疑人偷車還去拉活、偷車想放自己附近就不具有盜竊的合理性了。gps斷電和假車牌就比較難搞了。目前證據來看,這個嫌疑人真的不是嘴上那麼清白。後面還是預備好有罪的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沒有自首和坦白,就看看之前沒有犯罪以及獲得被害人諒解方面是否能努力。


偽裝和偷配鑰匙,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徵。實際上也予以佔有,因此構盜竊罪。


根據你描述,不涉嫌盜竊罪,但刑事案件一般根據客觀證據推斷主觀動機,目前案件所有證據均指向存在盜竊故意,因此很難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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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存疑,有租車的關係,無法排出嫌疑人關於開一下的辯解,也無法僅從郵寄車牌推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且車輛屬於較為特殊的東西,車載一般都會有gps嫌疑人通過這種方式偷車確實存有疑點。


這個是不是盜竊在這討論沒有意義,主要是看當事人如何供述和辯解的,他辯解說辦假牌照是為了逃避違章,配把假鑰匙如何辯解題目中沒有描述,如果為了方便,怕車主有時候忘了帶鑰匙也說的過去,我覺得定性盜竊還是有些牽強,他畢竟是計程車司機,對計程車有管理和一定的控制權,把車開到自己車庫合情合理,只是處理事情有些腦殘,車主發現車不見了肯定會報警的,他居然還不以為然。但不想交份錢就是詐騙了,只是金額太少,總之該司機受點教訓讓他長長記性也未嘗不可


如果當事人說的都是真的,那當然不是盜竊。但他說的是真的嗎?

但是,我注意到,你列舉的都是當事人自我陳述,並沒有看到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他的說法。而警察掌握的證據,比如說快遞寄來一套假車牌,嘗試配車鑰匙。這就是他的這套說法解釋不清的證據啊。

在目前描述中來看,在這樣條件的證據下,這就是盜竊啊。雖然說,盜竊必須要有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但是法庭不可能根據當事人自己供述的想法來判定意圖,而只能根據證據判斷。否則,我偷拿某某某的錢,我可不可以解釋說只是想拿來數著玩玩。

更何況,這個盜竊可能連中止都認定不了,因為他沒有還車啊,車是停在自己小區對面啊。如果你只是想盜用,為什麼不還車?就算你是盜竊中止,那你也要歸還財物啊。警察找上門的時候,當事人沒有還車,也沒有向受害人承認。


不算盜竊。

盜竊是最核心一點是秘密竊取。

本案中,當事人有鑰匙,說明使用是得到所有權人授權的,也即最關鍵的秘密竊取無法構成。

嚴格來說,鑰匙是否給予他人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種自由——可以給也可以不給也可以在非約定時間收回;當鑰匙主動給別人的時候,就應該預見可能在非約定的時間使用的可能:所以,受害者應該對當事人在非約定時間用車的結果,自行承擔責任。

這就是客觀歸責中的「自我答責」理論:當結果是某行為人的作為導致的,且這個人是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這個人就應該對此結果負責。

綜上所述,也就一般的民事糾紛而已,頂多「不當得利」。


需要結合客觀行為來分析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再進一步斷定是否構成盜竊罪。不過司機大哥心也夠大的了。是不喝完酒了覺著道兒寬。。先拘起來是沒錯了


你問的是這個案件的定性問題,先來看刑法對盜竊的定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前半句)。已經告知車主自己明天不開了,交出了一定時間的使用權,沒經過車主同意,或者事先沒告知車主,又把車開走停到車主不知道的地方,又不承認是自己開走的,導致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就算非法佔有了。而且還有配鑰匙的行為加重了嫌疑。你認為有爭議是因為你覺得當事人不是想把別偷走賣了,只是悄悄開開而已。


提問中談到的幾點細節,我詳細的看了一下。基本上可以斷定適用盜竊罪無疑。


個人認為不能定為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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