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如何劃分?

認識剛離婚的妹子,最近很鬱悶。簡單描述如下:

妹子是高管,收入不低;前夫自己開公司,奈何好高騖遠,開了一個倒一個,沒賺錢還負了不少債務,連妹子的首飾都賣了還債。

其前夫家裡比較有錢,有數處房產,應該說還掉債務綽綽有餘,不過都在其公公名下。

離婚後,他公公認為其前夫的債務妹子也應該承擔,妹子離婚時一分沒拿,不過即使將夫妻房產賣掉,債務還是不夠,因此其公公提出要妹子歸還未能償還債務的1/3.

請問在法律上她前公公的訴求合乎法律嗎?從直覺上感覺好像不對,但細細想來,法律上似乎也有道理。

請了解法律的大俠解惑,多謝。


時間就是生命,加上我也比較忙,針對你的情況我給出了相關類似情況的三條路(忙的話可以只看加粗的黑體字就行了):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那她前夫開公司是不是共同債務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是分割線...............................................................................

所以第一條路:首先看妹子是否有約定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從你的描述中可知並沒有類似約定。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樣如果妹子可以舉證她前夫的債務是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或者是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的妹子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顯然妹子的前夫不是屬於上述情況不過法律不是還原現實中的事實,法律只是回到法律認為的現實,因為法院評價的基本都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所以要是可以舉證證明也是可行的這是第二條路

.............................................................人家還是分隔線哦..........................................................

最後妹子想不要承擔責任只能從共同債務上入手了,這是第三條路也就是證明妹子前夫公司的欠的債務不是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關於這點以我自己的執業經驗看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二 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三、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給江蘇高院的答覆中說到: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我還是分割線..................................................................

給你簡單點翻譯哈:第一:妹子的前夫負責舉證其公司個人的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妹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當熱妹子可以提供證明前夫公司的所獲的利潤和債務等是妹子前夫個人所有並且是個人使用,比如從來沒有用來貼補家用,妹子也沒有花銷這部分錢等這樣是最後的;

第二:妹子要證明自己不知道前夫所借的債務,也不會同意前夫的借債行為。

當然具體訴訟中就要看妹子收集到那些證據了,分別採取不同的訴訟策略,找個有經驗的律師這樣你的勝算會大些,所以還是有迴旋的餘地的。

這就是類似情況的三條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祝:生活愉快!


瀉藥。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的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個抗辯事由:

夫妻雙方簽有協議,約定各自財產債務自負,且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有此項協議的。那麼非借貸一方就可以不承擔這個債務了。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位女士確實需要還債。但問題是都離婚了,財產問題早解決了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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