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見義勇為案通報出了,「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對此大家怎麼看?


騙鬼的答案

不起訴決定的前提是構成了違法或者說是犯罪的行為

必要限度?從我的角度看,損害結果和正當防衛的限度不能混為一談啊。案情了解不多,但是好像就是踹了一腳吧?踹一腳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但是用腳踹的行為超過必要限度了嗎?

什麼叫超過必要限度?他跟那強姦呢,我瞅見了,拿著40米的大刀一下子給他砍成兩半了,這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同時,針對強姦行為可以行使無限正當防衛權啊!!!!!

在本案中,未遂就不是強姦嗎?不考慮未遂的因素是什麼嗎?非得等到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才能無限正當防衛?真是小母牛上天啊!!!

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有人想殺我,隔壁身高一米九的精壯男子非要等到40米的大刀把我砍兩半才能防衛?

正當防衛的本質本來就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或者是繼續造成損害後果。。。

真不知道這個不起訴決定是怎麼做出來的,真的是太扯淡了!這個案子不改,以後我是不敢見義勇為的,萬一見義勇為推了人家一下,人家摔倒磕出了腦損,我這也是防衛過當了!!!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趙宇的見義勇為行為是防衛過當,應承擔相應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但出於對社會公義和善行的維護,因此檢察機關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不用上法庭了,但不代表他沒做錯。

如果趙宇後續維權不能改變這一結果,他還可能面對施暴男李某的經濟索賠訴求,而且基本不賠不行。


怎麼看,依法辦事很難嗎?如果是防衛過當,就應該給那個受到傷害姓李的傢伙民事賠償,該咋判咋判跟輿論有啥關係。不是違法的話,怎麼研究做出的刑事立案,那幾天羈押給不給賠償?給趙道不道歉?咋了?公安局是立法執法判決權利化為一身的了啊?法律法規想咋玩就咋玩,想咋判就咋判了?


實際上,就是和稀泥了。什麼叫正當防衛導致的防衛過當?還出於對對公共道德的保護。是不是可以理解為,要不是沒有輿論的傳播……估計又是一起冤案!

法院最想維護的,不是法律的公信力,而是法院自身說一不二的威嚴罷了!


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等於給事情定調,這樣公安拘留措施就沒有錯了,然後情節輕微,檢察院酌定不起訴,這樣官家對上對下「圓滿」交代了,自己都沒有毛病。


能給你認定為正當防衛免於起訴已經託了輿論發達的福了,知足吧。要是過去輿論不發達的時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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