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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人如果被冤枉坐牢,但他卻越獄跑出來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他還有罪嗎?


我負責任的說,如果行為人系冤假錯案入獄,無論是從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上講,行為人自身都不構成脫逃罪。

現代刑法理論講期待可能性,簡單來講,你不能指望一個確定受冤的人去履行不屬於自己的刑事責任,這不符合常理,不為有通常判斷能力的一般人認同,所以刑法不強人所難。

我國司法實踐中,我尚不知有類似案例,即便有也是無罪釋放所以不為人知也很正常。美國司法實踐是必然不構罪的。

但是,也存在脫逃罪的情況,不是行為人本身,而是假定有幫助犯的情況下,幫助犯是構罪的。

如果幫助犯系監獄看管人員,則成立瀆職罪,這應該不需要解釋;如果幫助犯系監獄外人員,比如行為人親朋好友,則成立脫逃罪的幫助犯(存在爭議),因為監獄外人員比監獄內人員有更加充分的條件去使用合法途徑解決問題,所以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前罪赦免,後罪脫逃罪。被人打了一拳,不是你可以捅他一刀的理由。


第一個答案說的很對,我補充一點:甲打了你一拳,你不能去捅乙一刀。

被冤枉可以申訴,但是你不應該去破壞監獄的制度和法律。


首先,如果是冤假錯案,不是必須通過越獄才能證明清白。據我所知,被判決有罪服刑的罪犯在監獄中認為自己是冤枉的,是可以寫申訴材料通過監獄直接送達給檢察院的,並非入獄後就與世隔絕了。 另外罪犯的親屬和好友也是可以通過向檢察院申訴而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所以越獄不是必要的途徑。

若真的像題主所說,通過越獄搜集證據或者自己抓到罪犯自證清白。首先,前一個罪有證據證明是冤假錯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被告還能申請國家賠償。但是關於越獄行為仍然是應當收到處罰的。因為當你在監獄中時,你被依法定罪量刑的被告,法律上的罪犯,應當遵守法律和監獄的管理制度,你的越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監獄的管理制度,破壞了公共制度,在法學上稱之為「侵犯法益」,並且你主觀上有相應的認識,所以是構成越獄罪的。只不過根據情節應該會輕判。


居然有人邀請我

我只能說,現實當中這種操作基本不可能。分分鐘讓抓回去


越獄這事在沒能證明清白前,可能把自己推向更絕望的深淵。電影電視小說看看好了,實在操作我覺得對普通人來說不容易吧。

至於證明清白這事,因為是法律把人送進監獄的,大概只能從這方面去著手了,也的確有人做到了,而這樣的人要不是自己學習能力強,在獄中自學成材,就是有個厲害又良心的律師。

再怎麼說,要證明清白還是要經過上訴,庭審這些程序,所以在獄中去申請和越獄後去證明再上庭,我覺得前者風險小點吧。


謝邀,但不研究刑法。。。唯一的判斷是越獄行為應該是單獨評價的


謝邀,他所有的問題都要和越獄分開來講,無論你是否被冤枉,都不是你越獄的理由,在沒有洗清冤情前,你是屬於在服刑人員,逃脫罪是此類人員的專有罪名,不可能被免除處理。如你所說情況的話,因情況特殊,應該會做酌情減輕處理。


同意樓上的說法。是否證明清白是一回事,越獄的行為另當別論,和之前的罪是否清白沒有關係。


越獄不是罪嗎 小哥哥


贊成幾個高票答案,解釋的基本很清楚了。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你"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啥司法實踐還給你說司法實踐純屬考試考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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