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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有哪些「之前一貫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後來被一個人或一個案例糾正過來」的例子?


大一法學生,剛學了憲法,我覺得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應該算一個吧。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此案發生於1803年。

該案起因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的最後一天(即1801年3月3日)午夜,突擊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亂有17份委任令在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同時兼任首席大法官)卸任之前沒能及時發送出去;繼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讓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將這17份委任狀統統扣發。威廉·馬伯里即是被亞當斯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命為治安法官,而沒有得到委任狀的17人之一。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狀不到、並得知是為麥迪遜扣發之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審理該案的法官約翰·馬歇爾,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決該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因違憲而被無效,從而解決了此案。

從此美國確立了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最高法院確立了有權解釋憲法、裁定政府行為和國會立法行為是否違憲的制度,對美國的政治制度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新鮮出爐的案例:

備案審查制②|公民潘洪斌:他的一封信推動一部地方法規修改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16351

……「這封來函對潘洪斌來說,就像是一件晚到的元旦禮物,兩三百來字的內容,他反覆讀了四遍,用手機拍照後,把原件收藏了起來。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條例的決定。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了這一決定。

相比原條例,決定刪除了「將外地電動自行車押回原籍,並由當事人出託運費」的規定,還規定「對違反限行規定的,先處罰款,拒絕接受罰款的,扣留車輛」……


瀉藥。

抱歉不是法律系的,回答並不專業。

朱棣之前中國古代法律界都認為極刑是誅九族,直到方孝孺,,,,,,,,


法學新生,在憲法課上聽老師舉過例子,具體事件百度可知。

孫志剛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的外來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次日,孫志剛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裡,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於3月20日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這一新聞事件被稱為「孫志剛事件」。此事件雖經官方聲稱為收容所員工犯罪的個案,卻引發了中國國內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中國政府之後頒發新法規,廢除了廣泛被認為是有弊端漏洞、並有違憲指責的收容遣送制度。


不得不提南京的彭宇案,這事一出,興起了一個產業。。。


等著想想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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