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別人用槍指著頭叫我去殺另一個無辜的人,不殺就開槍打死我,那麼我殺了無辜的人之後,會怎麼判刑?

無辜的人殺了的情況以逃過殺人等方案,主要是想知道這種情況下被迫殺人屬於什麼罪


你這問題讓我想起了電影《解救吾先生》。

對於在被脅持的情況下做出的殺人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區分來看:

如果被脅持者當時被犯罪分子完全控制,完全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沒有選擇的餘地,則成立犯罪阻卻事由,依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法律不強人所難,被脅持者此時相當於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由於被犯罪分子所控制,自身沒有意志自由,因此導致其殺人行為的無責性,應由犯罪分子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若被脅持者當時尚有選擇的自由,則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依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其不起訴。


有個真實的案例,只記得大概情況。一個人剛考上檢察院的大學生工作沒幾個月,路上走著走著莫名其妙地被幾個歹徒劫持了帶去窩點。原來歹徒之前劫持了一個女的,輪姦了以後。就想試試看再綁個男的去強姦那個女的,肯定很好玩。也可能這一對男女是男女朋友關係被一同劫持。反正這倒霉蛋是被人用刀逼著那啥了。最後因強姦罪的量刑一般情節的為三至四年,又是脅從犯,可以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但開除公職。

補充一下,很多知友都問到底這種情況下能不能「強姦既遂」。這個我想,這個案例最大的作用是作為引子或例子,不是在於這個沒法回答的問題 。是感覺到還真有這樣匪夷所思看了想笑。不過他和那個女被害人其實太倒霉太可憐了。尤其有知友說最後還逼著他殺了那女的,令人髮指了。我還是覺得同情是主要的。


恰巧有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件——「魯榮漁 2682 號」慘案。


11 名船員指使和被指使殺死了 22 名同伴。因為,只有手上沾血,才不會被殺。



這個「用槍指著頭叫船員們殺人」的就是,劉貴奪


劉貴奪

劉貴奪
劉貴奪


而「被指使者」: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等人,連同主謀劉貴奪被宣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注意,涉事的全部 11 名船員,都被判「故意殺人罪」,只不過有的是死刑,有的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崔勇)、有期徒刑四年(項立山),依具體情節而定。


聽說過這個案件的,都知道這個帶血的故事多麼黑暗、慘烈、離奇。


在「用槍指著頭叫船員們殺人」的指使者劉貴奪,命令馮興艷去殺人時,馮興艷回憶道:


馮興艷動手時有些猶豫,但一想到「這是劉貴奪安排我乾的事,我不好好表現的話,自己就有危險」。

以清除「造反派」為目標,一夜的殺戮,劉貴奪和包德似乎仍未解恨。


第二天一早,包德和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雙喜、黃金波在舵樓吃早飯,包德再次提出要殺吳國志、陳國軍、薄福軍。


「梅林盛、馮興艷、王鵬、丁玉民還沒有殺過人,必須讓他們手上沾點血。」包德說。這個大老粗肯定沒讀過《水滸傳》,但是,中國綠林文化中的「投名狀」故事,卻是盡人皆知。包德就是要用這三條人命,讓實際上已經是同夥,卻沒有殺人的四個人手上沾血,結成牢固的血盟關係。


「吳國志是王永波的老表,小薄叛變我們了,都該殺。」劉貴奪像是要給自己殺人找一個理由,「殺老陳幹啥?」


「老陳也跟大車走得很近,每天都在一起嘮嗑,造反指定少不了他。」包德斷定陳國軍就是大車溫斗一夥的,必欲除之。


「那就殺吧。」劉貴奪簽發了「死刑令」,「把他們單獨叫出來走崗,到船尾那裡殺了扔海里。動作乾脆點,別拖泥帶水地被人看到。」


丁玉民沒有固定使用的刀子,劉貴奪找了一把刀給他。四個人受領殺人的任務後,都沒有說話。這個時候,提出不同的想法或者拒絕執行殺人的命令,後果恐怕是災難性的。


但是,實際情況是,這三個人並沒有立即被殺,而是在當天的三個不同時間段分別被殺害。


布置任務後,王鵬一直在舵樓值班。上午十點鐘左右,黃金波上來叫他:「劉貴奪讓你去船頭。」


王鵬趕緊下去。他看到,在船頭甲板處,劉貴奪和包寶成坐在那裡,劉貴奪正在問包寶成家裡情況和住址,他把本子和筆遞給王鵬,讓他記錄下來,然後讓包寶成回宿舍。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細節。。說明包寶成開始作為包德的人參加了最初劫船的外圍行動,卻未參與後來的一系列殺人,並且還成了劉貴奪懷疑的對象,遭到盤問。


劉貴奪審問包寶成時,黃金波和劉成建站在旁邊,包寶成走後,劉貴奪讓他們把陳國軍叫來。平時被船員們習慣性地稱為「老陳」的水手長陳國軍,神情緊張地坐在劉貴奪對面的甲板上。


劉貴奪先是問了陳國軍家的地址,妻子姓名等,讓王鵬記在筆記本上。「你上船之前帶錢了嗎?」


「沒有。」陳國軍回答。


「有卡嗎?」劉貴奪說的卡是指銀行卡。


「沒有。」陳國軍說。 「你站起來。」陳國軍不知所措地站起來,劉貴奪做了個手勢,說,「你自己下去吧。」


陳國軍站在船頭,惶恐地看著眼前的劉貴奪。他不想跳海,這位來自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的農民,蒙古族人,家裡有妻子和一個女兒。老陳平時在船上負責給船員釣上來的魷魚過秤,然後記錄下來,報給船長。他性格溫和,在船上人緣極好,此刻卻被劉貴奪逼著跳海。


見陳國軍還是站在那裡,劉貴奪上來拽著他的胳膊,將他從船頭推入海中。看著在海浪中一沉一浮的陳國軍,劉貴奪從王鵬手中接過筆記本,轉身向舵樓走去。


劉貴奪為何要殺陳國軍,沒有人能夠說清楚。


恰巧有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件——「魯榮漁 2682 號」慘案。

11 名船員指使和被指使殺死了 22 名同伴。因為,只有手上沾血,才不會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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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選專欄

太平洋大逃殺:刷新中國航海史的暗黑紀錄

郭國松 著名法律報道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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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是無罪。

從間接正犯的角度說,被劫持人被拿槍堵著,生命受到非常緊迫的威脅,完全失去了自由意志,淪為兇手手中的殺人工具,與兇手直接開槍殺人無異。

從責任層面說,應是缺乏期待可能性,沒有罪責。在生命受到緊迫威脅的時候,一邊是不殺人但要喪失自己生命,一邊是殺人可以保住自己生命,這種情況下不能期待被劫持人做出合法的選擇,「法律不強人所難」。


有人非要杠間接正犯說的是持槍那個人,說被劫持的人是避險過當。請問什麼是正犯呢?正犯是啥意思呢?被劫持的人有沒有責任不呼之欲出嗎?典型的沉迷於高深理論,卻忘了基本刑事概念。


又有人杠自由意志的問題,說還有選擇咬舌自盡的自由。杠精本精無疑!

刑法對人的要求如果是高尚的、利他的,那就不會存在緊急避險、缺乏期待可能性等制度了。「法律不強人所難」正是承認了人的利己性,法律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是董存瑞、黃繼光,這是不現實也是違反人性的。你可以去高尚,但是不可以要求所有人都那麼高尚。

以上,本帖不會再更新,因為永遠叫不醒裝睡的人,同樣永遠也說服不了杠精。


由於脅從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強制,其並未喪失意志自由,最終參加犯罪的決定還是取決於其本人的意志。

因而主觀上有罪過,同時客觀上又以一定方式參加了共同犯罪,故對脅從犯追究刑事責任完全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也就是說,判刑還會判的,但是根據犯罪程度會有輕判或者免除懲罰,而殺人是重罪,並且脅從犯在定性上獲取寬大處理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需要證明的東西太多),在提干里說的情況下,能輕判就已經很不錯了,免除懲罰是非常困難的。

被逼殺人符合刑法中「脅從犯」的情形,但可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要看犯罪程度、犯罪手段,以及有無逃脫的餘地等因素(犯罪程度會看是否有虐殺,以及侮辱屍體等行為,有無逃脫的餘地這一點劃重點,假如可以選擇逃跑或有條件制度行兇者的前提下,依然聽從行兇者的安排去殺人,在定性的過程中會對脅從犯本人極其不利

顯然,即使在脅迫之下,殺人也屬於犯罪,殺人不能白殺,量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認定。

如果當事人當時屬於被直接威脅生命、且毫無其他選擇餘地的情形,最終是很可能被免於處罰的,這一點相信多數人都能理解。然而在是否「別無選擇」的問題上,需要充分的事實來認定(這一點是非常難搞定的一點,脅從犯人需要一個優秀的律師)。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不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其實按照影視劇里的套路,你殺了無辜的人之後,你自己也會被幹掉的。


案例分析題答案:無罪可能性大。因為題主設想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任何可能性不殺人,不能逃避、不能反殺、不能蒙蔽,法律不能期待行為人可以放棄自己的生命來保護他人。之所以不認為肯定無罪,理由下面會提到。

假設是真實案例:有罪可能性大。因為真實案件中,沒有人憑空設置各種條件,被人強迫去殺死另外一個人時,行為人依然有一定的自由度,首先擁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不屬於喪失自主意識的情形,喪失意識肯定無罪),只是被外界行為壓制,自由意志不能自由展現,這時候期待行為人突破外界壓制行使自由意志的可能性很低,如果行為人受脅迫去實施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行為(比如盜竊、搶奪),大概率是無罪的,因為法益與法益不是對等的,財產權低於生命權,法律對於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是沒那麼大,也就不會期待行為人突破壓制(生命受脅迫)行使自由意志。但如果是實施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法律不期待行為人可以自我犧牲,也不會允許行為人可以犧牲他人的生命。故,當行為人去剝奪他人生命時,哪怕是受脅迫,只要有很小的期待可能性(不去實施殺人行為),就不會作出無罪評價——歸根到底,生命無價且人生而平等,不至意志被絕對壓制時刻,不能選擇剝奪他人生命。

至於為什麼都說可能無罪或者可能有罪,因為同樣的情形下,法庭審理時的判斷不一定相同,可能認為行為人已經到了最後萬般無奈的地步,也可能認為行為人還有一定自由度。這是和證明事實、社會平均道德水平、法官個人思想等息息相關的,無法避免。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你說的這個情況,如果是一個真實的案例,需要看首先別人可能用來殺你的槍是不是真實的,你的主觀上是否可以知曉這個槍是真實的。其次,看別人的威脅是不是真實的,而且這種威脅是不是馬上就會實現。比如說,別人威脅你的時候開了一槍,逼你殺人。和笑著拿槍威脅你,這樣威脅的緊迫程度不一樣,判罰的結果也不一樣。

因此,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比如,

1,題主和女朋友一起出去旅遊,這是一次分手旅遊,題主和女朋友去了東南亞某國,在海邊被一群壞人盯上了,壞人給了題主一把槍,讓他幹掉女朋友,題主一槍幹掉。

這樣構成故意殺人,但是減輕處罰。

2,題主和女朋友一起出去旅遊,這是一次分手旅遊,題主和女朋友去了東南亞某國,在海邊被一群壞人盯上了,題主和女朋友都被綁起來了。題主被人用槍指著,要求幹掉女朋友。題主不肯,壞人空放一槍,題主嚇得不行,還是不敢開槍。壞人把槍塞在題主手機,瞄準好,又用槍對著題主的腦門,倒數3個數,題主開了槍。

這也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應該可以免除處罰。

總結,威脅的嚴重性,威脅的緊迫性都是定罪的依據。另外沒事別想這些亂七八糟的,現實有可能發生的是壞人把你們都幹掉,壞人才不會那麼多事。


我正好看過一個跟題主設定完全一樣的案例,剛才上網搜了一下,居然沒搜到最後的審判結果?

轟動宜賓乃至全國的「章英啟案件」, 當時的媒體是這樣報道的:

2015年11月10日,劉某等四人在翠屏區一小區電梯內,將富豪章英啟綁架致趙場鎮一出租房,並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

「章英啟迫於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進行殺害,並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之後將章英啟釋放回家準備贖金。」章英啟於11月11日凌晨4時許到宜賓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公安部門將4名犯罪嫌疑人陸續抓獲。

富豪受到脅迫而殺人事件所引發的討論中,核心爭議集中在富豪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上。是迫不得已且及時報警,應免於處罰?是脅從犯罪,應看當事人所受脅迫程度進行量刑?還是無論何種情況都不能為保全自身而謀害他人?

有一篇文章在討論是章英啟是脅從殺人還是緊急避險?

首富遭綁架後被逼殺人:脅從還是緊急避險

至於脅從犯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另外一篇文章,記者也採訪了相關法律人士:

聲音1 應看受脅迫程度予以量刑

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谷友軍律師對北京青年報(微信ID:beijingqingnianbao)記者表示,該案中富豪被綁架後被迫殺人,應屬於故意殺人,但系被脅迫犯罪,「具體還要看受脅迫程度量刑」。

谷友軍表示,如果該富豪是完全喪失意志、不得不為,則不用承擔責任。「比如不殺他就殺你,足以讓殺人者相信有此結果。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對本案而言,存在綁匪求財而不殺富豪的可能,至少不會先殺富豪,所以我認為免刑事處罰可能性小。」谷友軍稱,故意殺人罪原則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而脅從犯應減輕處罰,應在三至十年間,具體還要看其他情節。

聲音2 及時報案自首可以免予處罰

「富豪完全在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如果及時報案自首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完全可以考慮免予處罰。」曾代理過類似案件的四川曉明維序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雪松律師認為,受脅迫殺人屬於犯罪行為,「生命權平等,但如果當事人積極賠償並減輕社會危害性,應該考慮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聲音3 不能犧牲別人生命保全自己

有不少網友認為,儘管富豪是受脅迫,但也不能為保全自己生命而犧牲他人。「脅從犯罪也是犯罪,應受到懲罰。」

還有網友表示,雖然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但在法律上,人與人生命權是平等的,不能以受脅迫為理由,就不追究實施者的犯罪行為。

相關案例

2005年,幾名綁匪綁架了兩名女性,讓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殺死。其中一人不得已殺掉另一人後逃生,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協助抓獲了犯罪分子。最終,重慶一中院認定該女子為脅從犯罪,且有自首情節,有重大立功表現,遂免予處罰。

2008年,河南平頂山市一個犯罪團伙為敲詐錢財,強迫一名被劫持的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強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學生王某,又脅迫其用繩索勒住該女頸部致其死亡,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用于勒索夏某1000萬元。辦案的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某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此後,該犯罪團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納入犯罪嫌疑人範圍進行查處。

(出處: 富豪遭綁架後被迫殺人 保己和害人該如何選?

這個網址有更詳細的案件經過和相關討論,感興趣的可以自行查閱: 四川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綁架 受綁匪脅迫殺人

這個2015年發生的案件,2016年進行了宣判。2016年9月29日上午10點,四川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備受關注的綁架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岳某死刑,判處被告人陳某、馮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對四被告人各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至終身、沒收財產及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金。

出處:宜賓首富被綁架脅迫殺人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刑

但是我沒搜到章英啟的處罰結果。考慮到他是自首的並且因此警方才抓住了罪犯,而且死者是個女子,是家裡的老大姐,下面還有7個弟弟妹妹,死者自己有3個孩子,最大的才4歲,家裡經濟應該比較困難。有可能有章英啟給與死者家屬足夠的經濟補償而得到諒解。

文中所有資料出處:

首富遭綁架後被逼殺人:脅從還是緊急避險

富豪遭綁架後被迫殺人 保己和害人該如何選?

宜賓首富被綁架脅迫殺人案宣判 兩主犯被判死刑


我認為無罪。

被威脅犯罪,在社會中個體有選擇餘地的時候,比如有機會報警,應判有罪。

而當無法選擇時,其實已經脫離了現實社會,形成了另一個小的臨時社會,因此不再適用現代社會的法律。

荒島殺人案,這個案例假設就是這種情況,我認為類似。


之前回答已經說了,個人傾向在脅從犯和緊急避險中抉擇,更傾向緊急避險。

關於損害大小的比較,引起了一些討論。

我來補充下觀點,先看個例子:

二人同時落入大海,精疲力盡時漂來一根木頭,但這根木頭只能支撐一個人的重量。如果兩個人都抓住木頭,只能同時溺死。一個人抓住就可以獲救。結果呢,就是力氣大的那個人推開了對方搶到了木頭,獲救了。那個力氣小的,最後無力掙扎溺死了。

這種情況下,你不能指望一個一般正常人,高風亮節把木頭讓出去,一般人都會為了保住自己的命而爭搶木頭的,雷鋒就不再這裡評論了。

如果對於這樣的行為還作為犯罪處理的話,既違背了人之常情,又不可能實現刑法應有的目的。反而是以一種超高的道德標準作為是否要適用刑罰的錯誤做法。

再說一點,有人說被搶指著頭了,哪還有絲毫的自由意志,根本不用考慮脅從犯。

是的,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排除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比如被搶指著的人是個受過訓練,有豐富槍支使用經驗的人,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做出一些反抗自保行為(聯想美國大片,呵呵)。這也就是學界上關於二者自由意志方面的觀點。而刑事的原則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所以存在即合理,不能不考慮全部可能的情況,哪怕微乎其微。

最後一點。為何我始終傾向於緊急避險,更重要的是緊急避險是完全出罪的辯護,也就是說最終一旦獲得法院支持,是無罪判決。而認可脅從犯的基礎是,已經承認這是個犯罪行為,是有罪判決,只是處罰上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若我還在檢察院,是公訴人,基於職業習慣,可能會更傾向於脅從犯。但作為此人的辯護律師,我必須在緊急避險這一點上據理力爭,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無罪判決和有罪免罰判決,對於當事人的將來,是完全不一樣的結論。

2019.1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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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間接正犯毫無關係。

準確的說,只是在脅從犯緊急避險中存在著一定的不同看法。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兩個特徵:一是在主觀上不願意實施犯罪行為。二是客觀上是受到了他人的脅迫才參與犯罪的。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主要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

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兩者的區分在於,脅從犯的自由意志略大於緊急避險者。也就是說脅從犯有一定的自由選擇權利,而緊急避險基本處於沒得選的地步。

所以脅從犯的法律責任也是遠大於緊急避險人的。

這裡按照題主的意思是基本毫無選擇,所以個人傾向用緊急避險來出罪辯護更為合適。


這個問題挺有意思的,感覺是洞穴奇案的和電車難題的一個變種問題。

我不懂法律,只從我的邏輯上進行分析,我認為是有罪的,但是罪不至死。

因為被脅迫去殺另一個人,本質上說是我主觀上想去殺掉另外一個人,無論目的是什麼,這個罪是肯定有的。而法律應該會根據當時的情形,做出懲罰的一定的減緩,至於怎麼減緩,看法官和律師當時的認同。

從我的角度來看,這個我被脅迫殺掉另一個人而保全自己的性命,是我想要做的,主觀的決定和行為,所以要負責。別人犯錯(犯罪),不是我可以繼續「犯罪」的理由和借口。

因為換一個類似的場景,從某個意義上來說,殺人滅口也是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但是滅口這個罪不會因為被滅口人威脅而減輕責罰。

無論目的是什麼,連安樂死都沒有通過法律認定,所以無論任何時候任何理由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都是要被追究責任的。這也是保障社會安定的最根本的一條原則。

敬畏生命,敬畏死亡,才能讓生者過的更安心。

歡迎抬杠,從各個角度各種邏輯,互相碰撞,希望能夠得出更多的想法。


分享一個更極端的例子。

有女A夜歸,路遇劫匪,女A逃入山中,迷路。遇農戶敲門求救,老婦應之。讓其與其女B同屋。夜半,劫匪歸。知其母老婦收留女A,定計殺之。隔牆有耳,女A知,恐。回屋心生一計,與女B換床。劫匪半夜錯殺其妹B

問女A何罪?


從輕處罰,我記得有過案例,判刑四年。

好像是一條漁船發生暴亂事件,主犯殺了船長和好多船員,剩下的人要麼殺人,要麼被殺。有兩個人用小船逃跑被抓了回來,然後就讓兩個沒沾血的人殺了這兩個俘虜,不然就要被殺,後來這兩個人還是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有沒有罪要看你的身份,一般都是有罪的。有過妓女船員被迫殺人最後判刑的案例,也有過富商被迫殺人最後無罪的案例。


作為一個學過一點法律基礎的外行,覺得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

為了方便,此案三個人,用槍指頭威脅別人殺人的那個叫劫持者,被槍指頭威脅下決定殺人的叫被劫持者,被殺的那個叫路人。

討論前提:

1、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不應該為了一個人的生存犧牲另一個無辜者的生命

2、捨生取義是高尚的,而且不會產生法律糾紛(開槍殺人的劫持者判死刑就完事兒了)

3、劫持者、被劫持者和路人互相不認識,沒有其他糾葛,不存在黑社會交投名狀之類情況

當然這裡只是道德範疇上的,不能苛求每個人都能捨身取義,接下來就討論做不到的情況。

首先,被劫持者儘管是在被劫持的情況下實施了殺人行動,但依然說明他主觀上希望路人死,因為他認為路人死了才能保全自己性命(這個看法也有可能不是事實,比如劫持者拿的是玩具槍,但被劫持者信以為真,於是殺死路人);

其次,既然有此一問,我就姑且認為是被劫持者通過明確的故意傷害行為(比如刀捅、開槍、灌毒藥、澆汽油點火等等)直接殺死了路人,而不是其他比較曲折的過程,例如被劫持者持刀揮舞、碰巧路人有嚴重心臟病被嚇死,被劫持者以為給路人灌的是毒藥但其實是花生水但是路人花生過敏致死,或者被劫持者打算殺人、路人慌不擇路逃走掉進水裡淹死,乃至於只存在於司考中的各種極端巧合案例;

於是,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有殺人的行為,造成了路人死亡的後果,定故意殺人罪沒毛病吧?然後考慮其生命受到威脅,可以從輕或減輕刑責,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然鵝這個被劫持者就算不坐牢,估計也要在巨大的心理陰影里愧疚一陣子乃至後半輩子了,你說你反抗劫持者算正當防衛,反抗失敗被打死還能算寧死不屈,殺了路人算啥啊,以後還能睡得著覺么?怎麼面對人家的父母子女?你家小孩會不會被同學欺負有個殺人犯父母?……換了我的話寧可被打死得了,起碼死的心安理得。


偏個題:

這種情況在我這兒不會存在也不成立。如果一個人指著我的頭讓我去殺另一個人,那麼,我手上極大概率是有武器的。如果我手上有了武器,我會想辦法找機會幹掉用槍指著我的那個人,就算是我因此而喪命也沒關係。

因為,我不怕死!

我從來不覺得自己的命比別人金貴。我不會去殺一個無辜的人,這不符合我的自己的價值標準!我只會想辦法幹掉那個逼我去違背我自己信念的人。

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我可不想後半輩子生活在殺死了一個無辜的人的陰影里然後生不如死。我要為貫徹自己的信念,維護正義而活!


更新:

我之前的回答很簡單,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答案。因為法律不是一個固定標準。

通俗一點說,就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只有當某一觀點的人多了,或手上權力大了,就可以改變和制定法律。

奧斯陸爆炸案和於特島槍擊事件兇手安德斯·布雷維克被判了21年。絕大多數歐洲人都感激這個判決。而絕大多數中國人卻嗤之以鼻。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種爭論沒有結果,所以沒有意義。我不想改變別人的觀點,但我有自己的想法,就是被逼殺人也是殺人。

這麼佛性的回答,可這樣卻依然引來了很多人的爭論。那我就認真說一說。

我請大家說話前先思考這幾個問題,再來和我討論被逼殺人到底有沒有殺人應該承擔的罪:

如題,我們先改一改數量,被逼殺一個人有沒有罪?

殺兩個人有沒有罪?

三個人?

……

毀滅一座城市?

毀滅一個星球?

我們再換個角度思考,給「無辜的人」一點正面的背景,如題:

年紀:

被逼殺鄰居二大爺?

普通成年夫婦?

天真的孩子?

職位:

外賣員,計程車司機?

警察?

教師?

某國首富?

某國總統(我想說的並不是總統)?

是不是感覺都不一樣?你就算死鴨子嘴硬,法院也不會因為放了一個被逼殺鄰居二大爺的人,也放了被逼殺總統的人。換了花招,改了名頭也要弄死。

這不是空口白話,我說話有理有據。滿大街打架,可大家還記不記得那個成年後報復老師,把老師打一頓的人被判幾年?

公平?這世界哪來的公平?公平都是靠嘴粉飾的。那些善良的人,體諒被逼殺人的人其實才是對大多數人的殘忍,虛偽的正義,殘酷的公平。

被逼殺人不是一個沒有選擇的局面。而是你是選擇自己的生命,還是不做壞事的原則。

而且請大家注意題目並沒有說,你要殺的人,如果你不殺,也一定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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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問題最好有個時間和空間的概念。

法律也是人定的。所以隨著地域文化的不同,思想的變遷,判決結果都會改變。

我希望在殺人上是同罪的。因為我要是被人這麼殺了,我肯定是連他們一起恨啊。你怕被壞人殺就不怕被判死刑?這還是選擇問題嘛。


邏輯很簡單啊,有罪,可減免


有幾率被判處死刑,也有幾率被輕判。我覺得主要看有沒有證據能證明你是被逼的?你是否搶在案發之前就投案自首、戴罪立功?你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嚴重?受害者家屬是否相信你的說辭並且諒解你?引起的民憤大不大?這些都是影響法官判決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比如我看過的新聞,十幾年前的事情了,記不住名字,查不到原文,也記不清詳細經過了。

大概是:農村一個男人,因為某種矛盾而殺看了幾個人。

我對這個細節有印象:兇手去砍殺一個孩子時,鄰居老奶奶凜然不懼,護著孩子,罵他連小孩都不放過。兇手楞了一下就說算了。

然後他去砍別的人。

此時一個村民路過,就指責他,兇手就拿兇器逼著這個村民去砍另一個人。那個村民無奈之下,拿斧頭去把第三個人頭上砍了一刀,沒死,甚至也不是重傷。

然後在兇手繼續殺人的同時,這兩個村民都逃走了,動手那個還跟被砍那個道歉來著。

但是兇手被抓獲歸案後,那個砍人的以同案犯的罪名被判處死刑。

他女兒替父親喊冤,說本來是路過制止兇手的,而且砍得那個人也沒死,怎麼就判她父親死刑了呢?(我當時也是這麼想的,所以印象特別深)

申訴沒用,兇手和那個村民都被判處了死刑。(估計是兇手殺害了好幾個人,民憤太大了,而且警方正式調查時,被砍那個人不願意原諒)

我估計很多人要說這故事是我剛編的。那麼第二個案例,我有新聞報道來證實。

這個案例的主角全泓燕,就是當年重慶悍匪張君的情婦之一。

悍匪張君何許人也?當年可謂聲震全國。

張君(1966.08.05-2001.05.20),湘鄂渝系列持槍搶劫殺人案首犯。

上世紀九十年代,整整十年間重慶警方都憋著一團火,一個神出鬼沒的犯罪組織在這一帶連續搶劫殺人,警方屢次抓捕都以失敗告終。這個團伙的老大正是悍匪張君。多年來,他領導這伙犯罪組織曾縱橫數省8年,犯案十餘起,殺死、殺傷近50人。

在2000年9月被警方擒獲,2001年4月21日,一審判處張君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5月20日執行死刑。

張君的同夥中足足有五個是他的情婦!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直碧(女)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君發現這個女人身強力壯,頭腦簡單,遂把她變成自己的同夥。張君所作的多起殺人案,秦都是知情人)

被告人嚴敏(女)犯搶劫罪、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嚴敏是張君的第一個情人,但是後來張君認識楊明燕後,對嚴敏起過殺心)

被告人楊明燕(女)犯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包庇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年輕漂亮的楊明燕,是張君的真愛,張君為她與原配妻子離婚後娶了她,她還為張生下了一個女兒)

被告人全泓燕(女)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運輸彈藥罪、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這是張君學車時認識的的情婦,文憑最高,她曾是一名大學生。張君落網前跟她的通話被警方掌握,遂抓住了張君

一審判決後,全泓燕表現出極度的絕望,怎麼也不開口說話。在管教民警的教育下,全泓燕終於開口:「是張君欺騙了我。」

本來全泓燕有丈夫和一個小孩,但後來離婚。正當她感情受到傷害之際,一次張君坐進她的計程車,自稱是廣東的生意人,一副財大氣粗的樣子。幾下交談,便博得全泓燕的「好感」。

張君當時想學會開車,熟絡之後,他包下全泓燕的車學駕駛,並按「公里數」計費,他的瀟洒大度令全泓燕怦然心動。

全泓燕說,她並不是因為金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是張君強迫她沾上血案。

為讓全泓燕死心塌地跟他,張君便帶著全泓燕來到湖南,讓她「沾血」、「背命案」。

全泓燕在一片樹林中閉眼將一無辜男青年兩槍打死,這兩槍使她從此變得兇殘,並踏上犯罪的不歸路。

全泓燕說,她開槍殺人時,張君就在一旁用槍指著她,給她的感覺就是如果不開槍殺人,張君就要朝她開槍。

「張君的眼神兇狠,手下只要看到他的眼光,就會不寒而慄。」「張君至今仍然借了我兩萬多塊錢沒有還給我。」全泓燕說,是因為自己交友不慎交上了張君這個惡魔。等到知道張君的真面目時,由於無知已經陷得太深,不能自拔。

  在感情危機過程中與張君勾搭成奸的全泓燕,一審後面對死亡終於如夢初醒,告誡社會上所有女性:在出現感情危機時,要特別注意交友。「我之所以被張君利用,就是缺乏辨識能力。」全泓燕說,張君在利用你之前很會抓住你的心,就是子女做不到的事情,他也會做到。比如,她外出回家時,張君就裝出一副很「體貼」的樣子,給她端茶送水。

  全泓燕殺人當晚,張君給她講了自己搶劫殺人的故事,嚇得她目瞪口呆。張君威脅她說:「殺一個人和殺十個人沒有區別,都是死罪。今天你也殺了人,以後就跟著我好好乾,少不了你吃香的喝辣的。」

你看,當全泓燕第一次殺人後沒有找機會逃跑和自首、檢舉立功,而是死心塌地跟著張君後,她就再也回不了頭了。

張君的第5個情婦名叫陳樂,五個情婦中數她最年輕。也是唯一沒有被判死刑的一個。何以她能逃出一條生路?

實際上,陳樂一直不知道張君的真實身份,張君和她同居的時候一直自稱「陳強」。兩人開始同居是1999年底,距離這夥人被捕不到一年時間。

 面對辦案人員,陳樂始終否認她認識張君,說她只認識陳強。

陳樂向盛律師講述了她的經歷。1999年夏,陳樂在常德打工,朋友讓她認識了張君。在張君的誘惑下,陳樂與張君同居了,還把他當作未婚夫帶回家給媽媽看。那時張君已有三個孩子和一群情婦。陳樂的媽媽問她了不了解張君,陳樂滿口說了解。其實她連張君姓甚名誰都不知道,一直以為張君叫陳強,一口一個「強哥」。直到案發,陳樂被抓進公安局,都不知道張君就是陳強,還指望「強哥」娶她為妻。張君騙陳樂,陳樂自己騙自己。 

張君的確對陳樂好過一陣。此後,惡魔的本性就在陳樂面前顯露了。陳樂說她與張君在一起整日都誠惶誠恐。她提出分手,張君說那是等他死了以後的事。 

 1999年下半年認識張君到2000年「9·1常德大劫案」案發,陳樂竟然不知張君的真名,只曉得他叫「陳強」、「蔣總」。去年6月,陳樂遭到張君暴打,動了與張君絕交之心。6月28日,陳樂給張君寫了一封絕交信。可惜的是,寫了絕交信的陳樂並沒有決然地離開魔鬼張君,而且在張君犯罪集團犯下「9·1常德大劫案」後,包庇、窩藏了剛剛製造驚天血案的歹徒們。

陳樂講述:張君平時很忙,對自己管得也嚴。有一次張君回到家背了一個黑色的包,陳樂無意間打開這個包,恰巧被張君發現,陳樂被狠狠地打了一頓,半夜裡,疼的睡不著覺。

從此,張君不準陳樂亂碰自己的東西,並且在房間里修了一間密室,不允許陳樂靠近。在這裡,張君犯罪團伙多次開黑會,策劃血案。在陳樂家裡不僅搜出大量槍支彈藥,在她家的保險柜中還繳獲了幾十個假身份證及其他假證件。 

不僅如此,張君每次密謀作案,都不讓陳樂在場。其中一次作案,張君團伙在密室了商量了半天,陳樂因此在廁所呆了幾個小時。

因此如果不是被警方抓獲,陳樂可能還被蒙在鼓裡。

張君卻是真心喜歡陳樂,也正是因為喜歡,才對陳樂嚴加看管,每次作案都不讓她參與,陳樂也是張君所有情婦中唯一沒有被判死刑的。

  後來,張君在監獄裡與陳樂通了一次電話。張君說他真心愛陳樂不愛別人,他的生命進入倒計時了,今生做不了夫妻,希望兒子長大後娶陳樂為妻等等。陳樂聽了張君的話,頓時站立不住。對張君的切膚之恨,被他的三言兩語給消融了。

盛律師問陳樂,他真的只愛你一人嗎?陳樂點頭。盛律師氣壞了。他拿出張君與其他女人在豪華賓館開房的發票給陳樂看。陳樂這才再次醒過神來:「我拿我媽媽那可憐的養命錢接濟他,他卻拿去養女人。」

  經過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審理,陳樂除了對張君犯罪團伙有知情不報的嫌疑外,沒有發現她參與任何犯罪。對她起訴的罪名是「涉嫌窩藏罪」。陳樂最後以窩藏罪被判刑9年。

刑法規定,窩藏罪最高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年。這個判刑已經是重判了。

  2006年10月,陳樂被減刑4年提前釋放。據悉,陳樂悄然出獄後回到了常德老家,並隱姓埋名開始新的人生。據知情人介紹,陳樂在親友的幫助下已經出國。

陳樂的「絕交信」早已經讓受害者家屬原諒了她

  當年張君案中,有50多位受害者,對於陳樂已經出獄的消息,多數受害者家屬表示了相當的平靜。農業銀行常德支行一位受害者家屬告訴記者,陳樂並不是窮兇惡極的女人,她與張君的其他4大情婦不同,她只是受了矇騙,也沒有直接殺人,所以他們早就原諒了陳樂。農業銀行常德支行一姓胡的幹部說,陳樂提前釋放了,他們還是替她高興,衷心希望她重新做人,好好做人,不要有任何思想負擔。另一位姓羅的家屬則告訴記者,當年在案發前,陳樂給張君寫過一封絕交信,他們看後,還很為陳樂不值,早就原諒了她,只希望她從此好好做人,做個好人。這位受害者家屬還向記者提供了當年刊登在媒體上陳樂的絕交信內容:

看全泓燕和陳樂的結局對比,我們可以看到:

雖然兩個女人都是張君的情婦,且都是被張君暴力對待但又不得不從,

但是全泓燕殺了人,而陳樂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全泓燕知道張君的身份和殺人事迹,而陳樂不知情,她可能猜到了什麼,但是並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她知情,重判9年應該是因為張君團伙民憤太大;

全泓燕在殺人後繼續選擇作案,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而陳樂在案發之前寫過絕交信,顯然不願意同流合污;

我估計全泓燕沒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而陳樂得到了受害者家屬諒解。

種種原因疊加,全泓燕以命償命,而陳樂卻可以有新的開始。

資料出處: 悍匪張君背後的5個女人-生活日報數字報

魔頭張君昨償還血債 押赴刑場前接受獨家專訪(附圖))

出處 悍匪張君女友陳樂獲減刑提前出獄(圖)_新聞中心_新浪網

記者多次近距離感受陳樂_新聞中心_新浪網

最受寵情婦陳樂為何只判了九年?-生活日報數字報 最受寵情婦陳樂為何只判了九年?-生活日報數字報


記得以前參加過類似問題的討論。

這種以自身生命爲威脅的情形下殺害無辜者,其罪責由脅迫主體承擔,即脅迫主體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我們理解在此等情形下的不得已行爲。但是在很多時候,我們所面臨的選擇並沒有選擇。扗很多時候,這種脅迫殺人只能讓絕大多數人淪為殺人工具,持有冷兵器的數百人脅迫屠殺數千人此類。

在「你大清」入侵大明之時,如果大明官兵民不從賊,有著被死亡脅迫寧死不屈的風骨,也不至於做奴才而不可得兩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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