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高於道德還是道德高於制度?


從應然來講,二者不存在誰高於誰的問題,只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表達形式。換言之,二者在應然層面可以達成一致、關係和諧。

制度和道德都不是空穴來風,立足於一個共同體之內,這個問題才成立,才有討論的可能和價值。以發展的觀念為前提,即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進步的一個過程,儘管有曲折甚至是短暫局部倒退,但整體而言,人類社會是在向前發展,一個共同體也應當是不斷發展的,否則就會被歷史淘汰,歷史上的文明消失,政權瓦解,大多是這種情況。由此而言,共同體要保持發展,就會有發展的方向,一切內部的利益和價值安排都要圍繞這個方向展開,這樣公共利益和共同價值就要表達為公共意志,與之相對的是共同體成員的個人意志,表達的是個人利益與價值追求,二者相融於個體意志之中,於個體而言,轉化為行為方式、責任追求,就是道德;同時,屬於共同體的公共意志要進一步上升為共同體的組織規則、行為規則、政策追求,如果這個共同體是國家,公共意志就升華為國家意志、權力意志,具體表現就是法律和政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共同體的制度和道德,不會衝突,是和諧一致的。

現實國家中制度和道德表現出許多不和諧的地方,原因在於公共意志的生成與作為公民的個體道德追求都存在諸多的不足。不能體現公共意志的制度,就是壞的制度或者惡法,和一個理想公民的道德相比,道德高於制度;表達公共意志的制度,和一個不合格公民的道德相比,制度高於道德。當然這是從應然的正義尺度或者正當性來講。從形式法治的要求來講,制度始終體現的是國家權威,道德說到底是個人的事,制度高於道德。


制度源於道德,道德遵守制度。

制度違背道德,道德超越制度。


也不知道為什麼把我這種話癆邀請過來了。

如果要目前政治正確的回答呢,當然是制度啦。畢竟要依法治國嘛,無規矩不成方圓嘛。

心滿意足的同學可以去瀏覽更有價值的回答了。

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他們在我心靈中喚起的讚歎和敬畏就會越來越歷久彌新,一是我們頭頂浩瀚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心中崇高的的道德法則。——康德德

我們為啥要制度,因為有個明文規定便於參照,執行。也就是圖個效率和方便,這確實很重要。

但是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

方式1 受制度影響的人一起開個討論會,確定各人的投票權重來對草擬的條文逐條表決,並進行必要的修改後再次表決至通過。

方式2 先選出各相關群體的代表,由代表來更高效地擬定、審議、表決。

方式3 幾個比較棒棒的頭頭開個閉門會議合計一下,在親切友好的交易後公示一份制度出來。

方式4 某個老子一言九鼎的大佬拉一個刀筆小廝來 口述+摘抄 一份中意的方案,硃筆一揮,就這麼定了。

其實怎麼制定的也不是很重要,反正後面還是要看怎麼遵照執行的嘛。

結果1 大家都覺得很有道理,那就自動執行個差不多了。誰不照做都側目視之,非人哉?

結果2 好像是有些道理的,再說了還有監督的呢,能執行的就執行,不能執行的摸魚啦!

結果3 卧槽這都是些啥傑寶玩意?湊合糊弄一下得了,咱誰也別跟誰過不去你說是不是?

結果4 吾皇萬歲萬稅萬萬啐。原則上當然是要執行的,具體到細節上嘛,也要辯證地認識是不是。你個小同志怎麼聽不懂人話呢?胡蘿蔔形的大棒是非要體驗一番是怎麼的。天高皇帝遠,管得到勞資嗎?

所以嘛,制度要能執行,就得多數人自願遵守,少數人迫於形勢壓力至少面子上也得裝出一副遵守的樣子,這樣才能達成制定製度的初衷,方便啦,效率啦,節省成本啦。

要不維持家國穩定的費用都會高到讓你懷疑人生噠。

所以大家說道德是不是很厲害很棒棒呀?


道德是人和人的關係,制度是人制定的維繫這種關係的手段,從排序上道德佔先

如果從力量對比上,人只要足夠強有力,制度就可以左右道德

重要性上講,道德高於制度,制度可以很先進,但在較低道德水平下,再先進的制度也形同虛設


個人認為,一部分制度與道德無關的,屬於純技術性的內容;另一部分與道德有關。就與道德有關的內容來說,這兩個範疇的內容既有一部分重合的,也有各自獨立不重合的部分。重合部分的內容,個人以為應該是制度以道德為基礎而制定,道德又為制度的制定、遵守和執行做出了保障,兩者相符相乘;對不重合的部分,制度單獨的部分可能是違反道德的、低於道德的,高於道德的可能性不大(有一句俗話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此處姑且把法律與制度等同視之吧,實際上制度的範疇要大於法律);此情形下,道德會與制度發生衝突,制度可能會強制道德服從,甚至產生新的道德觀念;也有可能道德迫使制度修正,產生了新制度。

個人覺得 ,制度與道德誰高誰低的說法不太確切。兩類範疇的內容既有重合、又有衝突,有點類似相伴而生、相生相剋的感覺


制度是道德的底線。


法律也是制度的一種形式,法律是道德的下限,比如面對摔倒的陌生人,在道德層面公民有救助的義務,但法律不能規定公民必須救助摔倒的陌生人。

再比如一開始沒有限制克隆人研究的相關法律,但人類發現克隆人發產生一系列的人類倫理、道德問題,於是馬上立法禁止克隆人的研究。

制度是保障人的道德不會低於某一個限度的,所以制度在實用性上是大於道德的,但道德對自身行為的約束是大於制度的。


對個人而言,道德高於制度,制度是一種具現化的規矩,需要有維護保障才能被執行。

道德則是不需要外界條件就能存在的個人自律規矩。

它兩本質上不是一種東西,制度是一種群體間的契約,道德是一種個體的修養、智慧和價值判斷。


制度是建立在道德的前提之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是是基礎,制度建立在道德之上,高於道德!

當道德與制度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往往會選擇道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道德是高於制度的!

我覺得這兩者的關係更多的應該是

  • 道德是制度的基礎
  • 制度能夠提現出道德的要求


不能說高於低於,當道德約束不了人的行為的時候,就需要用制度,用法律來約束。兩者之間是程度上深淺的關係,最低的標準就是不要違反法律(做制度以內的事),而後才會要求做一個有道德的人。(個人見解,如有不妥,請指正)


道德是人類在進行社會活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為多數人所認可的行為準則,它只存在於人們的自由心證之中,沒有國家灌注以強制力,僅憑個人的羞恥心和社會輿論加以約束。

從某種層面上來說,道德就是我們的自然法。

而制度,是國家形成之後,人們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國家」這一團體的穩定,人們把道德中被所有人所認可的部分提取出來,加以歸納和總結,形成一些規則,並授權「國家」加以強制力來貫徹,這便是制度。

所以,從淵源上來講,道德高於制度。

而從強制性來講,制度優於道德。


制度與道德是需要辯證的趣看待的。引用倫理學的說法道德對制度的影響,包括制度的道德基礎以及社會價值精神、道德風尚對制度的作用。一方面一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礎離不開社會道德價值認肯;另一方面,一個制度的存在實際運作狀況,亦離不開社會價值精神與道德風尚,一個善的社會價值精神與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有助於制度的鞏固。

在我看來,道德是先與制度的存在的。很多現在的制度在之前是道德約束的。用制度去規範不科學的道德也是不現實的。道德來自於人群內部而制度是限制人群外部的規則


那要看從什麼角度說了,從制裁和處罰的角度看,道德敗壞的人,制度還真不一定治得了,那就是道德層面的譴責,現實中警察處理糾紛就有好多這樣的,罵人八輩祖宗,偷鹽拔蔥也沒轍。所以,有些道德層面的行為還沒到制度的高度。但從道德層面看,違背道德的事或者人,沒到被處罰的地步,說明還有挽救餘地,沒壞到根上,制度約束的是更壞的人,所以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有些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只有譴責,制度無能為力。最典型的莫過於高鐵的各種霸座的座霸,只能輿論譴責,然後乘務員給弱者找個餐車座拉倒。好在現在太過分的就拉黑加拘留了。還有以往和公交車司機有糾紛的,也是息事寧人,調解了事,不然就沒有委屈獎了,現在太過分的,就以制度約束,最過分的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這就是道德層面管不了,制度必須跟上。


我覺得這兩者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包含關係,還是有交叉的內容在裡面的。大體來說,制度是底線,必須遵守的東西。而道德是目標,是大家都想努力去達到的東西。這樣來看,好像是道德高於制度。但是道德很難有一個統一明確的定義,所以每個人認為的道德也有高有低,所以對社會成員的約束遠不及制度來的穩定和實在。


從行政上來說,制度高於道德。


對於沒道德的人,制度高於道德。對於有道德的人,道德高於制度。


在先秦的時候,號稱百家爭鳴,其中有一家,留下了極為深遠的意義——名家。

名家裡有不少訟師,長與詭辯,提出一些諸如「白馬非馬」的言論。

名家雖然並沒有什麼厲害的傳承,但是對其他哲學流派的影響卻是極為深遠的。比如儒家裡「名正言順」的說法,以及《道德經》開篇的「名可名」。

名家涉及到了一個哲學的核心問題,語言和這個世界的關係。我們用語言來定義和描述世界,可我們都知道,語言並不是世界,就像我們說的「馬」,這是一個物種的稱呼,但我們知道,世界上並不存在兩匹相同的馬,高的矮的黑的白的胖的瘦的並不相同。

就像你的問題,制度和道德,什麼是制度?什麼是道德?我家的制度還是我國的制度還是美國的制度,道德更是隨著不同的時代,甚至不同的人而不同。

對於個人,我覺得應該是尊從內心,順應外界。做你認為應該做的,承擔你應當承擔的結果。比如你有一個饅頭,看到乞丐,你覺得應該把饅頭給他,那就給他!同時接受自己沒了饅頭要挨餓的現實。


道德。

因為有個東西叫革命。

說白了,只能說制度不行,不能說人民不行。


一個骯髒的社會,如果人人講規則,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的正常社會,道德也會自然回歸;一個乾淨的社會,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這個社會最終會墜落成一個偽君子遍地的骯髒社會。


類似於法律和道德的關係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提出了一套公式

1.所有的實在法都應當體現法的安定性,不能夠隨意否定其效力;

2.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實在法還應當體現合目的性和正義。

3.從正義角度看,若實在法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法律有試圖實現道德的一面,但關於道德每個人的看法是不完全相同的,不能因為個人對道德的看法而輕易否認法律,畢竟法律還有維護秩序的重要作用,社會的發展需要秩序。如果法律嚴重挑戰了道德底線,公民的不服從甚至抵抗也是具有正當性的。

法律如此 制度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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