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滿釋放的罪犯還有還哪些強制措施和法律追責方式?

監視居住和適時監禁這些如何適用呢???


監視居住是審判前(偵查起訴階段的)強制措施,和刑滿釋放(執行後)無關。

適時監禁不是刑法術語。

刑滿釋放後的「懲罰」有

1.禁止令

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2.前科報告義務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至於適時監禁······exm,那是個什麼鬼??原諒我孤落寡聞,甚至還特意去百度了一下,結果····

難道是我打開的方式不對??

最後,回復一句,都刑滿釋放了,不需要任何強制措施。至少在我國現階段還沒聽說過,哪個人犯罪刑滿出獄之後,還要再監視的情況。

至於法律追責,你或許能繼續追一下未履行的民事賠償責任,制止履行完畢。


刑滿釋放人員已經對自己曾經做錯的事情付出了應該付的代價。他們從高牆中走出來的那一刻,他們就正式回歸社會了。他們應該和普通人一樣,可以享受自由的陽光和空氣。刑罰的作用是懲罰犯罪,是讓曾經犯過錯的人能真正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刑罰的存在不是為了懲罰犯罪而對罪犯處以刑罰。如果我們現在的社會還是跟《悲慘世界》中一樣,讓冉阿讓經歷過的悲劇一再在我們身邊重演的話。我們這個法治社會不是很可悲嗎?

所有的強制措施的應用都僅限於在犯罪偵查、公訴、審判、執行的過程中。刑滿釋放人員他們已經回歸這個社會,為什麼還要對他們執行刑罰呢?


謝邀。我覺得對於刑滿釋放人員,更多的是社區街道居委會這種基層組織對其進行一定的監督和關懷吧。既然刑滿釋放,就應該享有正常居民享有的權利。


謝邀。首先,作為一個學法律的菜鳥,從法律的角度分析,

法律不外乎人情,刑罰執行完畢已經使犯罪分子已經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並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使犯罪分子回歸社會,享受應有的權利。

監視居住,刑訴法72,73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時監視居住我不知道這個概念。


刑滿釋放了就是已經承擔了所應當承擔的刑罰了,當然,如果有其他附加刑的,還需要完成其他的附加刑,比如,(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完成這些,這個人就應當可以返回社會了~不能說一個人犯過錯,就得跟整個社會終生隔離的。

但是我實習的時候,刑滿釋放的人員是有一個專門的檔案的,所里還是需要管理一下。但是並沒有對他的人身自由和財產等有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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