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中,定罪量刑是不是受罪犯本人的心理因素影響較大?

本人是法學的大一新生,聽刑法學的老師講「犯罪目的影響定罪,犯罪動機影響量刑」,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麼判斷犯罪者A的犯罪目的和動機呢,會不會出現為了減輕處罰,犯罪者A說自己是間接犯罪和犯罪過失的情況呢?

求各位大佬解答吖!


你參加法考了就知道了,法律理論問題別在這裡問,你先把二階層和四要件,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搞懂了再說


偽法制,影響肯定大,不留點空子給自己人鑽,自己犯事兒了咋辦。


定罪量刑主要取決於嫌疑人的行為


主要取決於行為。比如張三殺人罪,審訊的時候他說他心裡是不想殺李四的,然後監控之下他擊倒李四後補了個10幾刀,肯定不採信他的口供。過失的犯罪的話也得有事實依據才行。


我也只是一個菜雞學生,以下內容不一定正確。如有錯誤,請指教。

不是罪犯說自己故意就故意,過失就過失的。行為人的認知只能決定行為事實,行為的屬性由法律評價。

舉個例子,甲在距離乙一米的地方開槍。沒有擊中乙。

一,子彈在乙的頭部旁邊飄過,或者在心臟部位旁邊飄過。那有可能判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二,子彈打在乙的腳趾旁邊。那就可能判定為故意傷害(未遂)

三,根據證據來看,甲只是朝天開槍,那可能根本沒有殺人或傷害的故意。(當然有別的情況比如甲知道乙有嚴重心臟病,極有可能被槍聲嚇死,又另當別論)

建議題主看一看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僅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還是存在於一切故意犯罪中,在理論上存在一定分歧。由於犯罪動機是推動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追求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在實施行為時,行為人對行為的非法性質是已有認識的。

  而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性質在危害結果發生前並不確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也不是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因此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當然,間接故意犯罪可能存在其他動機與目的,但不能把它作為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看待,兩者是有區別的。過失犯罪都是不意誤犯,所以沒有犯罪動機和目的存在。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雖然都是通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心理活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從順序上看,犯罪動機產生在前,犯罪目的產生在後。

  (2)從內容、性質、作用上看,犯罪動機表明行為人的犯罪起因,比較抽象,對犯罪行為起推動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比較具體,對犯罪行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3)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動機則可以各種各樣;不同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各不相同,犯罪動機可能相同。

  (4)犯罪目的既可以影響量刑,還可以影響定罪;犯罪動機主要影響量刑。因此,對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應當注意區分。


推薦閱讀:

出車禍死人一定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付次要責任,要負刑事責任嗎?
我為什麼如此希望勞榮枝被從輕判決呢?
如果死刑的執行方式只能是凌遲,大多數死刑國家會廢除死刑嗎?
這個問題特別複雜,刑事和民事怎麼界定?
兩人打架和三人打架有什麼區別?

TAG:法律 | 犯罪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