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能遏制人販子嗎?

為什麼不能加重對販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的處罰力度?從死刑開始不好嗎?


參考下毒犯就知道了,好多法律專家都提出,給人犯子一點希望,孩子才多一點活下去的機會,如果人販子知道自己肯定是死刑了,那麼有一點風吹草動,孩子就是最好的人質,甚至有可能同歸於盡。在我國犯毒基本是死刑的,但是也沒有遏制住犯罪。


現在這麼個話題

如果你兒子被綁架了,10萬可以贖回來。

你報警有50%的幾率被拯救。50%的幾率兒子被殺。

你怎麼選擇?

當你有10萬的時候,你會毫不猶豫選擇第一種。這也是李嘉誠的選擇。

你說報警不能縱容犯罪。

也僅僅是被綁架的不是你的親人而已。

回到問題

你說人販子死刑

僅僅也是因為人販子手底下的並不是你兒子罷了。


拐賣婦女兒童,粉碎了多少其樂融融的家庭,讓多少家庭成員肝腸寸斷,從某種程度上,堪比故意殺人,因為的確有很多家庭成員不堪重負,以各種方式離世,而活著的人卻要承受無盡的痛苦。

我們知道,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同樣,重判之下必出亡徒。如果一刀切地對販賣人口處以重判,有可能出現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抱著賣一個是死賣一百個也是死的心態,連續作案,瘋狂作案,說白了就是他們已經把腦袋系在褲腰帶上了。這肯定是公眾都不願意看到的;

另外,公安機關在偵查此類犯罪活動過程中,雖然抓獲犯罪嫌疑人是目的之一,但找到被拐賣人口卻顯然更加重要,這時如果法律賦予拐賣人口犯罪有可能減輕處罰的情形,那麼犯罪分子便有可能以減輕處罰的目的去配合公安機關找到被拐賣人口,這也是公眾便於接受的。

在我國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已經有到死刑,也就是重罪,具體情節刑法中有嚴謹且明確規定。這對犯罪的預防包括對犯罪分子的震懾、公安機關的偵查,犯罪分子的伏法等各方面都有兼顧。

販賣人口,自古已有,在一定歷史階段盛行甚至被公眾所接受;在解放前,甚至有「拍花子」這個行業稱謂專門指向拐賣兒童;可見社會對這個犯罪的無可奈何。

過往心酸不提,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尤其是目前我們現在已經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背景下,對拐賣兒童婦女早已是零容忍了。但是對其上來不分情節就對課以重刑,並不利於犯罪的預防,不利於案件偵破,也並不利於被害人的找回。


答案是不能。

在這類問題下,常見的一種誤解是:如果人販子看到了犯罪直接判死刑,就會打消犯罪意圖。這一點很好反駁:請回答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八種加重情節是什麼,會判處什麼刑罰?

我估計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那麼,連知乎上遍地985的學歷都不知道,你指望人販子會知道嗎?我上面問的加重情節就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八種情況。連現在哪幾種拐賣會被判處死刑都不知道,就想寄希望於死刑能解決所有的拐賣行為?而且這八種加重情節是很容易達到的。

另外,重判的前提是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現在的問題是抓不到,不是判的不夠重。

很多人喜歡用毒販舉例子,以為毒販只是因為嚴格死刑而變少的,其實並不是。毒販的減少,是因為海關的嚴格檢查,是因為機場、火車站等交通樞紐的嚴格安檢,是因為緝毒警在邊境上的阻截,是因為社區民警對吸毒人員的定點監視,是全社會對於毒販的零容忍。死刑,只是針對嚴重販毒人員的最後一步,這是前提與結果的關係,沒有前面的奮戰,哪裡來的毒販判死刑?在刑法里改個條文不要太容易,建立全社會的體系才是最重要,也是最難的。

人販子也是這樣,如果在交通樞紐,針對每一個帶孩子的家長,都像對待販毒分子一樣核查身份,才會起到效果,這不是改個刑法條文能實現的。


為什麼總有人這麼問?

問的都是吃瓜的。

如果你孩子被拐走,你就不這麼想了。

不信?參考綁架!


何須等修改刑法呢,近年來在我國上至打拐辦,下至普通公安幹警的共同努力下,人販子可以說已經近乎絕跡。根據2014年來公安部兒童走失平台的數據,全國走失兒童未找回的,平均每個月2個,而走失我們都知道,一般都是離家出走和意外。所以從事實上看,人販子已經被遏制。

當然,重罰人販子大家還是很歡迎的。但事實就是事實,人販子已經近乎絕跡的事實我們要承認,我們不應該用謊言來製造恐慌。


當然能。

但重判只會震懾遏制一般人,真正窮凶極惡的歹徒才不會管重不重判。所以考慮到投鼠忌器,不能從死刑就開始量刑啊,就算混黑社會被逮都能轉污點證人呢,自然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為什麼不狠抓買家呢?買孩子的,匿名舉報有三年固定獎勵按月發放,國家專門成立一個部門發放經費!並且全國普法,買家抓住按情節判刑!人販子抓了還會有,只有從源頭遏制,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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