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奪刀反殺會被法律規定為防衛過當?

題主高中政治課學法律的時候學過正當防衛,當時以為奪刀反殺之類的無罪真是太正確了。但後來看到很多奪刀反殺被定為防衛過當,才了解到使對方失去傷害能力之後就不算正當防衛了。但是這樣無法避免對方奪回刀或者用其他方式繼續傷害啊,這樣規定真的合理嗎?


首先,大多數正當防衛的案件,根本不會進入起訴流程,不會立案,這種事情根本不會進入公眾的視野。只有那些被起訴到法院的案子,才會被公眾看到。

其次,既然已經進入了訴訟流程,由檢察院提起了訴訟,那麼如果最後判成正當防衛無罪,會導致檢察院的業績受到影響。現行的公檢法體系每年上面都有各種評比之類的要求,如果提起訴訟最後被推翻,那麼這片區域可能一年的評比就不行了。這也導致一旦開始訴訟,檢察院就會努力讓案子定性。

理論上的話,我們不應該對正當防衛者做出太多過高的要求,但這畢竟也只是理論上……


因為奪這個動作意味著你反抗了,在我們這片偉大的土地上,反抗和自衛還是有區別的。


奪刀反殺和自己在路邊撿到其他武器反殺是有區別的。

奪刀意味著對方已經沒有武器了。誠然,對方還是有可能繼續上來攻擊你,試圖奪回刀具,但危險緊迫性顯然是不如之前其持刀時了。

簡單地說,你奪了刀後並不需要殺死對方來防衛了。你完全可以原地揮舞,不讓對方近身,或者趁對方去拿其他武器時逃跑。

強弱之勢已經轉變,還繼續殺死對方,確有防衛過當之嫌了。不過還是要更多考慮當時的具體情形,倒也不能簡單的說奪刀反殺就一定是防衛過當。


前面有位兄台是說的是對的,很多事實上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根本不會進入法院,直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判定不起訴了,而不是法律圈的人是很難了解到這些事實上就是正當防衛的案件。一旦檢察院起訴了,說明檢方有十足的把握勝訴,這樣才會進入公眾視野,也有律師會利用輿論來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聲援。


最根本的原因是辦案的各個部門不願意主動認定正當防衛,如果被推翻會影響成績。

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都是典型的正當防衛案例,有相當的參考意義。


崑山龍哥不就是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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