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等條件下,自首和立功選擇哪一個對當事人有利?
當然是自首,都能從寬,但從寬的理由是不一樣的。
自首給予從寬政策體現的理由是,能夠自動投案,說明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大大降低,這人有悔過心理已經向改過自新邁出一步了,所謂「壞人生了好心」。
但立功能表達這點嗎?不能,立功從寬的理由主要從功利角度出發,因為揭發了他人犯罪(立功的主要方式),也就省了公安的事了,幫公安節約了行政資源,出於獎勵給了從寬政策。雖然幫公安斬妖除魔,值得獎勵,但不意味著就沒有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了。立功就是「壞人幹了好事」。
所以如果在同等條件下,苦海無邊回頭是岸,自首要比立功的從寬政策來的更實惠些。
又自首又立功,難道對當事人有害嗎?謝邀,你這問的難度有點大,就一個標題沒犯罪事實,我就胡侃吧。
是稍微帶點團伙性質的犯事兒吧?
同等條件下我給你的建議是自首再立功。據我所偵辦的團伙性質犯罪很多都是故意傷害,盜搶之類的。這裡面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抓人前已經收集到一定證據,把網一收,嫌疑人們肯定得抗拒從嚴,然後我略施小計就能讓這群嫌犯們狗咬狗一嘴毛,基本上我掌握的東西能對上,我想讓他們對上的東西不出意外也能對上,大多數情況下還能互相咬出老底呢。我不是跟題主吹噓自己一哄二騙三政策多厲害,講這個事情是看在你我知友邀請之請下才作的答,想表達的是你不僅考慮自首還在考慮立功,你不自首何來立功之有?怎樣立功其實你心裡也有算盤,你都能想到自首立功了,笨鳥先飛,據我所知這世界,聰明的鳥才先飛,保不準其他人也想自首立功了呢,你說是吧?。。。。。。今天做的一切由昨天決定,明天的一切由今天做決定。自首吧,爭取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晚了,螃蟹可就涼了。根據量刑規範化的規定,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40%以上或免除處罰。一般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相當於如實供述);重大立功可以減少20%至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50%以上或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是指檢舉對象可能判無期以上或在本省或全國有較大影響等情形,明顯比自首好,但很難碰到;一般立功就比自首差遠了。
問題是自首和立功並不矛盾,小孩子才做選擇題,成年人為什麼不全要了?
相對來說,自首是有利的,因為自首的達成條件比立功簡單。立功的認定比較難。但是如果能被認定為立功,那就比自首有利。
但是在實務上,無論是自首還是立功,對當事人其實都不如頑抗到底有利,因為自首和立功的減刑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是說就算有自首和立功,當事人仍然會遭到重刑。除非你打算拖著別人一起死。
很多的判決書都會寫,雖然有自首或者立功,但是不足以從輕處罰。
而如果選擇頑抗,公安局就無法掌握更多的證據,沒有證據,自然就無法處罰。因為公安局的辦案套路其實就是有了懷疑的人先抓起來,然後撬開嫌疑人的嘴,再通過口供去搜集其他的證據。如果頑抗到底,公安局就無法去找其他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就無法定罪。(其實口供並不能算證據,但是口供是警察搜集其他證據的線索。)
自首最多可以減基準刑的40%,基本都能減到30%,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情況還是比較不容易的,一般立功減不了多少,所以總體來說,自首價值更大,因為減的多,尤其對於基準刑本來就長的,相當可觀。
另外自首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用減輕處罰,那是可以在法定刑之下量刑的,等有直接將刑期下降了一個檔,所以一般都會優先保證自首情節。
其實自首和立功本身也不衝突,能兩個都有當然就更好了。可以減好多刑期。
立功啊,立功可以保命!
假設十年的案子,自首判七年,立功直接五年以下,大功就三年以下,警察做案卷的時候 自首是個可以變通的情節。立功是個雙贏的情節~~~~
小孩子才做選擇
成年人當然是全都要啊!
假定犯罪背景是團伙作案,你良心發現自己自首
那麼自首後再加一個戴罪立功,不香嗎?
自首是絕對的主動行為,立功可能存在被動抓捕,抓捕後再想到戴罪立功
我押自首
既然問題沒有詳細描述,索性抖抖機靈吧。
先自首再立功最有利。
快去自首,免得立功機會被人搶了。
你作為聞名海內的江南皮革廠廠長的助理,應該是包庇了黃鶴和小姨子的行蹤,快出來自首吧,讓廣大人民群眾一睹小姨子芳容。
不存在選擇的問題,該是什麼就是什麼。
自首有多種;立功有一般立功,重大立功,也不一樣。
這並不矛盾,可以先自首後立功。先自首後立功按自首處罰原則處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服刑的罪犯供述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的特別自首也另說自首主動權在自己,立功得看運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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