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養的孩子對親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我覺得沒有。

首先,你的監護人不是他們,戶口也不在他們那兒,從法律上講,你們是沒有關係的。他們要是想證明你們有血緣關係,是你的親生父母,就得做dna,可是只要你不同意,就算他們偷著做了也沒有法律效應吧。

其次,從情理上講我覺得也沒有。沒有盡撫養的義務憑什麼讓孩子承擔贍養的責任?別說什麼生了你給你生命啥啥啥的,我讓你給我生命了?經過我同意了?你們生孩子為的什麼目的你們心裡沒點x數麽?生孩子,是做父母的個人意願,並不是多麼無私的一種行為,更何況生了不養,讓孩子從小就有心理陰影。這算什麼父母?

我就是撿回來的。我從很小就知道這個事實,我怨恨過他們,沒有親生父母這個事情對我的影響很大。我從懂事起就有很多親戚開玩笑問我,如果我的親生父母來找我我認麽?我的回答都是不認。


從他被別人收養,他的親生父母就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孩子贍養,是父母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利


這個問題很複雜,不能簡單的說有或沒有義務,只能說分情況對待。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這個規定可知,被抱養的孩子不再與親生父母有關係的前提是:收養關係成立。那麼什麼是收養關係成立?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說你與親生父母是否有撫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要看你的養父母有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的一系列手續。

所以就得分情況對待:

情況一:養父母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那麼抱養的孩子與親生父母就不具備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了,而與養父母形成親屬關係。這時候,被抱養的孩子不需要贍養親生父母,但是需要贍養養父母。

情況二:養父母雖然實際上收養的孩子,但沒有辦理收養登記,這種情況下需要看收養的時間。1992年之前,《收養法》還沒有出台,那麼在法律規定之前形成的事實上的收養是有效的。但是在1992年之後,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如果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則收養關係無效。無效的情況下,就不能說對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了。


從被領養的那一刻,監護人就變成了養父母,和親生的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你這是把義務和道德混淆了,建議你認真的理解一下什麼叫義務。然後你再做決定。


沒有啊,讓他們哪來的回哪兒去吧。你只對養育你的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如果是親生父母主動放棄的,當然沒有啊,如果心裡過不去,可以定期給他們一筆贍養費


從法律上講,不管是血親還是擬制血親關係,法律只會二選一,要不親生父母,要不養父母,在法律面前只存在一個父母。

規定很明確,可現實太複雜,大部分抱養的孩子都沒有走收養程序,因此造成現在很多問題,但是同體上講,是沒有義務的,


我覺得沒有,生你不養你,在你最需要他們的時候,他們不在,憑什麼在他們需要你的時候。你就得在呢。不過話說回來,畢竟是親生父母,看自己怎麼想吧


沒有,贍養的基礎上是有養育之恩,親生父母只是把你生下來,生下來就丟棄本身就是犯罪,為什麼要養。


無,只對養父母有贍養責任


沒研究過這方法的法律義務。但是從道德上講,沒有義務


當然有,只要你們是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說實話,本人覺得有義務就有義務,覺得沒有就沒有,這個我的觀點是千金難買願意,強加的義務根本不是義務


不養,(只針對於拋棄孩子的情況)我可能有點自私吧,但是這種問題在我這不會有一絲猶豫。

他們都可以拋棄無法獨自存活的孩子,那孩子為什麼要贍養他們。什麼血緣,什麼親情,自他們把孩子扔了的那一瞬間他們就和孩子一點關係也沒有了


法律上沒有,但現在中確實也有牽扯不清的。


他們沒有履行撫養義務,那憑什麼要你履行贍養責任?


沒有。我自己有一個親妹妹被抱走了,現在大了也相認了,但是她與我的父母沒有責任與義務關係。


法律規定沒有。一旦領養關係確認,孩子與親生父母在法律上的關係自動解除


處於人性,我感覺應該有,一部分父母抱養一個孩子把自己省下來的,不能說所有吧,至少一半以上的花銷給了這個孩子,可到她老了,幾乎沒有勞動能力的時候,你紙醉金迷,如果你是這個孩子,你內心不受到譴責,我感覺會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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