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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人群毆一人致人死亡,是否會因群毆參與的人數增多,在法律量刑上人均減少罪責?

帶頭組織的主犯就不說了,其他從犯呢?也無法判斷致命傷是說打的。是不是參與的人越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越小?


理論上不會,再多人也會分主犯和從犯。

但實際判決時會遵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一旦無法確定主犯從犯的情況下,不會都按照主犯進行判決。

那麼主犯就變相的得到了減刑。


舉一個例子。

某人到一個村裡偷雞,被村民發現,黑燈瞎火中村民一擁而上把偷雞賊打死了。沒有組織者,無法查清致命傷是誰打的,怎麼辦?

只能疑罪從無了。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全部共同犯罪,只要打架鬥毆,基本上都是按故意傷害走的

你聚集在一起,出手打人,你要告訴人民你不是故意的?

因為參加人數較大,造成社會影響惡劣,應該加重處罰力度

不會減少責任,因為你們就是奔著這個去的


謝邀。

提問里涉及幾項罪名,還有加重情節的問題。

首先,應該是人數越多處罰越重…因為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形之一就是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直接法定刑升格到3到10年。但是這個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极參与者,一般參與者不處罰。

如果聚眾鬥毆中死因無法查明,那就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原則,只有雙方老大負責,而且是故意殺人罪(既遂),與前面的聚眾鬥毆罪並罰。如果能查明誰殺的,再追加實行者,就是3個人負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如果一方有共同故意殺害對方一人,那麼部分責任全部承擔,一方所有人加上對方老大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法律更狠的是,如果聚眾鬥毆中人是馬仔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法律擬制過失犯罪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故意殺人罪。也就是說,只要是死人了,雙方老大都是故意殺人罪。

而且還有一點,人數越多,老大對於馬仔的掌控力就越弱,就越容易出人命…所以,弄那麼多人幹嘛…老大又不傻…


刑法理論當中有一個觀點稱為「部分承擔全部責任」。意為參與犯罪的人承擔全部犯罪後果的法律責任,但根據起到的作用酌情減輕。

法學院課上有個很經典的例子——四個人將被害人堵在一個四邊開門的房屋內,約定每人守住一個出口,被害人一旦逃出來就立刻打死。最後被害人死於其中一人只手。那麼按照這個理論,四人都實施了殺人行為,且都是主犯。因為儘管只有一人直接殺死了被害人,但被害人無論從哪個出口出去都會死。

再回到你的例子。多人鬥毆,如果無法確定致命傷是誰造成的,則會根據主觀意願來判斷,每個人都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故意的態度,且都實施了加害行為,都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而不會如你所說的對死亡結果分攤刑事責任。


雖然眾多律師的回答都不錯,我來補充一下。

多人干一個人,用手還是什麼。

據我知道的幾個案例。

很少會發生多人把一個人用手 乾死。

裡面總有幾個人冷靜的,都知道,如果發生死亡,面對的會是什麼。

那麼來了,如果真把人打死,這種情況一般有工具,木頭,鐵,冷兵器。

這個時候分不清楚誰是誰幹的,你覺得可能嗎。

把人全部拘起來,把整個事情說清楚。

a 拿什麼,打了什麼地方。

B拿什麼,打了什麼部位。

C拿什麼打了什麼部位。

總之,所有人的話要完完整整成為一個證據鏈,可以指定,被害人在倒下的一會,發生了什麼,是誰幹的,被什麼東西幹得。

再司法鑒定,死亡的原因,什麼部位引起。

再結合所有的口供,再來一次詢問。

就知道誰是最後的關鍵下手人。

不可能所有人都是一樣,最後一個動手的,最致命的地方對兇器,就知道是誰。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或者其他人聚眾鬥毆,一個故意傷害導致死亡。

十五年到無期跑不掉。

不要想著人多就沒事,裡面的任何一個都最低三年以上,最高無期死緩吧。


個人認為不會。這是共同犯罪,不是按照人數減責,而是按照地位作用來劃分責任。這二者有一定交叉,但絕對不能等同。


在中國,有「法不責眾」一說,但這說法並不符合法治精神,主要是與GF抗爭中,因為參與人數眾多,可能最終只會追究帶頭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大多數人則批評教育了事。

上述這種情況現實中也不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私人之間的紛爭,更不可能「法不責眾」。如果多人圍毆,不僅不是減輕情節,反而會因「性質惡劣」而加重懲處。

當然,在具體承擔責任過程中,根據參與程度、實施傷害行為的具體情節、在致死原因中的作用等,都會對最終責任產生影響。


(有點啰嗦,你可以直接跳到分析的地方)

這個問題很複雜.不僅涉及聚眾鬥毆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認定、還涉及到無法查明的認定。因為在不同的罪名下對無法查明的定罪是不一樣的。

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的爭議,且我國無論是刑罰條文還是司法解釋都未做出特別明確的規定。根據現有的法律文書有判決均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的。當然也有按照聚眾鬥毆的規定僅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与者定罪的。你對案件事實的描述不清。一方人數的多少也為做出相關的描述,你們的犯罪意圖也沒有交代。那麼對於參與人(非首要分子和積极參与者)的入罪和出罪我給出以下分析。(也就是說我覺得根據不同的客觀情況可能不構成犯罪,也許會構成犯罪)

你說的這種單方聚眾毆打一人的情況。

可能很多人第一想到的就是聚眾鬥毆罪,然後致一人死亡按照共同犯罪來進行定罪量刑。

我不太同意這種說法。存在理解上的失誤。如果認定為聚眾鬥毆那麼就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定罪處罰,本罪不適用總則的共同犯罪理論。因為分則已明確規定。先說一下我理解的聚眾鬥毆和故意殺人,在分類討論案情,最後論述定罪量刑

聚眾鬥毆罪根據法律規定糾集多人成幫結夥進行爭鬥。但是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是雙方均要求人數眾多還是單方人數眾多即可(一般指3人以上)。法律明確規定聚眾鬥毆的只懲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此時也就是說你是一般參加者就不用處罰)因為分則對於這種共犯的處罰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時不能按照總則的共犯理論對於一般參與者定罪處罰(如果你要問你是積极參与者還是一般參與者這個是衡量的問題,得根據具體情況得出結論)應注意的是本罪(需要有鬥毆的故意。)

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這個應該不用解釋。本罪有殺人或者傷害的故意。

其實兩者區別上也很大:聚眾鬥毆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秩序管理罪,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規定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罪中

多人群毆一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也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是首要分子,無論是哪種情況在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是按照刑法292條的法律擬製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直接的具有故意殺人的意圖都是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1.出罪的分析(即不構成犯罪的辯駁)

如果單方群毆一人想要將參與人做出罪的認定,那麼只能將人數眾多的一方往認定聚眾鬥毆犯罪的罪名上辯護。這樣積极參与者和一般參與者根據刑法分則才有可能不構成不犯罪或者影響罪名和量刑。(對於首要分子不分析,無論怎麼他都構成犯罪,量刑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太多情況,不予論述)

聚眾鬥毆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人數眾多一方一定要辯解主觀上有互毆的故意,而非直接傷害或者直接殺人的故意(否則可能會認定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因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互毆必須雙方均具有,所以一般單方具有的互毆的主觀目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你們人數眾多一方具有鬥毆的故意又有鬥毆的行為,認定為聚眾鬥毆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提示一下這個地方一定要認真辯護或者謹慎發言,不然被對方律師辯成殺人或者傷害故意那肯能對定罪量刑影響很大,實踐中有相關的文書判決和案例,在此不涉及,想看的話找我我發給你)

在認定聚眾鬥毆罪的基礎上,一般參與者或者積极參与者就可以為自己辯護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認為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了。

看你描述:無法查明是誰致人死亡,那麼此時根據一般情況,不應對所有參與者一律定位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一般只對首要分子(也就是組織,指導,策劃你們聚眾鬥毆的人)認定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對於一般參與者(這個還是需要結合你的具體情況分析)一般就不處罰了,也就是不追究你的責任。對於積极參与者也不應構成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按照這種情況分析(當然還有很多點沒有分析到,文字有限不予分析)除首要分子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外,積极參与者構成聚眾鬥毆罪,一般參與者不作為犯罪處理,不就出罪了嗎!還有人數的增加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因為聚眾鬥毆罪主要懲罰的是首要分子和積极參与者

2.就是入罪的分析啦(就是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方律師可能這樣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哦

文字有限簡單分析,牽扯的理論太多

就是認為你們無鬥毆的主觀故意(雙方均無鬥毆的故意)

不知道你們群毆一人,對方知道不知道你們要毆打他,或者毆打他他有沒有和你們打的主觀意圖(這個對方律師可能會從這個角度辯解,這個也就是影響到對方不構成聚眾鬥毆罪或者其是單純的受害者而已)

這個情況一般是法官或者公訴人員已經按照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如果以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或者故意傷害。就不會認為你們是鬥毆的故意,一般是認為你們就是直接帶著傷害的故意去打人的。若這種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完全合理啊。我認為此時你們有傷害的故意同時就實施毆打行為。是多人或者一個人去打對方並無本質的區別,無非就是你一個人打對方為單獨犯罪,幾個人一同打則為共同犯罪。既然是故意殺人罪里討論共同犯罪那麼就要用到總則的共犯理論啦。

舉個例子你們四個人合謀去故意傷害對方。期間導致對方傷勢過重而死亡。如認定為聚眾鬥毆完全不妥。我覺得這種情況下全部人定故意傷害罪的幾率比較大。定故意傷害罪不是按照聚眾鬥毆中的法律擬制來定的,而是就是直接按照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構成要件來定的。如果可以查明是誰致死,那麼從犯(幫助犯、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共同犯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都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就算無法查明是誰致人死亡的。你們一律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還有很多,不分析了。

反正總而言之吧,就是不同的律師的辯護可能會使你的有罪、無罪、或者罪輕。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很高興可以幫到您)


假如每個人都參與到其中,並且都親自動手了。

幾十個人個人群毆一人致死,基本個個都可以根據情況判刑,這肯定沒得商量。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不過我想,如果人數多到一定數量時,例如一億人群毆一人,可能法律就管不了這事了。


以多欺少,怎麼感覺可能在實務中反而會被認為情節惡劣呢?尤其,要是對方已經毫無還手能力,或者求饒,你們卻仗著人多勢眾,繼續施暴,最終打死對方。這更可以算情節惡劣了。

另外,法律不是看是不是一百個人都打了一拳最終打死他,所以只算每個人一拳的責任。而是你們一百個人一起打死了對方,每個人要承擔的都是打死人的責任。法律只分,主犯,從犯,或者幫助犯,實行返,教唆犯等。定罪量刑看的是你起的作用。即便沒動手,只是壯聲勢,也是幫助犯。要是動了手,那就是實行犯。哪怕只是打一巴掌。


參與群毆的人,統統是共同犯罪,要麼定故意殺人罪,要麼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人多不是一個法定減刑理由,相反,由於共同犯罪人更多,危害性更大,會酌情加重。


可以明確致死人的話,其他人比較輕。無法明確,主犯和積极參与者重


法律上不應該,但司法實踐中會有這方面考慮。


不會;記住;團伙的既使你沒動手;也是要受罰的


多人欺負一人,加重處罰。


當然不是,責任又不會均攤,反而參與的人越多,社會影響越大,在基礎量刑上可能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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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法律定罪量刑不是總刑期多少,按人頭分,而是根據每個人的行為分別定罪量刑


洗洗睡吧。怎麼可能。死亡是由什麼矛盾引起?矛盾主體和死者直接聯繫最大的那個人量刑肯定最重。怎麼可能平攤刑罰?此外,這也受證據,證詞,證據鏈的客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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