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解決的簡單民事糾紛又被起訴索要更多賠償合理嗎?

本人遇到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經派出所調解後已經給予了對方賠償並有合同為證,40天後對方勾結當地法院工作人員將本人起訴索要更多賠償,是否屬於敲詐行為。


不屬於敲詐,訴訟是合法手段。你可以根據治安調解達成的協議來主張損失已經履行完畢。現在再提賠償是對前協議的違約。除非前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否則上法庭法院也不能支持對方訴訟請求。


emm…起訴不是敲詐,是在試圖解決問題


訴訟還是技術活,正常的話,您提交合同,跟法官說此事已解決就好。但您對比下對方的訴訟請求與合同內容,如果合同內容包含了訴訟請求,那就沒問題,如果沒包括,建議您找律師諮詢下。


這話說的……第一簽訂了協議基本不能再訴,除非該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那麼可以起訴該協議無效或撤銷。第二,何來勾結啊?法院現在是登記立案,只要來告就要受理。當然受理了,並不表示你就要敗訴。所以,你不要帶情緒看事情,找一個執業律師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特別提示,不要找所謂的法律工作者。


這種情況屬於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治安調解協議已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不得違反。

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當事人可以反悔,並向法院起訴。

但是,原告如果不能證明「調解協議明顯有失公平或簽訂協議時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法院就會維持協議。


需更詳細的內容。


未必屬於敲詐,簡單的民事糾紛。正常開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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