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看守所關了快兩年了(不是大罪),一直說證據不足,沒能開庭,該怎麼辦?


需要具體情況分析,正常情況不可能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兩年時間,而且是出於看守所關押狀態。

首先,如果真的沒有開庭,證實還處於一審階段。那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加上審判機關,所有審限全部用完,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關押兩年。

其次,涉及的罪名。如果不是重罪,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就不符合逮捕條件,不應該被羈押這麼長時間。目前,羈押必要性審查由檢察院的刑執部門歸屬公訴部門,捕訴一體,所以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最後,因為描述的不清楚,很多只能推斷來說。可以私聊指導具體分析。希望回答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前幾年國家就開始清理超期羈押問題,正常情況是不可能羈押這麼久的,除非因特殊原因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發現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這都是極端情況下才可能發生的。證據不足不是不開庭的理由,建議聘請律師了解情況,確實存在超期羈押問題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控告。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時間沒有那麼長,你應該委託律師去看守所看他,同時和辦案單位了解一下情況是什麼原因,這麼長時間案子應該在法院了。


對嫌疑人的案情偵辦有一個過程,也可能偵辦撞牆了,作為親屬可以搜集嫌疑人無罪的佐證提交給偵辦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逮捕後一般羈押期限不超過7個月,現在被關了2年,屬於羈押時間非常長的狀態,建議委託律師,去看守所了解具體情況。


是涉嫌什麼種類的犯罪?金融經濟類的?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這種犯罪拖這個久並不新鮮。要集合具體的案件情況才能判斷。你僅僅說了不知道誰給你的表面理由,不清楚案件內真實的情況不好判斷。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拖的時間久或者檢察院有退偵的情況就都是「證據不足」,證據不足也應該能了解到關於誰的拿方面證據不足。


分情況.具體還是要問辦案的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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