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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兩句要分開說?不為罪不就不處罰了嘛?


  1. 為罪未必一定要處罰:例如酌定不訴。
  2. 為罪就算要處罰,怎樣處罰也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盜竊2000元不能處以死刑。
  3. 舉例而言:我們要根據法律規定看你是不是構成盜竊罪,這叫「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確定是盜竊罪之後,看看法律規定的量刑區間是什麼,不能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區間外處罰,這叫「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類比一下:我不喜歡你 和 我不討厭你 這兩句分開說和一起說,意義是不一樣的。


首先,說的是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然後同時也是刑法上評價一個人行為的標準,即定罪和量刑,這兩句話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對這兩個步驟的描述(較為片面 )

當行為符合現有法律條文中對犯罪的規定後,量刑上還要對是否處罰或者是從輕從重處罰還要開有無免(減)責事由

例如:一名12周歲的兒童殺人,依照條文雖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刑法同時規定年滿14周歲才開始負刑事責任,因此免於刑事處罰。


老百姓很喜歡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而且是一視同仁,應該再細一點,這樣,無權無勢的老百姓就能活下去。

在權的社會,權力的嘴就是法。

在法的社會,法律的嘴就是法。

人人遵紀守法,社會和諧。

如果沒有法的明文規定,容易產生各種暴力,有理說不清,社會不穩定。


因為違法和犯罪是兩個概念,有些事它不是犯罪行為,不代表它就不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也是要處罰的。


要分情況討論,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


處罰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者不同


罪和罰,是法律的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定的是,什麼是罪。第二定的是罪該受什麼樣的罰。罪和罰是兩個方面的表述。所以要分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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