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中,私了後,突然有一方反悔,舉證的責任是誰的?

看了一些專業文章,說交通案中,不報警,不報保險,雙方私了後,還是可以反悔的,可以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反悔之前的決定。所以私了是有很大風險的,建議報警,不要私了,就算私了也要簽嚴密的私了協議。雖然文章都顯得很專業,但給的建議我實在不能認同。我當然知道私了有風險,但試想,你開車撞了一個人,雙方都有過錯,對方站了起來只是皮肉傷,讓你出500了事,難道你非得報警在風中等,走那繁瑣的程序?雖然私了有風險,但大部分情況下,開車的只要有機會私了,不可能不私了啊。我想請問,如果給錢的時候錄音了,證明對方確實當場接受了500了事,不是肇事逃逸。事後對方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反悔,舉證的責任在誰(因為沒報警,所以沒定責,離場後交警無法確定現場),如果舉證的責任在反悔一方,那麼我是不是可以認為私了毫無風險(在我不想反悔的情況下),因為:1假如有攝像頭,且攝像頭證明當時是我的責任,對方反悔,我無非是得到和當初報警一樣的結果。2假如沒有攝像頭,對方要舉證是我的責任相當困難的,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交警會不會因為他反悔之前的私了而傾向於相信我?


瀉藥。。

首先題主的心態就是錯的,

我當然知道私了有風險,但試想,你開車撞了一個人,雙方都有過錯,對方站了起來只是皮肉傷,讓你出500了事,難道你非得報警在風中等,走那繁瑣的程序?雖然私了有風險,但大部分情況下,開車的只要有機會私了,不可能不私了啊。

我以前出於工作需要,一個月接觸交警的次數可能比你這輩子加起來還要多。給你個最真誠的忠告:

沒有人受傷的話隨便你們怎麼瞎搞,但如果有人受傷,哪怕傷者看起來頭髮都沒掉一條,也不要私了!!至少至少至少,要把交警叫過來做個見證!!


以下是本人經手的案件。

地點是廣東羅定某國道,一小伙違規跨越路中央隔離障礙,一車躲避不及,撞上。小伙覺得自己沒受傷,讓司機(也是車主)賠了800塊錢,各走各的。。

一年後,車主收到法院傳票,直接懵逼了。(評論里有人提到,我就補充一下:行人只需要有一丁點證據,比如一張照片,證明機動車撞了他就夠了)

原來,那小伙事故之後開始腿疼,剛開始沒在意,後來越來越疼,只好去醫院。但是為時已晚,經歷了各種治療、惡化、轉院、手術等等,最終還是沒能保住腿,截肢了。

最後法院判車主賠償二十多萬(其實是保險賠),車主不服,認為當時他們私了了,過後一切後果都應該是自己負責。

但法院不這麼認為。因為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事故中,由於非機動車、行人處於弱勢的一方,如果現場沒有報警判別責任,且事後無法辨別責任方,那麼所產生的一切損失,都由機動車方承擔。翻譯過來就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現場沒有報警,而且事後無法判明責任方的,那就默認機動車方全責!!

也就是說,如果你開車撞了自行車或者路人,私了,過後他反悔了,而你又找不到證據證明是對方的過失,那全責這個鍋只能扣到你的頭上了。。


至於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事故,那要看你們事發有沒有超過48小時:

事發沒超過48小時,那麼交警就會以「保留證據」為由,扣留雙方車輛,然後調取監控,判明責任方。。不過這些大概率是表面功夫,實際上他們把雙方車輛扣回去之後,就啥都不做了。就看哪一方急著用車,先沉不住氣,主動承認全責。。

如果事發超過48小時了,那不好意思,你們已經超出報案時限了,我們不受理,你們愛怎麼玩怎麼玩去。。


綜上所述。誰反悔和誰舉證並沒有啥關係。。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私了後,不管哪一方反悔,舉證責任都是機動車這一方。

而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事故,誰主張不是自己的過錯,那就誰舉證咯。。


最後一點,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允許私了的,所以這個時候私了等於違法。既然違法,那麼此次私了所訂立的所有條約,在法律面前都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到底哪一方才是弱勢群體,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


簡單點說吧,對於交通事故中有人傷的,目前的法律是不允許自行協商解決的,所以私了意味著違法。

故,交通事故人傷私了,只能理解為一種民間行為,不出事好,後面出了事,機動車方處於絕對不利方。即便有私了協議,也是不受保護的。

因此,遇上這種事,最好能經交警,在經交警的情況下,小事故由雙方自行商議解決,是合法的。


私了也是要寫協議的,只不過實際上大家幾乎都不知道怎麼寫。


「專業文章」說的「私了」和你理解的「私了」不太一樣。因為:

1.「專業文章」說的「私了」,一般限於人身損害,就是把人撞傷了,而非是車輛損害的財產賠償。財產和人身安全區別太大,法律的保障力度不同。

2.「專業文章」說的「私了」,可能涉及到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法律風險,也不可能出現在500元、5000元的案子里,只能出現在5萬、50萬的案子里。

舉個例,把人撞傷,當場私了賠了2萬,簽了協議,約定:互相免責。但是傷者住院花了3萬醫藥費,後續鑒定構成7級傷殘,按照法律規定還需要賠償25萬。

在這種情況下,才需要談論「私了協議」所涉及到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問題。顯然,這個時候就很有必要了,因為對於傷者來說,「私了協議」的賠償金額對他而言,缺乏公平。「私了協議」有風險。

所以,這些法律規定都是嚴謹且合理的,有它們具體的適用背景,不是所有場合一概全部套用。

回到問題本身,500塊賠償的事情,當然既不需要錄音,也不需要簽「私了」協議,也不需要報警,毫無風險,拿錢以後還不趕緊撤,還要怎樣呢?上班要遲到了。


1.有證據的話 會支持按照當初協商的協議處理

2.不會

3.發生傷亡事故不報警 可能按肇事逃逸處理 撞了人還私了 無論什麼情況 都是後患


有人傷也敢私了,嫌自己錢多了還是缺個爹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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