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由於未成年總被保護,受害者未成年卻總是受害,你怎麼看?

常人怎樣與壞人正常相處


我的看法是,法律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確實存在很大漏洞。

法律是想從「不知者不罪」方面來保護法律意識不強的未成年人,也是想保護那些心理上超我並不完善,行為都不夠理智,對事情各方面缺乏判斷能力的兒童。為了防杠,我舉個例子「一6歲兒童和同伴在水庫邊玩耍,打鬧間推了同伴一下,同伴落水死亡」,首先在這個例子中,6歲兒童不具備刑事能力,因為他缺乏基本的判斷能力,他們判斷不了在水庫邊打鬧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如果你接觸過小孩子,就會明白孩子下手沒輕沒重也是很正常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會讓孩子來承擔後果,但是孩子父母還有水庫管理員是必須承擔相應補償的。

但是注意,是兒童。現在確實存在很多罪犯少年,囂張跋扈地打著「反正我年齡小,法律不判」的旗號去公然傷害別人,這些人並不缺錢法律意識,也具有基本的判斷能力,他們明白自己在做的事會傷害別人,但是還是出於各種原因去做。在這種情況下,我不認同法律依然採取輕判或者不判的行為。

個人認為,法律應該降低承擔法律責任年齡標準,找到既能保護沒有判斷能力的兒童,又能處罰故意而為之的少年的一個平衡點。具體還是需要用各項大數據去分析現在的孩子心智到底早熟了多少,再去判斷究竟應該降低到什麼標準。

說句題外話,因為近幾年少年犯罪曝光度比較高,媒體層面也會傾向於這方面去報道,但是我不得不說句容易被杠的話——少年犯罪不等於是少年就會犯罪,極端的反社會人格個例不要隨便亂用亂套,就像開篇我舉的那個例子,我非常反對給孩子安上一個「現實隱秘的角落」「現實壞種」等等稱號。


先要弄清楚的是,受誰保護,受誰傷害。

說未成年罪犯被保護,其實是國家不對其實施刑事制裁,本質上講,確實也算是一種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被傷害,是被國家外的其他人傷害,是刑事案件。傷害和保護的實施主體,不是同一人啊,放在一起相提並論,不合適。

保護被害人,並非以懲罰加害人來體現。保護,是使之免於受到傷害,防患於未然。當傷害已經造成,保護為時已晚,只能實施事後救助。沒有對罪犯實施制裁,不能推出不對被害人提供保護。

當然,也有人說,對罪犯實施制裁,客觀上可以威懾犯罪,這也是刑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本質上就能保護善良的人。這種說法是對的。但對未成年人,出於未成年人身心尤其是認知能力弱點的考量,不能一味地強調製裁,還要有適當的寬容——小時候誰不犯錯呢。因此,平衡一下,對未成年罪犯應當實施法律制裁,但要區別於成人。我們目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是傾向未成年罪犯的寬容多了一點,制裁、威懾犯罪少了一點,不夠平衡,所以讓普羅大眾看起來很不公平,不正義——我多年來曾(原發聲通道通通被堵塞了,現在缺乏發聲通道,所以說是「曾」)一直在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立合乎大眾價值觀的少年罪犯懲罰機制。

保護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罪犯),一是通過合適懲戒罪犯,威懾潛在的罪犯,使之不犯罪;二是通過各種途徑使未成年人免受傷害,使犯罪客觀上不會產生。就第一種措施,是制度上的問題,現在只能儘可能呼籲,促使其得到完善;就第二種措施,目前立法層面雖然也不夠完善,但法律的實施層面更缺執行力——貌似除了少量法律外,大部分法律的實施都存在這個問題。


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受到保護,是因為未成年人身體、思想未成熟,識別和判斷是非能力差,社會經驗少,好奇心強,容忍被誤導,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差。所以對他們特殊的保護。平等就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差別對待。

但是我們發現,在現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並沒有像刑法想像的那麼樂觀,往往有一些窮凶極惡的小罪犯出現。

這裡有人就問了,能不能用一種稍微有點彈性的制度呢?

答案是。西方有一種惡意補足年齡制度,意思是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制度看起來很好,但是未免過於抽象,可能是英美法系已經習慣了這種抽象,所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在他們那裡得以保留。但是我們不一定能。

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該怎麼處理,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

不過,我國部分網友說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視同仁」那肯定不行的。而且我們的網民總是想著犯罪了應該怎麼樣懲罰,最好每一個案件都判死刑,無論刑事還是民事。

我們有更多的可能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更何況,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也不高,已經連續數年蟬聯全世界未成年人犯罪概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未成年人犯下罪行,應該承擔相應的懲罰,但是其根本原因是教育的缺失,是否同樣嚴懲?我們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態度,將會直接影響到未來一段時間的社會治安。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在這個情況下拉他們一把。這個最近一部日劇裡面說的我直接抄過來了。

我個人認為,目前我國情況要嚴重的多,近兩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殺人、殺親、殺自己的案件都大幅度增加,尤其是自殺最為嚴重數量激增的令人髮指,但社會輿論關注點從不在上面,當務之急是引起社會重視,以及如何補全未成年人缺失的教育、社會環境等,而不在於嚴懲他們,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的激增錯更多的在我們!


很胡扯的問題,下面還有那麼多人認真扯法律來回答這問題...

我不知道該敬佩他們的認真,還是學傻了!

[受害者未成年卻總是受害]

都已經是受害者了,你都稱他是受害者了,難道不是受害,還能是別的什麼不成?

這跟未成年保護法有什麼關係??

前一句和後一句,完全沒有因果關係啊

按這個句式還能造句:

[罪犯是殘疾人會受保護,受害者殘疾人卻總是受害]

[罪犯是精神病會受保護,受害者精神病卻總是受害]

[吃香蕉是猴子的最愛,紅屁股的猴子卻總是紅屁股]

太逗了


這不是一個好問題,甚至是在帶節奏。

所有國家刑法里都有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這個規定是保護所有的孩子。

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部法律也是在保護孩子。

仔細想想吧。


小事可保,大事同罪


問題偏頗

刑事責任能力只是刑法中的一句話

而中國有一本《未成年人保護法》

罪犯由於未成年總被保護,受害者未成年卻總是受害

完全是臆想


個人認為刑法目前規定的14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16周歲之間對八大類案件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就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目前有點偏高,應該往下調1—2歲。


推薦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該不該廢除?
未成年殺人犯:即使我是一個惡魔,刑法又能奈我何?
未成年人在一定的情況下殺了另一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會起到保護殺人兇手的作用?
跟未成年女生聊騷,她也沒有說過自己的年齡,違法嗎?
孝感未成年人傷害案件大家怎麼看?

TAG:未成年人 | 青少年犯罪 | 未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