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姓氏》,可以改自建姓氏或者改除父母外的其他姓氏嗎?

就是最近在網上看到了一些關於這類的事情,我突然就有那麼幾個疑問。

①可以改一個別人沒有的,沒有錄入百家姓的,自己用其他漢子代替自建的的姓氏嘛?

②可以改成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嘛?

之後,如果加幾個條件的話,比如就是滿18,父母同意改姓或者已經過世,未有犯罪記錄,擁有正常的中華公民合法權益


以前管理不嚴的時候是可以的,後來北雁雲依案後,國家明確規定,不能自創姓氏。

不使用父母姓氏是可以的,不過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使用其他直系血親的姓氏,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被非父母扶養,使用扶養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像姓氏有容易引起誤會的諧音,就有苟姓改敬姓,雞姓改奚姓,或者有些在很多地方無法輸入對生活造成很多問題的姓氏,只能改其他姓氏,比如?姓改暖姓, 姓改冼姓, 姓改茼姓。

四、少數民族依從本民族習慣使用的姓氏。


現在有夫妻給孩子取名字的時候,會把兩個人的姓氏合在一起,作為孩子的姓氏。


按目前規定,只能用父母、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姓氏,包括養父母、繼父母。如果自建姓氏一般不給登記。這個和犯罪與否沒關係,實際上很多犯罪人釋放之後會改用母姓,以免被人一眼看出是以前的罪犯。


應該不行,可以跟著爸媽或者奶奶,姥姥姓,但是不能隨便用別的吧


首先,在法律層面,每一個自然人都擁有「姓名權」和「改名權」這兩個權利。

先說說姓名權。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比如收養。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所以,根據姓名權,只要你有正當理由,是可以選取其他姓氏的。

我們再來看看「改名權」。改名權,也叫做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自己口頭上的更名改姓,不具備效力。

綜上,所以結論是,只要理由合理合法,且要更改的姓氏不違背公序良俗,基本都能修改。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歡迎關注我。


能用直系親屬的姓,也就是說能用你爺你奶你爸你媽的姓。自建好像不行,但是聽說有個叫春秋戰國的就是自己改的?????不知道咋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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