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給人販子制定一個高於死刑的刑罰,如凌遲?

之前關注過很多關於能否把拐賣人口上升到死刑的問題和回答,發現反對意見的大多數理由是如果販賣人口是死刑,那麼人販子可能會殺人滅口。所以我想問,如果對販賣人口的行為給予更嚴厲的刑罰,能否有效的震懾販賣人口的犯罪活動呢?



你非要這麼想,還不如恢復羅馬帝國的人格減等制度把人販子及其後代變成奴隸送去斗獸場,還能提高GDP,順便論證羅馬正統在中國。

缺點是玩脫了萬一有人擴大人格減等的適用範圍,哪天你講了個關於當今奧古斯都的笑話第二天你自己就被減等了。


1,首先你的邏輯就有問題,為啥人販子為了脫罪要傷害孩子,因為他懼怕死刑,如果發現自己快被抓了,那麼可能會考慮殺小孩滅口,因為如果販賣人口死刑,那麼就和殺人同等,不殺小孩,抓住了就肯定死刑,殺小孩,受害者無法開口,有可能脫罪,就算沒成功,也還是死刑。所以選擇殺人。如果販賣人口不是死刑,那麼他大幾率不會傷害孩子,因為被抓至少不會死,而殺人滅口是死刑。

那麼設一個更重的刑罰有什麼用??只有設一個低於殺人的罪行才能夠防止犯罪分子輕易選擇滅口啊??你都凌遲了,那麼犯罪分子更要對犯罪分子滅口了,殺人還不會被凌遲呢。

2,你沒研究過犯罪心理學,實際上重罪對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在一個層次以上就很小了,販毒死刑,但是還那麼多人販毒,那麼改成凌遲,就沒人販毒了??怎麼可能。犯罪分子選擇了販毒,就必然在心理上形成我不會被抓,如果他在考慮我如果被抓會怎麼樣,他就不會販毒了,因為沒人會把死刑看做可以在心理上討價還價的交換條件。死就等於失去一切。(除了一心求死為了家屬斂財的,這種太少了)所以說,一旦懲罰上升到人不可接受的程度,犯罪分子就不會考慮懲罰本身了,而是去考慮怎麼不被抓,認為自己凌遲受不了,槍斃就受的了的犯罪分子是不存在的。

3,凌遲對社會有負面影響,這也是為什麼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取消了肉刑。那就是肉刑一旦成為了正義的工具,會促進社會對暴力傷害的接受和容忍度。實際上古代,肉刑的存在往往也不是為了震懾罪犯,而是為了取悅民眾,這也是古代為什麼肉刑一定要公開執行的原因。民眾對犯罪分子的憎恨,在肉刑的執行中得到了滿足。但是,這種滿足感往往不僅僅來自於對犯罪分子的憎恨,很多著名文學家都寫過古代群眾對看殺頭的熱衷,這真的因為他們恨罪犯么?群眾可能根本不知道罪犯干過什麼。他們愛看殺頭,是因為殺頭給他們帶來了血腥快感。打個比方,2個人去看凌遲,甲說太爽了,這個人就應該挨千刀。乙說太慘了,我看不下去。那麼甲表面上是痛恨罪犯,但實際上他對暴力的接受程度提高了,他理論上可以做出對他人的建立在滿足自身快感為前提的暴力傷害行為,而乙則絕對不可能做出這樣的行為,因為他生理上就不接受。而社會希望大眾盡量都是乙,而不是甲,所以不可能鼓勵肉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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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誤解,我補充一下

第一,我並不支持廢死,我不知道這麼多人怎麼看出這層意思來的。

第二,拐賣現行法律本來就有死刑,殺人還要看情節輕重判死刑呢。啥叫拐賣最好抓了就斃?

第三,我只是不贊成許多人把加重刑罰看作解決犯罪的最好手段而已,照這麼說盜竊夜死刑不好么,難道你不恨小偷?刑罰過重,過輕都不好,從來沒有重肯定比輕好這種邏輯。

第四,題主說的是凌遲,我只是根據題主的描述來答。不要腦補幫我展開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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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販賣人口凌遲。

那麼人販子會在被捕之前把受害人殺了,這樣的話販賣人口就變成了故意殺人,沒法定罪為販賣人口了。

補充:很多人糾結於數罪併罰,說我邏輯混亂,我只好在此做一下解釋,殺人是為了毀掉販賣人口的證據,如果不銷毀販賣人口的證據,則數罪併罰,殺人後有可能會變成故意殺人罪,不殺則必定是販賣人口罪,兩害相權取其輕,人必殺,所以只有把故意殺人的懲罰定到更高或者相同,才能震懾住人販子的殺人動機,邏輯完全沒問題。

那麼這樣的話,只能把故意殺人也改成凌遲。

那麼人販子會把孩子腦子弄殘或者弄成植物人再丟棄,即使警方找到也無法從孩子口中獲得證據和線索,即使抓到人販子也是致人傷殘罪。

那麼這樣的話,只能把致人傷殘也改成凌遲了。

那麼人販子可能會把孩子關在一個誰也找不到的地方,限制孩子的自由,然後給孩子看片吸毒,讓他樂不思蜀,警方找到孩子,那麼孩子已經被精神摧殘的不成樣子了,甚至會不願意跟警方走,警察及時找到人販子也只能定罪,非法拘禁,傳播不良視頻,吸毒。

那麼這樣的話,非法拘禁,傳播不良視頻,吸毒都凌遲。

………………

有一天一個人在辦公室下片,被人發現了然後考copy了片,這人想到別人copy了自己下載的片,屬於傳播不良視頻,要凌遲的。然後二話沒說把公司電腦給砸了。

那麼這樣的話,破壞公共財物,凌遲

最後社會變成了…………

下載盜版軟體,凌遲

不給老人讓座,凌遲

拐彎不打轉向燈,凌遲

夜裡起來上廁所時候吵到樓下睡覺,凌遲

………………

………………

上班時間看逼乎,凌遲

法律是一整套體系,牽一髮而動全身。

然而想減少甚至杜絕人口販賣光靠立法是不行的。

法律的作用是震懾,而不是泄憤。

讓人明白我這麼做了就一定會承擔相應的後果。

而這個一定承擔後果 靠的是案件偵破率。

只要每一個販賣人口的人,都能抓住,孩子都能找回。

哪怕你定判一年 罰款一萬元,都沒有人願意再去觸犯。

法律的震懾來源於懲罰的必然性,而不是懲罰的嚴重性。


憤怒的心情都能理解。

想我,現在就想把騙子千刀萬剮。

以下是我一個花式被騙經歷,你絕對不知道的騙法,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說說你被坑的經歷,教訓慘痛,忘後人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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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直白點吧,人販子沒到那個地步

被酒駕司機撞死的親屬希望酒駕司機死刑,被高空擲物砸死的家屬希望高空擲物死刑,之所以這些都不是話題而人販子是話題,只不過是因為前幾個發生的概率都不大,同理心難以發揮作用,而有孩子的太多了,人有了孩子以後又普遍十分看重孩子,所以才會有這個話題。

想要定法律條款最基本的一個就是拋棄感情因素,法律不是為了讓受害者出氣,而是為了震懾犯罪分子讓此類的事不要發生,屁股就是如何泄憤,當然考慮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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