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開除股東?如何設計股權可以開除創始股東?

創業公司如何設計股權能讓不合適的創始股東可除名?

對於初創公司來說,一開始覺得還不錯就一起幹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就發現有些人能力不行或者態度不端正,但是對股東進行除名是非常困難的,又不能讓他一直消耗著公司。

所以創業初期通過什麼樣的股權結構設置,能讓一些還不完全確定合適但不可或缺的創始股東在出現問題時可以被順利除名?


這種情況經常會出現,創業初期,彼此不熟悉,推選的創始人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與實際嚴重不符合。怎樣防止這種名不副實的股東的出現?

實行動態股權分配機制。

動態股權分配機制不僅幫助我們解決怎麼分配股權的問題,還幫助我們確立誰是真正的核心問題,讓有名無實的「領導」暴露於團隊。

建立動態股權分配機制,總體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一個初始團隊領導,牽頭組織協商和制訂動態股權分配機制。

第二步:註冊公司,確定初始的股權結構。

第三步:制訂分配股權的里程碑。

第四步:分解各個關鍵環節,制訂貢獻點,制訂貢獻值計算標準。

第五步:加入回購機制以及執行的細節,形成「契約」以及「計算模型」。

第六步:持續記錄以及公布貢獻值。

第七步:將貢獻值轉變為股權,體現階段性的成果。

如果當初推選的創始人在長期的考核下來,沒有達到預期的設想,就可以根據貢獻值降低股份。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您問題里提及的「股東」應該為工商註冊之股東,這樣的股東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出台之後使得「開除股東」變成可能;

其次,開除的條件就是「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程序為「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但實務中認定起來還存在一定爭議,比如認繳100萬元,但是實際出資1萬元,能否開除的問題;

最後,從股權結構設置上來看,可以設置持股平台,這個平台可以是企業(公司、有限合夥),也可以是人(這時就構成了隱名出資即股權代持關係)。由於實際出資人不是目標公司的股東(隱名股東也不是股東),也就不存在目標公司股東工商登記的問題了。在隱名出資中,還可以就投票權進行約定,就簡化成了一個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了。

順頌商祺!


不要做顯名股東(即在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裡面不要體現),具體可以選以下方式:

最優選:給期權,你代持,簽代持協議

次選:做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你。

最次: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做一些限定,比如各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拜拜

另外,還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席位,增強董事會權力,來把對方踢出去。

以上都是方法,怎麼做,效果如何,取決於你和對方誰更牛逼,誰更佔主導權。


完全按照《公司法》進行,還真沒有太好的辦法除名股權,這就需要在合夥之初制定動態的股權分配機制,來進行動態調整。

具體操作:

1、職責清晰、分工明確;

2、制定考核標準;

3、根據情況制定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明確動態可調整股權方案;

4、按照規則執行。


註冊股東無法開除


寫在章程里,不要和公司法相抵觸,是最便捷的辦法


可以把股權分配和績效掛鉤,設定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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