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刑法中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應該如何理解?


就是you cannot expect的意思


「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日語反哺術語。它的意思可以概括為「在行為當時,期待行為人做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

這個概念需要放到三階層體系中去理解。在開始探討期待可能性的時候,就意味著行為已經該當構成要件並且違法,進入了有責性的探討。

雖然行為違法,但是是否應當基於這個違法行為,將法的非難加諸行為人,是有責性層面要解決的問題。而缺乏期待可能性是典型的有責性阻卻事由。

刑法具有謙抑性,意味著刑法不強人所難,根據行為人標準說,應以行為人本人能力為標準,在當時的具體環境下去考察是否足以期待行為人做出適法的行為。

誠然,這一判斷具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性,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期待可能性理論是超規範的。相反,在三階層體系內,不論作為責任要素,還是作為例外的考量,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都是保障被告人權利的重要規範評價。


在當時特定情形下,一般是緊急、危難情形下迫不得已作出了違法的事情,即使是一般普通人很可能都這樣做,無法期待他作出不違法的事情。這種情形下即使做了違法事情也不承擔法律責任。所謂「法不強人所難」。


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參照許霆案理解吧


不知道要了解到什麼程度,權當興趣了解吧。

首先,期待可能性是刑法專業術語,為了與日常用語相區別,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歧義,才有了這麼一個拗口的稱謂。

首先要知道,對某人進行刑罰有個重要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簡而言之,刑罰要產生威懾力,使社會上一般人不敢實施同樣的行為。

但有的行為不管你怎麼罰,同樣的情況,當事人還是要這樣做,那對這個行為的處罰就沒有意義了。

如,本犯銷毀證據、出售贓物、不說實話的行為,就不能以毀滅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偽證罪等罪名論處,否則,99.9%的被告都實施過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到兩種行為,那都要數罪併罰了。通俗來說,法律不指望他不實施這個行為。

再如,兩個人因海難落水,僅有一塊承重一人的木板,一個人將另外一個人推下海。

是的,法律對生命的保護是絕對的,不能因為你有生命危險就可以置他人的死活於不顧,所以從兩階層違法層面來說,這是故意殺人行為。

但,這個行為在責任層面則因沒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大白話說,不管怎麼罰,同樣的情況當事人還是會做出同樣的選擇。

大概就這麼個意思。手打以上。


法學中,最拗口的一個詞是「期待可能性」。翻譯一下就是,」老子沒辦法了,逼急了,只能這麼干,隨你吧」。


怎麼說呢,我覺得要意會一下,我覺得吧,好像殺人以後淹埋屍體一樣,兩個行為之間具有很高的聯繫性,普通老百姓都能夠認為這是連貫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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