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你們怎麼看?

12月1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同時,司法機關還將對這四人信息進行公開,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這在江蘇全省尚屬首次。中國青年報)這個舉措可以在全國推廣么?


1.值得推廣,堅決支持,即便筆者是專做刑事辯護的法律人,但我也認為,對性犯罪的罪犯處罰方式進行多樣化的探索,甚至更嚴厲些,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不過,我還有個擔憂,如果弄錯了怎麼辦?畢竟,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會有冤假錯案。比如聶樹斌案,1995年4月25日,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同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後來聶樹斌案翻案,真兇王書金浮出水面,聶樹斌就此冤死。(此案的爭議先拋開不談,我們看重點,如果有冤案咋辦?)

而眾所周知,強姦犯(特別是性侵未成年人犯),不論在看守所還是監獄,都是地位最低級的,干最髒的活,吃最噁心的飯菜,(比如用大家公用馬桶洗幾天頭很可能是免不了的,至於用什麼洗,你自己想,肯定不是自來水~)

所以,如果有人被冤枉強姦犯入獄,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

但總不能因為害怕冤案發生,這個公示制度就不搞了吧。

3.建立超高額的冤案國家賠償制度。

第一,如果出現冤假錯案,有人的確是被冤枉了,但確因此被錯誤定罪,曝光,國家應該在現有的國家賠償制度外,給予超高額的賠償,確保其在蒙受不白之冤被全社會唾棄一回後,可以衣食無憂,有尊嚴,不那麼怨恨的度過後半生。

第二,不錯抓一個好人,也不能錯過一個壞人。由於公示制度對一個人名譽影響極大,相關犯罪嫌疑人如果掌控一些資源,也會窮盡手段去勾兌,進而脫罪,因此對性侵未成年類案件,應該從立案偵查開始就由各省檢察院立案監督。

第三,對於此類案件,應該做到據以定罪的證據都確鑿無疑,其證據嚴格程度要比肩死刑案件的要求,即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依然能定罪的標準。

這樣,既可以保證性侵罪犯公示制度順利推進,也能最大限度保證人權,防止無辜者受冤。


「被告人張某喜系淮陰區居民。曾經多次因強姦入獄,今年夏天,張某喜將鄰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騙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其進行猥褻,被淮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淮陰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長郭雲紅表示,公開內容包括犯罪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事項。據介紹,除未滿18周歲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性侵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人員,均應公開其個人信息。」(來源:中國青年報)

從這個新聞來看,淮陰區人民法院的行為與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有兩點相違背的地方。

首先,是對犯罪人員身份證號的公開。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其次,根據郭雲紅廳長的回答,除未滿18周歲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性侵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人員,均應公開其個人信息。然而,根據該規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不在公開的範圍之內。郭廳長的回答擴大了公開範圍。

最後,我有一個小問題啊…16版沒廢止14版,所以16版沒有規定但14版有規定的繼續有效對吧…如果無效了就刪除第二點…


雖然我是學法的 但是我雙手贊成


江蘇好樣的


很好的嘗試,應該可以推廣。很多國家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畜生要什麼隱私?


這樣很不好!對雙方都是傷害!純粹為了追求政績而不管後果的做法


個人覺得,要分情況,情節惡劣,有多次前科的,在證明無心理疾病的問題的情況下應該公布。但一些輕微的,沒有前科的,有心理疾病的不應該公布。如果只說影響,殺人犯信息要不要公布,這個直接讓人一輩子沒了,校園欺凌至殘至死的,個人信息要不要公布,也是影響一輩子的事。說到底,這無非是在哪裡畫線的問題。還是要看後續影響吧。


正好最近我們部進行無領導小組討論這個問題,談談我的想法

我們可以對犯罪者採用包括化學閹割等方法進行懲罰,在出獄後警方可採用讓其終身配帶腳環手環等方法進行監管,禁止其從事任何與幼兒相關的工作。

但如果將他們的信息公開,影響的不僅僅是罪犯個人,他的家人都將在他服刑的日子裡,備受社會騷擾,唾棄,在他結束服刑後,他的家人依舊要承受來自社會的歧視。罪犯的隱私權我們可以剝奪,但是他無辜的家人如果也只因為是罪犯的家人而受到侵害那這種做法就是錯誤的。我們不能因解決已經發生的悲劇而再去使更多的人受到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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