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案】獲刑5年?判決輕了嗎?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普陀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辯護律師會見了當事人,並查閱全部案卷。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對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當庭作了最後陳述。

據了解,庭審分兩天進行,整個庭審過程歷時16小時,其中首日持續12小時,17日上午進行了4小時的交叉辯論。知情人士稱,被告方律師試圖做無罪辯護。

最終,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經合議庭評議,於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從現行刑法的規定來說,猥褻兒童罪判五年已經是最高刑罰,不存在判輕。

看到王振華被判猥褻兒童罪,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為什麼不是強姦罪,畢竟強姦罪如果是性侵幼女的話,應該從重處罰,至少可以判十年

但大家沒搞清楚,性侵不等於強姦。再加上很多媒體都用了性侵的新聞標題,很多人都認為王振華實施了強姦行為,其實不然。

我們首先來看看性侵,性侵可以分為兩種,廣義的性侵包括所有的強迫性性行為,比如強制口交、強制摸私處、甚至手指伸入器官、強制親吻身體任何部位等等(嘔)。狹義的法律上的強姦,必須有生殖器接觸,簡單說,也就是多多少少陰莖插入了女性陰道(插入一點點一厘米也行)。

從本案公開的資料,王振華沒有做生殖器插入的性侵(是不是不行...),由於案件細節依法保密不得公開(涉及未成年人),我們不知道他做了何種猥褻行為,只能從結論上猜測,比如摸女童私處,接吻,親身體等等。

至於懷疑是不是王振華真的實施了強姦,但其中有黑幕。這個案子已經鬧得那麼大的情況下,可能性太低,在此不做討論。何況如果假定有黑幕的話,任何討論也失去了嚴謹的基礎。我們更應當相信目前社會形勢下,公檢法的公信力。

因此,王振華實施猥褻了就是猥褻罪,猥褻不是強姦罪。其實,到底有沒有發生性交,辦案機關找個女醫生查一下處女膜就知道了,這沒法作假(除非他真的很短,哈哈,但這種玩笑實踐其實基本不可能)。

既然是猥褻,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可以看到,王振華也沒有聚眾或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五年已經是頂格判了,從法律上沒有問題

大家對輕判的懷疑根本在於我們對性犯罪的痛恨

猥褻兒童,比如摸女童的身體各個部位,當然也是很可惡的罪行。但確實比不上性交嚴重,橫向比較來看,在我國,強姦一個婦女一般判處五年左右,強姦一個幼女一般在十年左右(事實如此),如果強姦這樣判,那麼猥褻如果不比強姦輕一點判,體現不出量刑的梯度,那會喪失刑法的指導作用

什麼叫刑法的指導作用呢?就是刑法要對不同嚴重的犯罪設置刑罰的梯度。比如盜竊三年,猥褻五年,強姦7年,搶劫重傷十年,販毒十年以上,殺人無期死刑。罪犯在我國人民群眾心中都是很可惡的,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一個小偷在路上被抓住大家也恨不得打死,而我國人民對性犯罪更是有極端的痛感(原因複雜,在此不展開)。但如果大大小小犯罪都一樣重刑,那會導致壞人傾向於實施嚴重犯罪,因為在罪犯眼裡,做大做小一個樣嘛(人性本惡)。

我們假設,如果猥褻兒童也判七八十年左右,和惡劣的強姦行為一樣,那王振華也許就直接強姦幼女了,反正判得差不多嘛。這個結論很無奈,但只要世界上還有壞人,刑法就只能通過設置刑罰梯度,反向來約束壞人

因此根據罪行大小,還是要區分重罪輕罪分別判刑,不能一律重刑比如動輒十年及以上。其實我們反過來想想,大家覺得王振華很可惡了,但比起那些應該判十年以上的毒販,江洋大盜、泄露國家秘密的人、非法集資傷害很多家庭的詐騙犯等等等等嚴重犯罪行為來說,實際上還是較輕。

最後說個題外話,我國監獄條件很差,在裡面過五年相當於三倍時間,也就是在社會上十五年,何況此人再也不會有社會地位了,大家想像他出來後的樣子吧(也是一輩子完了)。

最後,也希望刑法對性行為侵害的懲罰能更有針對性一點,比如化學閹割,性侵違法終身公示制度等等(不是割小雞雞哦),可以試著在今後立法中體現。以更好保護女性。


不輕,這已經是法律規定範圍內最重的刑罰了,以下從幾個方面進行解釋。

第一,為什麼定強制猥褻罪而非強姦罪?要定強姦罪必須要能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有性器官接觸的行為或意圖。從相關報導來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這一點,審判長有一句話很能說明問題:「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由此可知,現有證據不支持強姦罪的認定。

第二,被害人有輕傷的後果,為什麼沒有定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的猥褻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後果,從刑法理論上來說,其基於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這叫想像的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在本案中,強制猥褻的量刑幅度(五年以下)重於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三年以下),故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是恰當的。

另外要說明一下,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這些理論或實質的一罪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罪只理論上得到公認,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認可,因此如果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這些情況應數罪併罰的話,應按相關規定處理,只有沒有明確規定時才會按法理處理。

如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這就是牽連犯不從一重罪處罰而數罪併罰的例子。

第三,為什麼沒有判處五年以上的刑罰?

強制猥褻要判到五年以上須有聚眾或公共場當眾的情節或其他惡劣情節,本案顯然不屬前兩者,那能否認定為其他惡劣情節呢?我認為明顯不行。

1、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兜底條款一般要等司法解釋來規定,在此之前法院不會輕易認定。

2、與法理不合。法理上有一個原則叫"不得重複評價",即對於一個情節在一個案件中只能評價一次。而對於猥褻兒童這一情節,法律已將其規定為從重情節,若再認為其又屬加重情節就明顯是對一個情節評價兩次了,有違法理。

3、最重要的是,與立法原意不符。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裡規定得很明確,猥褻兒童是可以適用第一款規定判處五年以下的量刑檔次的,而如果認為猥褻兒童屬情節惡劣只能適用第二款判五年以上的話,顯然與立法原意相悖。可以說,在這一點上,最高法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無權作出這樣的解釋,只有全國人大修法才行。

綜上,本案判五年已是法律規定范內最重的刑罰,如果大家還覺得輕那就只能走修法的路了。


判決輕不輕我不知道,存不存在勾結也不清楚,但是事情鬧到這個程度,司法有沒有庇護?我覺得可能性很小,為什麼大眾包括我覺得輕了一些呢?

1:可能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

2:可能存在報道偏差的情況。

3:可能存在起訴的罪名的問題。

不過我想的說的是如果司法是絕對的公正的前提下,我更願意相信的是我下面的說法。

我記得那時候新城控股的股價是將近40,新高,超過900億市值,事發後第二天換手率近27%,跌了近40%,而後4個月時間內攀升回38。期間快400差價,從換手率來看,當天27%,後面都有挺高,知道谷底還有4%以上,也就是說高位的股民預計超過50%甚至更多都割肉離場了,那麼誰接的盤呢?但凡參與的人有佔30%,100多億妥妥到手。

有沒有搞幼女,有的

證據足不足呢?

肯定是不足的,要是足到牢底坐穿可能會真的一蹦不起,接不住這個盤就完蛋。

王振華自己有沒有參與呢?在兒子立馬上位的情況不排除。

說真的100億真沒那麼好賺,新城這個公司真的值不值100億都不知道。(市值和真實價值兩回事。)

判個五年,努力改造,疏通一下,真保不準昨幾年…

至於做這個事情會被人嘲笑?

得了唄,真心覺得搞幼女是個案?

誰會瞧不起誰哦.......

好吧以上全是我的瞎推測,但是王振華自己坑自己可能過了,有可能是這個年齡了剛愎自用,下面的人也看不下去了,找個機會給他抬走趁機再賺一筆。


凡是說不輕的,良心有問題,學法律的還說已經頂格判的,那既是良心有問題,業務水平也有點問題。

我在微信公眾號上詳細展開的說了說,如下。

坐井觀天|王振華猥褻案,事後這令人哭笑不得的官方「詳解」?

mp.weixin.qq.com圖標

我國司法實踐一貫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上述圖片來自最高法刑九修正案理解與適用。

站在象牙塔式的學術層面看,這個理解與適用很成問題,法定刑加重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怎麼能看社會影響?老百姓民憤大,影響惡劣,就能隨便加重法定刑?這不胡扯嗎?類案都是五年以下,現在媒體一曝光,民意一沸騰,王振華就活該倒霉多坐幾年牢?

對!就活該倒霉!

可惜,我們的司法機關很文明很法治,說王振華不該倒這個霉。可是按照他們所謂的司法實踐慣例,說好的社會效果呢?


1.不存在包庇王振華的行為

如果國家的司法系統忌憚王某的勢,怎麼會讓刑訴走到這一步,要知道刑訴是有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數個階段,到判決下達已經說明之前沒有機關介入做無罪處理或者撤案撤訴

2.不存在法官徇私枉法的行為

本案是重大影響力的案件,實際上,裁判的審判組織是審判委員會,地方保護主義並不能十分作怪


首先辨析中國刑法強姦罪和猥褻罪。在中國刑法236條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都是強姦罪。其他性行為,襲胸、摸屁股、強吻之類的則是猥褻罪。

在中國刑法上,既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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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洗地的@自由之月 自己提不出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釋作證,提什麼刑罰梯度,那麼先介紹一下我們東帝汶對性犯罪的梯度:

猥褻罪適用171條,刑罰是2-8年;強姦罪適用172條,刑罰是5-15年。

根據173條,猥褻未成年人,刑罰加重到4-12年,強姦未成年人,刑罰加重到5-20年。

何謂強姦?172條很明確:任何物體插入他人陰道或肛門,都是強姦;將生殖器插入他人口中,也是強姦。

除此之外與性有關的行為,都是猥褻,比如襲胸、強吻之類。

有人問強姦致人重傷或死亡怎麼處理?一般屬於想像競合犯,按強姦處罰,因為強姦在我國已經是相當重的罪了。只有強姦和故意殺人想像競合時,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普通故意殺人在我國處刑是8-20年,謀殺是12-25年(我國犯罪最高刑是30年,某些恐怖主義犯罪等少數犯罪最高刑可以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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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中國的梯度:

中國的刑罰稍有不同,中國刑法23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普通強姦罪3-10年,第3款加重強姦罪10年-死刑,這也是相當重。另有237條猥褻罪5年以下。

如果要說更細,比如葡萄牙刑法:

普通猥褻:6個月-8年

強制猥褻:1-8年

欺詐性交:1-6年

利用無意識性交:2-8年

強姦:3-10年

最後三類可以類比財產犯罪的詐騙、盜竊、搶劫罪。

還有德國性犯罪的分類更細,就不具體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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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論:

假如女童存在下體撕裂且新鮮傷(也就是檢方公布的鑒定結論靠譜),那麼唯一的可能當然是王振華將某物插入其內部,構成中國刑法236條第2款強姦罪無疑。

假如女童屬於陳舊傷(如辯方所言),則王振華無罪。

所謂猥褻罪,也就是襲胸強吻之類的,與本案根本不搭界。

王振華按照什麼猥褻罪起訴,純屬和稀泥。

補充:@自由之月所謂插入說辨析一通,可惜我們東帝汶刑法172條強姦罪也是採用插入說的。只要某人未經對方同意,把東西插入了陰道或肛門,強姦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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