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鮑毓明5月1日發布「十問韓某」,並稱「你不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所有人」? 透露了哪些信息?

鮑毓明博文內容如下:

十問韓某(曾化名可心、可馨、李星星):

(1)你說你個子瘦小只有70斤?其實15年10月咱們第一次見面時你已近一米七、一百來斤,咱倆的合影能說明一切。

(2)你說當初我想和你媽媽成親?你可以發張她的照片給大家看看可能嗎。你忘了你們當初是多麼上趕著見面和聯繫,說自己有多麼可憐,分手時哭著說不想讓我走,甚至苦苦求我再見一次?

(3)你說15年12月31日被強姦和監禁?其實你那幾天每天都出去玩的很開心,回南京後還說很想念我。你心裡清楚那段日子什麼也沒發生,因為你對不同的人編的時間地點都不同,你甚至問別人是否說成15年發生關係就能判我強姦幼女罪。

(4)你說我15年11月帶你來北京上學?其實我15年根本沒帶你來過北京,你也從來沒在北京上過學。

(5)你說你15年12月、16年1月就報過案?其實你第一次報假案是16年6月,當時我工作太忙沒時間天天陪你聊天了,你後來告訴我是因為很想我又找不到我。

(6)你說被帶著「性侵」了三四年,16年4月就被帶到了煙台?其實這幾年咱們見面加在一起也不過幾十天。你第一次來煙台是17年8月,我房子17年6月才買的,你能說清楚之前一年多在煙台住哪嗎?

(7)你說我暫停了你的學業?其實你認識我時就早已失學了,我還幫你找學校復學,但你至今也不給我看身份證,只給我看一張臨時乘車證明。你還說我把你關家裡不讓出門?其實你有鑰匙和門卡,我白天上班時你自己經常出去玩,還告訴我家教老師來家裡都誇我對你真好。

(8)你發個照片說我要往你身上綁膠帶?你仔細看看我手裡拿的是什麼,那是很細的白色雙面膠,正要把你的畫粘在門上,你忘了?你還說我沒收你的手機,實際上你手機從不離身,否則這照片是怎麼偷拍的?對了,雖然我經常允許你用我手機,你卻從不讓我看你手機,這公平嗎?

(9)你說我威脅你說出「實情」就殺了你媽媽?你們母女常年住在南京,又這麼愛報警,都能大老遠跑到天津、北京和煙台來鬧事,如果我敢這麼說,你們會善罷甘休?

(10)你現在說我是你「養父」?你們15年底知道無法辦收養就提出到年齡結婚,其後也多次主動示愛,19年初還要我送鑽戒求婚,你拿我當過爸爸嗎?你一直擔心我和別的女人好,因為吃醋多疑和我吵架,天底下有不讓爸爸交女朋友的嗎?我還一直包容和遷就你,因為等你而至今單身。

你可以撒謊,但乘車記錄、聊天記錄、行車記錄、報警記錄、照片等等,不會撒謊。

這些年我們雖見面不多,我也對你百般寵愛、真心相待,要星星不給月亮,愛叫什麼叫什麼,吃什麼、買什麼、去哪玩、看什麼電視全都依著你,拚命工作想讓你過好日子,更捨不得強求你做任何事,你說過多少次我是對你最好的人,我也按彼此約定等你畢業回來團聚。即使19年4月你背棄約定,非讓我答應你的無理要求,甚至又不惜報假案來逼我,我還和你共處了一段時間希望感化你,而你卻越來越任性,我也越來越絕望。你在去年聖誕、今年元旦和春節還多次向我下最後通牒,見我沒有回應,才開始威脅要我「在全世界出名」,現在你真的做到了。

「鮑律師」於2020年5月1日中午12點48分發一篇博文,全文為:

你可能在某個時刻欺騙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所有人。


簡單說下,靠輿論給鮑毓明定罪是不可取的,他有沒有觸犯刑法,這一點應該由他自己去向法官解釋。但是,既然他選擇了面向公眾回應此事,那麼他應該向公眾解釋的東西,不應該只有他有沒有觸犯刑法,否則對於很多事情相關的疑慮都不會消失。

他寫的這些東西,包括之前的一些證據確實對公眾的一些問題做出了回答(無論真假),但除開李星星有沒有被性侵,公眾關注的最核心的問題,即關於他和李星星關係本身合理性的問題,他並沒有對公眾做出一個足夠有說服力的解釋。相反,他表現出的是默認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

為什麼一開始抱著收養孩子的目的,會演變成當成同居的戀人?他在這其中到底是什麼樣的角色?早有預謀?欣然笑納?還是半推半就?反正不會是勉為其難。

另外最最重要的鮑有沒有違背女孩兒意願發生關係的問題,這個問題交給公眾來判斷是不現實的,實際上,即使是讓法庭來判斷,也很困難了。我們能做的是,保持關注,然後靜待結果。


這十條相比之前財新、南風窗的報導,似乎並沒有太多信息增量,可能有的話就是鮑毓明稱那張照片是為了粘畫而非是為了往李星星身上綁膠帶。

看得出來鮑律師為了湊這個十問也不容易。我之前說過,女孩兒的說法可能出於種種原因,會有一些不客觀乃至失實的地方。而鮑律師則會利用這些不客觀的地方,打擊女孩兒的公信力,從而扭轉輿論的天平。

最典型的就是第一條:

(1)你說你個子瘦小只有70斤?其實15年10月咱們第一次見面時你已近一米七、一百來斤,咱倆的合影能說明一切。

我也不知道這個放在這十問里有什麼意義,不過他的意思可能是想說女孩兒賣慘,謊稱自己在他面前沒有抵抗能力但實際上有?

1972年生的鮑某明,一米九左右,200斤上下,又高又壯像座山一樣。

經評論提示,這一條還可以否認關於「戀童」的指控。是說她當時已經不像兒童了,法律上已經到了性同意年齡,外型也不像兒童,所以說鮑毓明可能談不上「戀童癖」。

但針對他「戀童」的攻擊現在也早就談不上主流了。

再來說說第二條,

你說當初我想和你媽媽成親?你可以發張她的照片給大家看看可能嗎。你忘了你們當初是多麼上趕著見面和聯繫,說自己有多麼可憐,分手時哭著說不想讓我走,甚至苦苦求我再見一次?

這一條的前半句屬於偷換概念。南風窗的報導是這樣的:

但大概只花了半年的時間,鮑某明就徹底取得了李星星母女的信任。他的關懷備至,以及律師、名校畢業生的身份,讓李星星的母親相信,鮑某明「可靠」,「確實就像個爸爸」,他的學問高,如果把女兒交給他教育,肯定比自己帶在身邊要強。

原文並沒有明確有「鮑毓明想跟母親結婚」的意思,(雖然作者確實有這樣的暗示)鮑說把母親的照片拿出來給大家看看無非是想說母親年老色衰,自己不會喜歡母親,可本來也沒有人說他喜歡母親。就算南風窗稱鮑是以接近李星星為目的跟母親結婚,這個說法有失偏頗甚至失實,這也跟母親的相貌無關。「母親的長相不足以讓鮑想跟她成親」無法否認「鮑想利用跟母親組成家庭或者接近母親來接近李星星。」

當然這一條也再次提醒我們思考母親在整件事情中的角色。

第三條:

你說15年12月31日被強姦和監禁?其實你那幾天每天都出去玩的很開心,回南京後還說很想念我。你心裡清楚那段日子什麼也沒發生,因為你對不同的人編的時間地點都不同,你甚至問別人是否說成15年發生關係就能判我強姦幼女罪。

鮑毓明試圖用「你那幾天每天都出去玩的很開心,回南京後還說很想念我。」來否認這一點。當然他也說了「什麼也沒發生」。但他也只是否認了15年12月31日他們發生了性關係。

那麼,既然早先鮑律師已經默認了自己與李星星發生過關係,但沒有明確地給出第一次發生關係的時間,希望提供一個自己的版本來向公眾進行說明。雖然說他沒有向公眾說明的義務,但只有這樣才能打消公眾對此的質疑和猜測。

第四第五第六都是對事實進行反問,是可以查詢的。他倆必有一方說謊,這個就得公安機關得出結論了。但是,這三個問題主要是涉及到時間地點,而非是事情的經過。

(4)你說我15年11月帶你來北京上學?其實我15年根本沒帶你來過北京,你也從來沒在北京上過學。

(5)你說你15年12月、16年1月就報過案?其實你第一次報假案是16年6月,當時我工作太忙沒時間天天陪你聊天了,你後來告訴我是因為很想我又找不到我。

(6)你說被帶著「性侵」了三四年,16年4月就被帶到了煙台?其實這幾年咱們見面加在一起也不過幾十天。你第一次來煙台是17年8月,我房子17年6月才買的,你能說清楚之前一年多在煙台住哪嗎?

第七問有一些新信息。

你說我暫停了你的學業?其實你認識我時就早已失學了,我還幫你找學校復學,但你至今也不給我看身份證,只給我看一張臨時乘車證明。你還說我把你關家裡不讓出門?其實你有鑰匙和門卡,我白天上班時你自己經常出去玩,還告訴我家教老師來家裡都誇我對你真好。

雖然說鮑律師解釋了女方失學是在與自己接觸之前,但他也相當於是變相承認了在自己「監護」李星星期間,女孩兒實際上是一度處於失學狀態(初到煙台期間),有家庭教師進行看護。

他說女孩兒「經常」出去玩。這話說得相當沒底氣,正常這個年齡的女孩兒應該是不會被說成「白天上班的時候經常出去玩」的,顯然應該是在白天上班的時候出去上學,這也說明女孩兒主要是在家生活,而他對此至少是默許的態度。

另外,他這個邏輯存在問題,在遇到他之前女孩兒就處於失學狀態,所以在他的監護下女孩兒繼續失學就是合理的了嗎?他說他辦過復學,那麼就值得問一問鮑律師,為什麼沒有辦成?你對讓她複課這件事到底有多大的積極性?

當然,這背後也可能有客觀因素,希望鮑律師能做出解釋。

還有就是,不給看身份證這一點很值得懷疑。按照鮑律師的說法,這三年,李星星是他的「情人」,同居三年連個看身份證的機會都沒有嗎?那你們這三年買火車票、再比如身份證過期等等情況出現的時候是怎麼處理的?她不給你看你就不看了?你還真是傻白甜,沒有懷疑過?

第八問是針對女孩公布的這張照片:

你發個照片說我要往你身上綁膠帶?你仔細看看我手裡拿的是什麼,那是很細的白色雙面膠,正要把你的畫粘在門上,你忘了?你還說我沒收你的手機,實際上你手機從不離身,否則這照片是怎麼偷拍的?對了,雖然我經常允許你用我手機,你卻從不讓我看你手機,這公平嗎?

前半句事實性的東西不做判斷。

但這後半句話看出來,鮑確實是沒把李星星當小女孩兒的。

「雖然我經常允許你用我手機,你卻從不讓我看你手機,這公平嗎?」

你44歲,她14歲,這公平嗎?

時至今日,鮑依然沒有自己與李星星並非是平等的戀人關係的自覺。

第九問

(9)你說我威脅你說出「實情」就殺了你媽媽?你們母女常年住在南京,又這麼愛報警,都能大老遠跑到天津、北京和煙台來鬧事,如果我敢這麼說,你們會善罷甘休?

屬於無法查證的了,也許他說了,也許他沒說,也許他說了但並非是在那麼極端的語境下,也許就是那樣但是他忘了。但這並非是一個那麼重要的問題。他說的那些也並不必然構成「他沒說」的理由,當然,也沒有事實能必然證明他說過。他說沒說過也不會改變關鍵事實和此事的性質。

第十問:

你現在說我是你「養父」?你們15年底知道無法辦收養就提出到年齡結婚,其後也多次主動示愛,19年初還要我送鑽戒求婚,你拿我當過爸爸嗎?你一直擔心我和別的女人好,因為吃醋多疑和我吵架,天底下有不讓爸爸交女朋友的嗎?我還一直包容和遷就你,因為等你而至今單身。


從這十問可以看出來,哪怕到了現在,鮑毓明也沒有「自己與李星星並不是正常的『情侶關係』」的自覺,就算最後事實證明沒有性侵,鮑被判決無罪,這一點也不會改變。在鮑和女孩兒的聊天記錄曝光之後,大家都在討論女孩兒有沒有被精神控制,女孩兒到底算不算小。針對他倆懸殊的年齡差距和社會地位,以及極其扭曲的關係的討論更多,相比之下,針對鮑毓明有沒有強行和女孩兒發生關係的討論則減少了。但後者才是最後能不能給鮑毓明定罪的地方。

但是,從鮑毓明事後的反應看,如果他不是在表演,那麼,他甚至可能是真的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但不在意,甚至以為大家都不在意,即,自己與李星星發生關係是一件扭曲、背德的事情。

所以,他或許很精,為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做好了各種保護性措施。

但,現在對於這件事最主流的討論,他則連一點回應的想法都沒有。相反他的意思很明確,他默認的前提就是:「如果說,性行為和戀愛行為是在她表達過喜歡他的基礎上,那麼「性侵」就顯得不合邏輯,再加上沒有證據證明當時違背了李星星的意願,那麼這本來就沒什麼問題。」

所以他只想證明女孩兒確實「喜歡」過他,有過類似於「戀愛」的關係,那麼就萬事大吉了。

至於與一位毫無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小自己30歲的女孩兒建立這樣的關係這件事,(實際上早已變成網路討論的中心)他甚至連回應的想法都沒有,只是在避重就輕。

他聰明到能打好每一場戰鬥,但是卻沒意識到,從一開始,這場戰爭就不應該發生。

一方面,我們不希望這件事情被輿論綁架,法律有法律的價值,我們希望的是真相大白,事情能夠有一個相對好的結尾,而非是自己先入為主認定的惡人被定罪。

所以,我們不應該提前就給鮑毓明定罪了,實際上看現在這樣子,真從法律的角度講,可能要定罪真的很難了。李星星可能並非沒有問題,我們不應該要求完美受害者,但是,在更多事實被披露的今天,(尤其是之前的辦案人員和志願者的描述均對李星星不利的情況下)我們也應該關注,她撕破鮑毓明畫皮的真實原因是什麼?她媽媽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另一方面,村上春樹是這麼說的:

「假如這裡有堅固的高牆和撞牆破碎的雞蛋,我總是站在雞蛋一邊。」

希望大家不要因為李星星和她媽媽有了一些不準確、甚至是說謊的表述,就徹底站在了鮑毓明的一方。

我目前為止還是傾向於李星星,她倆在這件事情中是弱勢的,是需要遞過話筒的一方。這雖然並不意味著話筒能被她們無限濫用,但目前的信息還不到能剝奪她們話筒的時候。當然,就現在看來,對她們提出來的指控,都得好好地思考一下。

我們對這件事情的關注也不應該局限於李星星這樣一位當事人。現在看來事情可能並不是我們一開始想的那樣了,最起碼跟南風窗最早的那篇文章可能出入很大了。但這個問題依然有價值:我們應該如何避免將來出現更多這樣的局面?當一位成年的、優勢地位的對象想要與小朋友共同生活時,我們又該給予這樣的小朋友什麼樣的保護。


鮑毓明有十問,但我只有一問。

鮑律師當初同意讓李星星母女接近他,後又去接近李星星母女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1.如果是為了收養

鮑律師在第一問里說了,李星星個子一米七,完全不像是十四歲以下的孩子。

鮑有著十幾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不可能不知道被收養人年齡應在十四周歲以下且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該相差四十歲以上,即使不知道,鮑律師不會去查詢?

既然已經明知李星星完全不符合收養條件,鮑某為何還要繼續接近?為何又見了她們?為何直到15年年底才讓李星星母女知道無法收養?

這一點邏輯上行不通。

(1)你說你個子瘦小只有70斤?其實15年10月咱們第一次見面時你已近一米七、一百來斤,咱倆的合影能說明一切。

(2)你說當初我想和你媽媽成親?你可以發張她的照片給大家看看可能嗎。你忘了你們當初是多麼上趕著見面和聯繫,說自己有多麼可憐,分手時哭著說不想讓我走,甚至苦苦求我再見一次

(10)你現在說我是你「養父」?你們15年底知道無法辦收養就提出到年齡結婚,其後也多次主動示愛,19年初還要我送鑽戒求婚,你拿我當過爸爸嗎?你一直擔心我和別的女人好,因為吃醋多疑和我吵架,天底下有不讓爸爸交女朋友的嗎?我還一直包容和遷就你,因為等你而至今單身。

2.是否一開始就想和李星星建立戀愛這種不倫關係

這一點是否可以通過陪聊、以及情侶間會有看彼此手機的想法來進行推測。

(5)你說你15年12月、16年1月就報過案?其實你第一次報假案是16年6月,當時我工作太忙沒時間天天陪你聊天了,你後來告訴我是因為很想我又找不到我。

(8)你發個照片說我要往你身上綁膠帶?你仔細看看我手裡拿的是什麼,那是很細的白色雙面膠,正要把你的畫粘在門上,你忘了?你還說我沒收你的手機,實際上你手機從不離身,否則這照片是怎麼偷拍的?對了,雖然我經常允許你用我手機,你卻從不讓我看你手機,這公平嗎?

所以鮑律師為何想和一個14歲的女孩談戀愛?李星星母女是怎麼聯繫到鮑這樣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的?鮑接觸她們到底是為了什麼?這其中是否有著黑產鏈?

發現了一隻蟑螂,證明有著一窩。

即使這次真的掌握不了鮑某性侵的證據,但如果將送養平台等黑色產業一網打盡,意義是重大的。


他一個四十歲精英律師、上市公司高管和一個十四歲農村少女在智識上的差距,就像20歲的你有預謀地去掠奪一個6歲小孩手裡的100塊錢。

在熟知法律+精心謀劃之下,你完全有辦法在騙走小孩子的錢後"無辜"地全身而退。還能夠留下"證據"證明,這100塊是6歲小孩主動想要給你的,你只是被動接受。

作為一個大人,哪怕真的碰到6歲孩子"自願"給你100塊,你就能心安理得的收下嗎?作為有良知有責任感的大人,難道不是第一時間告知對方父母,你家小孩拿一百塊要給我,快幫她收好,別丟了。

這是因為我們知道,一個6歲小孩並不完全知道這種贈與行為意味著什麼,不知道100元的價值。

如果有一個大人不僅真的拿了這個小孩的100塊錢,還振振有詞地對質,不斷拿出各種相片、錄音??以證明小孩的自願:自己行為正當。你們會怎麼想?

大家是覺得這孩子是個撒謊精?

我會覺得這個大人在欺負小孩,而且他是早就準備好了,用自己強大的法律知識來吃定她了。

這也是一些人在調查真相出來之前,仍然堅定地站韓某,因為只要發生性關係這個事實是存在的。在地位、能力、心智巨大懸殊之下,一個大人去一個孩子身上拿走一樣東西,不管是她擁有的一百塊,還是更珍貴千倍的童貞,這個舉動本身就是一種掠奪。

我希望一些站隊的人明白,這不是那種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勢均力敵的爭鬥,如果是那種,我一般不表態,因為網上的事會有很多羅生門,會反轉。

這是大人在欺負小孩~只要一個大人有臉從一個無知幼童手裡掠奪100塊,不管他用什麼理由,他都不可能無辜。

附上我之前回答:

無獨有偶,和這個養父性侵故事如出一轍的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作者用親身經曆書寫一個少女被自己的老師長期性侵,並導致精神崩潰的故事。作者本人在成年以後依然擺脫不了性侵巨大童年陰影,最終選擇自殺。

而傷害她的人,卻因為檢方沒有足夠的證據將他定罪!那個禽獸老師所得到的報應,也和劉鑫、牟林翰、以及目前的鮑毓明一樣,僅僅只是在網上被網友洶湧地咒罵。這件事當時在台灣的網路上同樣地引起了巨大轟動~

我沒有理由不擔心,李星星會重蹈房思琪的復轍。壞人不僅不會被繩之以法,而她就要被放在放大鏡之下審視:是不是一個完美受害人。

一個缺乏關愛的小孩在小時候被信任親近的長輩侵害,並且長期被對方洗腦,灌輸扭曲的思想,這件事足以催毀她的人格和三觀。

他會讓她對這個世界產生懷疑,一個看起來最好、最關心自己的人卻突然傷害自己,那麼還有什麼可以相信?其他的每一個大人是不是也是這樣,是不是表面友善突然猙獰?

她的三觀在魔鬼的灌輸下,還會對自己產生懷疑。爸爸說人和動物可以做,我和媽媽也可以,他說大家都這樣。為什麼自己對這種事仍然抗拒反感呢?如果爸爸沒有錯,是不是自己錯了呢?因為在私密的性問題上,她沒有其他學習途徑,所有觀點都來自那個早有準備、別有用心的壞人。

而她電視或文學作品裡獲得的正常愛情的膚淺印象,爸爸對自己不倫的行徑,又會讓她從內心深處無比嫌惡自己~

所以這時候一個被侵害,內心孤立無助的女孩,她的內心是迷茫又矛盾的。

一方面小女孩原有正常的三觀、會讓她本能地反感,拒絕、憎恨讓她陷入這種境地的養父。可另一方面,他又是她的全世界。是她當時生活經濟精神唯一可以依賴的對象。一個強者,她不得不信任、依靠,甚至去"愛"他。

包麗作為青年學霸,尚且被男友精神控制。一個14歲女孩在這種心智不對等的關係里,她是完全無力反抗的。好在她終於還是有覺醒和反抗,這是一個非常需要勇氣的選擇,沒有必要去質疑她糾結反覆的過程。

就像房思琪在被洗腦下,也"愛"上侵犯她的老師,是因為在那種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內心折磨中,她需要在心理上將他們的關係合理化,麻木自己,欺騙自己,這個大人是對我好的,我們是正常的,我們是相愛的,才能擺脫陷入不倫關係那種不潔感,以及它所帶來的不安和痛苦。

但是這種"愛"不是真的,它和恨交織在一起的,後來她們最終還是沒騙過自己,午夜夢回,心仍在滴血,發現自己還是恨,無比恨對方,也無比恨自己。她知道自己可能此生再也無法做一個普通女孩了。不再擁有一個快樂健康的內心了。

年幼時性侵傷害是永遠永遠無法抹去的,會永生地折磨著她~

所以,新聞里報道的,她反覆自殺,反覆的報案,也反覆地和壞人言合。這些我都能夠理解,這不是作、不是傻。你們知道她的表現得有多矛盾,內心就有多痛苦。

是什麼讓她需要一次一次前往不同的方向,無論是試著去告發他,試著去報復他,還有試著去接受他、去愛他!

這一切都是一個女孩無法擺脫的巨大精神困境中,她所有的那些你們覺得無法理解的、自相矛盾、南轅北轍的行為,都是一隻年幼的困獸試圖突破精神牢籠的努力嘗試。

她或許真的有想過是不是在長大以後,去和傷害自己的人在一起。不不不,那不是愛情,那是一種自我救贖,因為她天真的以為,只有這樣,那些骯髒的、?踀的不堪回首來時之路,會因為有一個得體的結局,被洗白,變得正當起來。她會因此忘記傷痛,原諒他,也原諒和接納自己。(一個性侵的被害人,她一廂情願想得到的是一種與這個世界言合,從中獲得自我救贖)

然而,不會的,某些時刻她也知道自己不會,不會忘記!不會釋懷!不會原諒他。所以她反反覆復,這是一種折磨,她折磨她自己。

所以,看到她報案被無良媒體曲解成向只是作、是在向他要價、是在愛情中索要愛和安全感,我真的很憤怒且無語。大家去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這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少女,一樣的被親近且權威的長者性侵,造成了一樣的傷害,一樣的矛盾,一樣走向崩潰的心路歷程。

不管法律最終有沒有證據定壞人的罪,但是他們是真的在以一己私慾,永遠摧毀了一個純真小女孩。如果不能讓鮑繩之於法,我們也絕不能讓他依靠詭辯輕鬆地擺脫道德的譴責!


鮑毓明發問很有技巧。

至少從案件進程上來看是這樣。


(1)你說你個子瘦小只有70斤?其實15年10月咱們第一次見面時你已近一米七、一百來斤,咱倆的合影能說明一切。

這一問,並不是為了表示,李星星其實身材高大有能力反抗他,鮑毓明沒那麼傻。

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特殊類型,如果一個13歲的女孩,即便屬於幼女。但是如果身材一米七,性特徵發育完全,並且不告訴年齡的話,即便強姦也不能按強姦幼女的情節從重論處。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即便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成立強姦罪。

這是舉重以明輕。

李星星發生關係年滿14周歲了,絕無可能定姦淫幼女。

即便李星星是未成年人,他也希望用身材情況和其撒謊,來佐證李星星的生理和心理早熟,同時表示自己喜歡的不是身材瘦幼的幼女。

並且鮑毓明從身材這一點,可以告訴大家他想表示的第一層意思:「李星星在撒謊,而且他有證據。」


(2)你說當初我想和你媽媽成親?你可以發張她的照片給大家看看可能嗎。你忘了你們當初是多麼上趕著見面和聯繫,說自己有多麼可憐,分手時哭著說不想讓我走,甚至苦苦求我再見一次?

第二個問題,首先把一直隱藏在背後的李星星母親搬到台前。無論如何,目的已經達到了——現在大家都希望她的母親出來說句話,包括我。

這個案子的很多疑點,其實可以通過李星星的母親,來獲得解除。

但是網路上有一個很奇怪的輿論:「法律制裁一個普通婦女,總是比制裁一個總裁更容易。」

這個輿論奇怪的地方在於,很多人會用這句話堵住那些呼籲調查李星星母親人的嘴。似乎這位母親身上的疑點,就不應該解答。隨後把這件事涉及到仇富、女權上進行攻擊和拉扯。我本身是學法律的,所以我不想把這些事牽扯到這些意識形態的鬥爭中。

比起微博男權女權爭個輸贏,我更想知道案件的真相

所以老實說,我對此一直抱有疑問:為何一位母親會把自己的女兒單獨送給一個成年男性養,而自己卻不在身邊?

如果真的是相親,我更傾向於三人住一起。即便是圖教育資源,換到能見女兒的地方去工作,似乎更加容易理解。

如果是送養,是否涉及到其他黑產?

說到底這件事的起源,還是基於某種原因,一個女孩與大自己幾十歲的男性單獨生活在一起。

是否已經形成了產業鏈?是否還有其他女孩正在或將要面臨此種境況?

不是說現在案件的重點在於強姦,我們就不該關注案子的源頭。如果有成熟的產業鏈,更應該打掉,這樣才能防止其他女孩受到同樣的傷害。

鮑毓明的第二問,即是:把李星星的母親推到台前,表示自己不可能是和她相親,(更是拋出重點:既然不是相親,為何還會交出女兒和一個中年男人住?)同時表示鮑李兩人之間有感情。

這是把輿論戰的話筒扔到對面,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說不出個所以然,很容易帶得大眾跑偏。就像一個塔西佗陷阱,大眾會想女方如果不敢說,是為什麼?

這一點上如果媒體報道,希望能夠如實,而不是為了博眼球帶節奏。

為什麼一定要知道這一點?

因為於情於法,都應該給大家一個合理的解釋。


(3)你說15年12月31日被強姦和監禁?其實你那幾天每天都出去玩的很開心,回南京後還說很想念我。你心裡清楚那段日子什麼也沒發生,因為你對不同的人編的時間地點都不同,你甚至問別人是否說成15年發生關係就能判我強姦幼女罪。

這一條是在表示自己無辜,希望博得大家的同情。

心證不能當做證據,但可以用來帶節奏引導輿論風向

是不是無辜,或許只有鮑毓明自己知道。


(4)你說我15年11月帶你來北京上學?其實我15年根本沒帶你來過北京,你也從來沒在北京上過學。

(5)你說你15年12月、16年1月就報過案?其實你第一次報假案是16年6月,當時我工作太忙沒時間天天陪你聊天了,你後來告訴我是因為很想我又找不到我。

(6)你說被帶著「性侵」了三四年,16年4月就被帶到了煙台?其實這幾年咱們見面加在一起也不過幾十天。你第一次來煙台是17年8月,我房子17年6月才買的,你能說清楚之前一年多在煙台住哪嗎?

(7)你說我暫停了你的學業?其實你認識我時就早已失學了,我還幫你找學校復學,但你至今也不給我看身份證,只給我看一張臨時乘車證明。你還說我把你關家裡不讓出門?其實你有鑰匙和門卡,我白天上班時你自己經常出去玩,還告訴我家教老師來家裡都誇我對你真好。

這幾條如果想證明真偽,其實很容易就能證明。

就比如李星星是否在北京上過學,警方和大眾想查清楚是很容易的。鮑毓明若是撒謊,如果她其實上學了,李星星的老師、同學還有學籍檔案都可以作證。

也就是說,這幾條他是為了表示:「李星星一直在撒謊,其實她對我有感情,我對她很好,我們發生關係不是強姦。」


(8)你發個照片說我要往你身上綁膠帶?你仔細看看我手裡拿的是什麼,那是很細的白色雙面膠,正要把你的畫粘在門上,你忘了?你還說我沒收你的手機,實際上你手機從不離身,否則這照片是怎麼偷拍的?對了,雖然我經常允許你用我手機,你卻從不讓我看你手機,這公平嗎?

(9)你說我威脅你說出「實情」就殺了你媽媽?你們母女常年住在南京,又這麼愛報警,都能大老遠跑到天津、北京和煙台來鬧事,如果我敢這麼說,你們會善罷甘休?

(10)你現在說我是你「養父」?你們15年底知道無法辦收養就提出到年齡結婚,其後也多次主動示愛,19年初還要我送鑽戒求婚,你拿我當過爸爸嗎?你一直擔心我和別的女人好,因為吃醋多疑和我吵架,天底下有不讓爸爸交女朋友的嗎?我還一直包容和遷就你,因為等你而至今單身。

這幾條就很離譜,語氣似乎像個熱戀中的男孩在發泄自己的不滿。為不能看對方的手機,為對方的指責表示委屈????

這幾條是為了佐證:我對李星星是愛情,而非父女之情,她一直在撒謊,而我為了和她在一起付出了很多。


你可以撒謊,但乘車記錄、聊天記錄、行車記錄、報警記錄、照片等等,不會撒謊。

這些年我們雖見面不多,我也對你百般寵愛、真心相待,要星星不給月亮,愛叫什麼叫什麼,吃什麼、買什麼、去哪玩、看什麼電視全都依著你,拚命工作想讓你過好日子,更捨不得強求你做任何事,你說過多少次我是對你最好的人,我也按彼此約定等你畢業回來團聚。即使19年4月你背棄約定,非讓我答應你的無理要求,甚至又不惜報假案來逼我,我還和你共處了一段時間希望感化你,而你卻越來越任性,我也越來越絕望。你在去年聖誕、今年元旦和春節還多次向我下最後通牒,見我沒有回應,才開始威脅要我「在全世界出名」,現在你真的做到了。


總的來看,他層層遞進,想表示的大概是這麼個意思:

  1. 李星星在撒謊,而且他有證據。
  2. 把李星星的母親推到台前,表示自己不可能是和她相親,(拋出重點:既然不是相親,為何還會交出女兒和一個中年男人住?)同時表示鮑李兩人之間有感情。
  3. 李星星一直在撒謊,其實她對他有感情,他對她很好,他們發生關係不是強姦。」
  4. 他對李星星是愛情,而非父女之情,她一直在撒謊,而他為了和她在一起付出了很多。

用李星星撒謊的立場,代入大眾的視角。這樣就能表示自己有多委屈,逐漸表示自己的無辜,以及自己是被陷害,同時暗示他不構成強姦罪


不得不說鮑的言論很高明,中間涉及到主觀代入、情節暗示、塔西佗陷阱、大眾自證、情感發泄等,還是很能影響讀者思維的。

他為了影響大眾的心理,過於強調:李星星騙人與否,和案件本身的聯繫。

誠然,他說的幾個部分很容易能夠證明。也就是是否上過學、住所等情況。而且我個人認為,鮑毓明在這些地方拋出來的是真實情況。

這樣社會大眾在後期,會自己發現:哦!她沒有上學!李星星確實騙了大家!那她說性侵也是假的咯?

這樣會給大家代入一種情緒,即李星星是騙子,隨後由於這部分的自證,忽視了案件的其他情節。

可即便李星星在上學這部分撒謊了,難道能證明在強姦部分也撒謊了嗎?

這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情,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鮑毓明是否性侵本身。

他們之間是否有感情,和強姦有關係嗎?

沒有!

打個比方,即便婚內強姦,本質也是強姦。何況他們這種關係呢?(雖然目前的主流觀點還是採用否定說,但是有離婚未送達時強姦被判刑的判例,行為仍然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也就是說,有感情不是為強姦開脫的理由。

這個案子更重要的是強姦這部分的證據,以及到底是否有過強姦,而非兩人之間是否撒謊和有感情。


綜上所述,希望大家把關注點收回案件本身的證據,而不是因為李星星部分說謊便把輿論的矛頭全部指向她。

另外評論區有提到:「第一次強姦後,只要再有自願性行為,就默認第一次也是自願。」

這種說法不太準確,其實這是一個司法解釋,正確的表述大體上是「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只是不處罰,而非「默認第一次也是同意」,這是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所立的司法解釋。應該來源於1984年兩高一部頒布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而2013年1月18日,《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經被廢止。

雖然對於現在的判決仍然有一定的影響力,但與本案無關。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更偏向於「事後雙方戀愛結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即便是戀人之間,後期但凡再發生強行性行為,也仍然能夠定強姦罪。

並且戀愛關係,也不是通過一方的語言就可以認定,希望大家不要過於神話pua。通過精神控制能達到被強姦後自願戀愛結婚,除非是孩童恐怕不太多見,pua和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好像已經被吹成了仙術……

如果李星星是像她所說,被囚禁、多次出逃、被強行發生性行為,且並非戀愛關係,更不會受這個廢止的司法解釋所影響。這個案子,主要還是要看是否有強姦的證據。看偵查能否取得進展,哪怕是他們某一次強行發生關係的證據。

如果真的完全都是自願,最終發展至此,那是他們兩人的事情。

但是如果真的是強行發生關係,即便受害者說謊了,又怎麼樣呢?同樣應該讓他受到懲罰。

另外,還有剛才提到的那一點:李星星為什麼會和鮑毓明共同生活,李的母親與鮑到底發生了什麼?

也就是這個案件的源頭,是值得弄清楚的,因為這可能關係著更多女孩的境況。


相關回答:

方舟:網路送養黑產鏈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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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半時間,總共見面幾十天,期間還有大段時間的隔離(內文有新補充分析)。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被陷害報警後,還和對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我們就按照十天半月來算),也就意味著在三年多時間裡,雙方只相處過十數天而已。

就是這樣短暫的相處,鮑某卻能夠答應一個十幾歲少女的種種要求。

甚至為了對方,單身至今。

這是怎樣的痴情精神和無私奉獻

這條嘲諷,似乎暗示自身的案件已經要結算,且自身的勝算已經在握,所以用這種文學性的模糊表意方式,來釋放自身的喜悅、得意和對公眾、法律、公共機構以及女性當事者的瘋狂嘲弄,並為自身可能獲取的輿論同情空間進行顛覆和張本。

換言之,他是在表明,你(韓某)的事實訴說,終究無法成為事實本身,無論是法律、公共機構還是輿論,都存在著你的對立關係。

而我的事實塑造,則成功地變成了無可反駁的事實本身。無論是絕對的法律(所有時刻的所有人的認同)、公共機構(已經定論的所有時刻的某些人)以及輿論(某個時刻的所有人),都會在結案的時刻,成為我的事實本身和事實的我的訴說。

南柯遊人:關於鮑毓明案,為什麼財新網和南風窗同樣是獨家報道各執一詞,群眾卻只相信一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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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鮑某所有的敘述為真,那麼,韓某的敘述就為假。

問題是,韓某敘述為假,如此構陷鮑某。為何鮑某,只是在反駁信息點,而非直接提出相應的指控,即韓某對自身的構陷違法性。

畢竟,被誣陷的人,都有著強烈的自證清白的維護意識和對於構陷自身的主體的反擊衝動。

但鮑某隻是反駁對方的信息不對,從而試圖在公眾認知中,造成一種對方在說謊的心理印象。

我們只能由此推測出兩種可能,一是鮑某太過仁愛,他不僅為韓某付出了一切,還仍然深愛著她,因此不願意在法律上損害她,從而更想要在保護自身的時候保護她。

二是,鮑某無意識自身要自證清白,因為他知道自身並非清白的,也就沒有這樣的理性前提和精神驅動。因此,他的一切行為邏輯和言說策略,都只是停留在了對於指控的反駁和混淆,從而構建自身能夠脫罪的輿論空間和法律空間。

兩種傾向邏輯,哪種更符合常識,無疑是不言自明的。

另外,很多高贊開始鼓噪講述法律事實和判定,並因為鮑某給出了不一樣的信息傳遞,就開始為其人設著陸,進行理性輿論鋪墊。

好像人人都是執法者和審判官一樣,法律事實自有主事者判定。

我們在這裡討論,不是要從法律層面上看待這一事件,因為我們沒有任何內部的資料和實地調查審判實踐。

作為社會公民,我們關心的是人的正當尊嚴,以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締結的正常性和自由度,而不是相反。

鮑某的答覆,始終迴避了核心矛盾點,即雙方的關係締結,到底是怎樣的性質。

即如何在四年半跨度,幾十天的相處中,對對方一見傾心,甘願付出所有。又是具體如何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的,並以怎樣的相處模式存在。

韓某給出了她的答案,即強姦、監禁、虐待和精神控制。

那麼,鮑某對於指控的辯護,就不應該用一句瞎編或者對方信息點的錯誤而非事實錯誤的反駁,來進行事實焦點的模糊和狡辯。


那些反對人們追求對於違反常識判斷的對象的批判,頂著無比理性和堅信法律的信念噱頭者,反觀其立場的充分性和正當性,卻絲毫經不起檢驗。(見評論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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